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的监事会任命一名县官员,评估被告以及其他应承担与法院相关费用的人员的财务状况。这位官员被称为县财务评估官,他会核查这些人是否能支付费用,或者是否因为他们无力承担而应免除这些费用。这有助于确保被视为贫困的人能够公平地获得法律服务,该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政府 Code § 27750(a)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县官员,对根据法律应承担可报销费用的被告及其他人员进行财务评估。如此指定的县官员应被称为县财务评估官,其职责是根据监事会设定的标准并在法院的指示下,确定已产生或将产生与法院相关或法院指令的费用,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贫困,这些费用必须予以免除或免费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的财务能力。
(b)CA 政府 Code § 27750(b) 本节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7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财务评估官承担通常由缓刑官处理的职责。这些职责在《福利与机构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的某些部分中有所规定。

县财务评估官被授权履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75、276和323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典》第1685至1687条(含)中规定的缓刑官职能。

Section § 277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授权县财务评估官评估财务状况,并收取与《家庭法典》、《刑法典》和《福利与机构法典》中某些规定相关的款项。该权力涉及各种财务义务或罚款,且本规定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7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法庭上,并且可能需要根据你的经济能力向县政府偿还某些费用,法院会要求你与一名县财务评估官会面。这位官员会调查你的支付能力。如果你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没有按时出现,该官员可能会建议你支付全部费用。在收到通知时,你会得到一份费用清单,了解你的权利,并收到关于缺席会面的警告。

如果你和评估官就你应支付的金额和支付能力达成一致,他们会请求法院命令你以一种对你来说可承受的方式偿还。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此事将交回法院进一步审理。

尽管《刑法典》有任何相反规定,在设有县财务评估官的任何法院,如果根据《刑法典》,某人可能需要根据其在诉讼结束时的财务能力向县偿还任何费用,法院应命令该人到县财务评估官处报到,该评估官应调查该人支付这些费用以及其他与法院相关费用的能力。当该人被命令到县财务评估官处报到时,法院应确定其是否还有其他可能需要支付的、取决于其财务能力的费用,如果存在,则应命令县财务评估官调查该人支付所有或部分此类费用的能力。该人有权对县财务评估官的评估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其有权在结束诉讼的法院根据《政府法典》第27755条获得听证。
如果该人在被命令到县财务评估官处报到后,已收到适当通知但未按命令到县财务评估官处报到,县财务评估官应向法院建议,命令该人支付全部此类费用。向该人发出的适当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27754(a) 其有权在费用清单可用时立即获得该清单。
(b)CA 政府 Code § 27754(b) 该人根据《政府法典》第27755条享有的程序权利。
(c)CA 政府 Code § 27754(c) 要求该人报到的时限。
(d)CA 政府 Code § 27754(d) 警告,如果该人未到县财务评估官处报到,该评估官将建议法院命令该人全额支付该费用。
如果县财务评估官确定该人有能力(无论是否附带条件)支付所有或部分这些费用,且该人同意此项决定并接受支付条款,县财务评估官应根据其书面评估和该人的书面协议,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该人以合理且与其财务能力相符的方式向县支付该笔款项。该命令无需在结束诉讼的法院获得,并且可以在不另行通知该人的情况下批准,前提是该命令的副本已通过邮件送达该人。
然而,如果县财务评估官无法就该人对费用的责任、费用金额、其支付能力或支付条款与该人达成一致,该事项应被视为存在争议,并由县财务评估官转回法院,以便根据《政府法典》第27755条进行听证。

Section § 277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在支付与法院相关费用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如果您必须参加关于您支付这些费用能力的听证会,您可以请律师、提交证据并质询证人。如果法院认定您有能力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他们将确定您应偿还的金额并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如果您未出席财务评估或听证会,您可能需要支付全部费用。通知必须包含您的权利以及未出庭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您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您有权要求法院更改或取消支付命令。“支付能力”会考虑您当前和近期的财务状况,但如果您将被送往州立监狱或短期内无法找到工作,则不期望您能够支付。

(a)CA 政府 Code § 27755(a) 在任何依法要求确定个人支付与法院相关费用能力的听证会上,该个人有权亲自出庭陈述,并由律师代理,提出证人和其他证据,对质和盘问不利证人,获知对其不利的证据,并获得法院裁定结果的书面声明。在刑事诉讼中由法院指定律师代理的被告,有权在本条规定的任何听证会上获得此类代理。如果法院认定该个人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法院可以确定应偿还的金额,并命令其以法院认为合理且与其财务能力相符的方式向县支付该笔款项。
任何未被羁押的个人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未能出席县财务评估官员的财务评估,或未能出席本次听证会,足以作为法院命令该个人支付其全部与法院相关费用的依据。向该个人发出的适当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27755(1) 其有权在费用清单可用时立即获得该费用清单。
(2)CA 政府 Code § 27755(2) 该个人在本条下的程序权利。
(3)CA 政府 Code § 27755(3) 要求该个人出庭的时限。
(4)CA 政府 Code § 27755(4) 警告如果该个人未能出席县财务评估官员的评估,县财务评估官员将建议法院命令该个人全额支付该费用。
支付全部或部分此类费用的命令可以按照一般金钱判决的执行方式强制执行,包括在该个人缓刑期结束时仍未支付的任何余额,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通过藐视法庭强制执行。
根据本分节作出的任何命令,均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73条的规定获得救济。
(b)CA 政府 Code § 27755(b) 在本条中:
(1)CA 政府 Code § 27755(b)(1) “法律援助”指法律顾问和支持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和精神检查、调查服务、专家证词以及为协助该个人准备和提交其案件而提供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服务。
(2)CA 政府 Code § 27755(b)(2) “支付能力”指该个人偿还所涉费用或部分费用的总体能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27755(b)(2)(A) 该个人当前的财务状况。
(B)CA 政府 Code § 27755(b)(2)(B) 该个人合理可预见的未来财务状况。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在确定该个人合理可预见的未来财务状况时,均不得考虑自听证会或评估之日(以适用者为准)起超过六个月的期间。除非法院发现特殊情况,否则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被告应被认定不具备合理可预见的未来财务能力来偿还所涉费用,且无需转介至县财务评估官员进行财务评估。
(C)CA 政府 Code § 27755(b)(2)(C) 该个人在自听证会或评估之日(以适用者为准)起六个月内获得就业的可能性。
(D)CA 政府 Code § 27755(b)(2)(D) 任何其他可能影响该个人向县偿还所涉费用的财务能力的因素。
(c)CA 政府 Code § 27755(c) 如果法院认定该个人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法院应确定应偿还的金额,并命令该个人以法院认为合理且与其财务能力相符的方式向县支付该笔款项。未被羁押的个人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未能出席评估或听证会,足以作为法院命令该个人支付法院确定的该笔费用的依据。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命令可以按照一般金钱判决的执行方式强制执行,但不得通过藐视法庭强制执行。
根据本分节作出的命令,均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73条获得救济。
(d)CA 政府 Code § 27755(d) 在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判决生效期间的任何时候,被判决的个人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判决,理由是该个人支付判决款项的能力发生了变化。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告知该个人此项权利。

