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被任命的公共管理人未能取得任职资格或履行其职责,验尸官将自动接管该职务。如果公共管理人和验尸官都无法取得任职资格或履行职责,监事会必须任命一名合适的人选担任公共管理人。无论由谁担任此职务,无论是验尸官还是监事会任命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与原公共管理人相同的所有规定和职责。

如果公共管理人未能取得任职资格或未能亲自履行其职务,验尸官应当然地担任公共管理人。如果公共管理人和验尸官均未能取得任职资格或未能履行该职务,监事会应任命一名合适的人选担任公共管理人。所有适用于公共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权力、职责和报酬的法律,均应适用于验尸官或监事会任命的人员。

Section § 27441

Explanation
公共管理人必须收取并征收法律允许的费用,作为其服务的报酬。

Section § 27442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管理人领取薪水,并将其收取的费用上缴给县,那么当他们处理某项遗产事务时,如果遗产资金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将由县来承担。

Section § 27443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公共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或者为他们工作,那么购买你所管理的遗产的财产或债权是违法的。同样,如果你在与这些遗产相关的交易中拥有经济利益并从中获利,也是违法的。但是,经法院命令特别允许的行为则不受此限。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罚款、坐牢,或两者兼有,并且你还会失去你的职务。此外,这不排除你可能因其他适用的刑法规定而被起诉。

凡担任公共遗产管理人、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托管人职务的任何人,以及此类官员的任何副手或代理人,如有以下行为之一,即属犯罪:
(a)CA 政府 Code § 27443(a) 直接或间接购买由任何公共遗产管理人、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托管人以其官方身份管理的任何遗产的财产,或针对任何遗产的债权,或
(b)CA 政府 Code § 27443(b) 在公共遗产管理人、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托管人以其官方身份管理遗产的过程中,参与任何交易或支出,而其本人在该交易或支出中拥有经济利益,或明知存在此类利益,却与拥有此类利益的任何人有业务往来。
(a)CA 政府 Code § 27443(a) 和 (b) 款不适用于经法院命令特别授权的任何行为。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或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违反本条规定被定罪后,该人将丧失其职务。本条不旨在排除根据其他适用的刑法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274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共遗产管理人、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保管人办公室工作的雇员,必须遵守另一项法律(第 (27443) 条)中的某些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只在他们为雇主处理遗产事务时才对其适用。

公共遗产管理人、公共监护人或公共财产保管人办公室的雇员应遵守第 (27443) 条的规定;但第 (27443) 条的限制仅适用于其雇主官员对遗产的管理。

Section § 274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共管理人离任时,他们的权力会自动转移给接任该职位的人。如果向“公共管理人”签发了官方文件(即授权书),这些文件对新任管理人仍然有效,并且他们无需新的文件即可履行职责。

公共管理人的权力在其公共管理人任期届满时终止,其权力归属于公共管理人职位的继任者。如果已向该县的“公共管理人”签发了授权书,则该授权书足以授权继任者采取行动,且无需签发新的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