Section § 277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任何县的监事会设立县听证官的职位。这位官员的主要职责是为该县及其任何委员会、机构、理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主持听证会。

Section § 27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委员会、机构、理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授权一名听证官接管某些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包括主持听证会、发出传票、收集证据、让证人宣誓、裁决法律问题、决定哪些证据可以使用,以及记录听证会中发生的一切。

Section § 277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听证官在听证会举行后必须做的事情。如果听证官有权决定该事项,他们必须撰写一份包含调查结果和结论的决定,并将其提交给相关地方机构的书记员。如果无权决定,听证官则应准备一份建议决定并提交给书记员。地方机构随后可以选择采纳听证官的建议,或在审查案件记录后制定自己的决定。

(a)CA 政府 Code § 27722(a) 如果听证官有权裁决根据第27721条举行听证的事项,该官员应作出书面决定,包括该决定所需的任何调查结果或结论,并将该决定和记录提交给代表其举行听证的地方机构的书记员。
(b)CA 政府 Code § 27722(b) 如果听证官无权裁决根据第27221条举行听证的事项,该官员应准备一份建议决定,包括该决定所需的任何调查结果或结论,并将该建议和记录提交给代表其举行听证的地方机构的书记员。地方机构可以采纳建议的调查结果、结论和决定,或者在审查记录后驳回该建议并作出其自己的调查结果、结论和决定。

Section § 27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机构可以选择参加法律程序,但并非强制要求他们必须到场。

Section § 277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县任命的听证官,或其副手或助理,必须是一名在加州执业至少五年的律师,才能被任命。

任何根据本章任命的县听证官,或任何副听证官或助理听证官,必须是一名律师,且在其任命前至少五年已获准在本州法院执业。

Section § 27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公共实体通过合同聘请县听证官。合同会明确听证官的职责以及县将如何获得这些服务的补偿。如果合同没有详细说明补偿方式,地方实体必须根据工资、福利、管理费用和差旅费支付实际成本的一部分。

任何其他地方公共实体可与县签订合同,聘用县听证官的服务。在第27721条和第27722条中描述的听证官的职责和责任应在合同中规定。对县听证官服务的补偿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如果合同中未包含补偿条款,则补偿应按比例分摊县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包括工资、福利、管理费用和任何差旅费。

Section § 277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某个签订了合同的实体被允许按照本章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27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县或地方公共实体通过行政听证办公室聘请行政法法官或听证官来处理相关事务。

Section § 2772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讨论的规则提供了一个额外的选择,但它们不取代任何关于由听证官管理案件的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