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801

Explanation
通常情况下,县文员负责担任该县监事会的文员,除非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26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县书记官负责选民登记和处理其他与选举相关的职责。在设有选民登记官的县,选民登记官将接管县书记官的所有与选举相关的职责。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县书记官应将申请登记的任何选民登记为选民,并应履行《选举法》要求其履行的任何其他职责。在已设立选民登记官办公室的县中,选民登记官应履行法律赋予县书记官的、与选举程序相关并构成选举程序一部分的所有职责。

Section § 26802.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县,例如埃尔多拉多县和马林县,县监事会可以任命一名选民登记官。这个人独立于县书记员,负责处理通常由县选举官员管理的所有与选举相关的职责。

Section § 26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负责人必须安全管理并妥善保管其办公室内的所有官方书籍、文件和记录,并遵守法律规定。如有必要,他们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置这些文件。

Section § 268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提交给县书记官的法规或其废止令,在《加利福尼亚行政登记册》更新之前,都必须供公众查阅。县书记官必须保存一套最新的《加利福尼亚行政法典》和《登记册》,供公众查阅。 此外,如果县书记官确信这些文件能得到妥善管理,他们可以将维护这些文件的职责委托给受薪的县法律图书馆员或县图书馆的图书馆员。

Section § 26805

Explanation
法院书记员负责维护一份所有当前未结刑事案件的排期表。这份排期表必须按照案件提交的日期列出每个案件。列表还应指明每个案件是涉及重罪还是轻罪,以及被告是在押还是保释。

Section § 26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加州人口90万或以上的县,法院书记员可以根据需要为刑事和少年案件聘请外语口译员。这些口译员负责口头和书面翻译工作。

当口译员不足时,已聘用的口译员将优先被指派处理刑事和少年案件。如果他们有空,也可以处理民事案件,并向诉讼当事人收取法院规定的费用,这些费用随后存入县金库。

此外,这些口译员还可以有偿翻译重要文件,费用同样存入县金库。文件翻译费为首张对开页(大约一页)3美元,之后每字两美分,制作副本需额外收费。

(a)CA 政府 Code § 26806(a) 在人口900,000或以上的县,法院书记员可根据需要聘用任意数量的外语口译员,以便在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和该县的少年法庭中进行口译,并翻译拟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或程序中提交或在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的文件。
(b)CA 政府 Code § 26806(b) 高等法院书记员在需要口译员时,应指派所聘用的口译员在高等法院的刑事和少年案件中进行口译。当需要他们的服务时,书记员还应指派所聘用的口译员在市法院的刑事案件中进行口译。
(c)CA 政府 Code § 26806(c) 法院书记员还可在刑事或少年案件中不需要其服务时,指派所聘用的口译员在高等法院和市法院的民事案件中进行口译;在如此指派时,他们应向诉讼当事人收取法院确定的费用,并将该费用存入县金库。
(d)CA 政府 Code § 26806(d) 所聘用的口译员在法院书记员指派时,应翻译拟备案或拟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或程序中提交的文件。翻译每份此类文件所收取的费用,首张对开页或其部分为三美元 ($3),此后每字两美分 ($0.02)。对于在制作原件时制作的此类翻译件的复写件,费用应为每张对开页或其部分十二美分 ($0.12)。所有此类费用均应存入县金库。

Section § 26807

Explanation

县书记员在处理公务时必须使用一枚官方印章。该印章应为圆形,直径至少1.25英寸,中央可印有书记员选择的独特图案或文字。

在图案周围,印章必须刻有“County Clerk, ____ County, California”,并填入实际的县名。如果在本法律生效前已在使用,书记员可以继续使用他们现有的印章设计。

县书记员应为其办公室保管一枚官印,用于履行公务(依职权职责除外),该官印在压印、盖印、印制或附于证明文件时,须清晰可辨。该印章应:(a) 呈圆形;(b) 直径不小于11/4 英寸;(c) 中央应有县书记员采纳的任何文字或图案;(d) 在中央文字或图案周围刻有“County Clerk, ____ County, California”,并在其中填入县的名称。
本文所载内容均不得禁止县书记员继续使用与本文规定设计不同的印章,如果该印章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已习惯性使用。

Section § 26808

Explanation
当有人在一个县申请结婚证时,县书记员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份当地计划生育和节育诊所的名单。这份名单由县卫生官员制作。如果县书记员办公室设有结婚证办理处,那么分发这份名单就是他们的职责。

Section § 26809

Explanation
加州的县书记员有权销毁或处理任何已提交给他们超过一年的文件或文书,除非法律规定需要保留更长时间。在这样做之前,书记员必须考虑该文件未来是否可能需要、它可能如何影响法律时限以及它是否具有任何历史重要性。

Section § 26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书记员使用摄影、微缩摄影或电子成像等方式,复制某些法院文件,例如遗嘱和其他遗嘱认证文件。最初,这些复制件是保密的,只有文件的创建者才能查阅。在创建者去世并经死亡证明证实后,这些复制件将成为公共记录。这些复制件必须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并妥善保存以确保其无限期地留存。一旦文件被复制,原件可以被销毁。

(a)CA 政府 Code § 26810(a) 高等法院书记员可以安排以下文件进行拍摄、微缩拍摄、影印、电子成像,或以其他方式在胶片上复制并以该形式存储:
(1)CA 政府 Code § 26810(a)(1) 根据《遗嘱认证法》第732条移交给书记员的文件。
(2)CA 政府 Code § 26810(a)(2) 如果书记员已保管该遗嘱至少10年,则根据《遗嘱认证法》第8200条移交给高等法院书记员的遗嘱。
(b)CA 政府 Code § 26810(b) 该照片、微缩照片、影印件或电子图像应以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或信息与图像管理协会推荐的最低标准或指南的方式制作。所有这些照片、微缩照片、影印件和电子图像应进行索引,并应以合理确保其无限期保存、防止丢失、盗窃、污损或毁坏的方式和地点进行存储。
(c)CA 政府 Code § 26810(c) 在(a)款所述文件或遗嘱的制作人死亡证明提交之前,这些照片、微缩照片、影印件和电子图像应保密,且仅向制作人提供。在通过死亡证明的核证副本证明文件或遗嘱制作人死亡后,这些照片、微缩照片、影印件和电子图像应成为公共记录。
(d)CA 政府 Code § 26810(d) 第26809条不适用于(a)款所述的遗嘱或其他文件,或本条授权的复制件。
(e)CA 政府 Code § 26810(e) 在完成本条授权的复制后,高等法院书记员可以销毁原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