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官员县财务评估官
Section § 27750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的监事会任命一名县官员,评估被告以及其他应承担与法院相关费用的人员的财务状况。这位官员被称为县财务评估官,他会核查这些人是否能支付费用,或者是否因为他们无力承担而应免除这些费用。这有助于确保被视为贫困的人能够公平地获得法律服务,该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7751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财务评估官承担通常由缓刑官处理的职责。这些职责在《福利与机构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的某些部分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27752
Section § 2775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法庭上,并且可能需要根据你的经济能力向县政府偿还某些费用,法院会要求你与一名县财务评估官会面。这位官员会调查你的支付能力。如果你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没有按时出现,该官员可能会建议你支付全部费用。在收到通知时,你会得到一份费用清单,了解你的权利,并收到关于缺席会面的警告。
如果你和评估官就你应支付的金额和支付能力达成一致,他们会请求法院命令你以一种对你来说可承受的方式偿还。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此事将交回法院进一步审理。
Section § 27755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在支付与法院相关费用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如果您必须参加关于您支付这些费用能力的听证会,您可以请律师、提交证据并质询证人。如果法院认定您有能力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他们将确定您应偿还的金额并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如果您未出席财务评估或听证会,您可能需要支付全部费用。通知必须包含您的权利以及未出庭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您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您有权要求法院更改或取消支付命令。“支付能力”会考虑您当前和近期的财务状况,但如果您将被送往州立监狱或短期内无法找到工作,则不期望您能够支付。
Section § 27756
这项法律规定,在设有指定县财务评估官的县,该官员将评估父母需要为涉及其子女的某些法院相关费用支付多少钱。这些费用涵盖在《福利与机构法典》的特定条款之下。该官员可以像执行任何其他法院判决一样强制执行这些付款,即使在子女案件结案后仍有未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27757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涉入少年法庭系统的青少年相关的财务责任。它允许县财务评估官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减少或取消与少年法庭案件相关的某些费用,除非法院另有命令。他们可以调查未成年人或其亲属的财务资源,以确定他们是否能承担这些费用。如果县为受抚养儿童或未成年人支付了费用,而该未成年人或负责方后来获得了资产,县可以寻求偿还。该法律豁免了少年法庭受监护人或处于缓刑期的未成年人,但适用于抚养管辖权下的双重身份青少年。
Section § 27758
一旦县财务评估官的报告提交到法院,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被查阅或复制。首先,任何人在判决或缓刑批准后60天内可以查阅该报告;如果报告源于之前的逮捕,则在新指控提交后也可以查阅。其次,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阅,法院可能会批准。第三,如果法院主动决定公开报告,公众也可以查看。最后,任何经法律授权或要求查看该报告的人都可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