Section § 27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设有指定县财务评估官的县,该官员将评估父母需要为涉及其子女的某些法院相关费用支付多少钱。这些费用涵盖在《福利与机构法典》的特定条款之下。该官员可以像执行任何其他法院判决一样强制执行这些付款,即使在子女案件结案后仍有未支付的款项。

尽管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03.4条的规定,在任何县,如果监事会已指定一名县财务评估官,该县财务评估官应按照监事会的指示,或根据少年法庭的命令,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03、903.1、903.2、903.3和903.45条的规定,就父母对报销款项和其他法院指令费用的责任进行财务评估,并可像执行任何其他民事判决一样执行该法院命令,包括在未成年人管辖权终止后仍未支付的任何余额。

Section § 277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涉入少年法庭系统的青少年相关的财务责任。它允许县财务评估官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减少或取消与少年法庭案件相关的某些费用,除非法院另有命令。他们可以调查未成年人或其亲属的财务资源,以确定他们是否能承担这些费用。如果县为受抚养儿童或未成年人支付了费用,而该未成年人或负责方后来获得了资产,县可以寻求偿还。该法律豁免了少年法庭受监护人或处于缓刑期的未成年人,但适用于抚养管辖权下的双重身份青少年。

(a)CA 政府 Code § 27757(a) 除非少年法庭另有命令,县财务评估官经充分证明,可以减少、取消或豁免《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03、903.1、903.2、903.3和903.45条所列的费用和收费,或由少年法庭命令确定的费用和收费。
(b)CA 政府 Code § 27757(b) 县财务评估官在少年法庭下达命令,要求未成年人由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代理,或被安置、拘留于县级机构或其他场所,或被送往县级机构或其他场所后,可以进行调查,以确定该未成年人是否拥有任何金钱、财产或财产权益,以及他或她是否有正式指定并履职的监护人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县财务评估官还可以进行调查,以确定该未成年人是否有根据本章规定负有责任的亲属,并可以查明该亲属或这些亲属的财务状况,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
(c)CA 政府 Code § 27757(c)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县为任何受抚养儿童或其他未成年人支付了抚养和赡养费,或提供了抚养和赡养,且法院未依法作出全部或部分偿还县级费用的命令,或法院已作出并随后撤销了该命令,如果受抚养儿童或其他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或对受抚养儿童或其他未成年人负有抚养责任的其他人,在少年法庭对受抚养儿童或未成年人取得管辖权之日后,或在偿还命令被撤销之日后,获得了财产、金钱或遗产,县应对该受抚养儿童或其他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或对抚养和赡养负有责任的其他人拥有该偿还的索赔权。该索赔应由县财务评估官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视情况而定)强制执行。
(d)Copy CA 政府 Code § 27757(d)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757(d)(1) 本节不适用于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ward)的未成年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25条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针对其已提交请求裁定其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ward)的请愿书的未成年人,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54条接受监督计划的未成年人。
(2)CA 政府 Code § 27757(d)(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本节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41.1条被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的未成年人,仅适用于抚养管辖权目的,而不适用于少年犯罪管辖权目的。

Section § 27758

Explanation

一旦县财务评估官的报告提交到法院,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被查阅或复制。首先,任何人在判决或缓刑批准后60天内可以查阅该报告;如果报告源于之前的逮捕,则在新指控提交后也可以查阅。其次,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阅,法院可能会批准。第三,如果法院主动决定公开报告,公众也可以查看。最后,任何经法律授权或要求查看该报告的人都可以查阅。

县财务评估官提交给法院的任何报告,仅可按以下方式查阅或复制:
(a)CA 政府 Code § 27758(a) 任何人,自宣判或判处缓刑之日起,或在因先前逮捕而产生的报告的情况下,自随后的指控书提交之日起,至宣判或判处缓刑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起60天内(含该日)。
(b)CA 政府 Code § 27758(b)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经法院命令,在该人提交申请后。
(c)CA 政府 Code § 27758(c) 公众,如果法院主动命令一份或多份报告公开,或报告内容应予披露。
(d)CA 政府 Code § 27758(d) 任何经法律授权或要求查阅或接收报告副本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