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77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都必须设有一名首席缓刑官,该官员由县少年司法委员会提名,并根据司法机构的规模,由首席法官或多数法官任命。该职位的薪资由县监事会确定。首席缓刑官可因法官认定的正当理由而被免职。对于那些有特定章程规定或公务员制度来管理首席缓刑官的任命和任期的县,应适用这些规定,而非本法典。在没有此类规定的县,本法典的这一条款将管理任命和任期程序。

Section § 27771

Explanation

加州的首席缓刑官有多项重要职责。他们必须管理少年犯以及处于缓刑或释放后监督期的成年人的社区监督工作。这包括运营少年拘留所、营地和农场。他们还负责监督社区矫正项目,并担任社区矫正伙伴关系的主席。此外,他们向法院提供量刑建议,进行判前调查,并可承担其他相关职责,包括在州和社区矫正委员会任职。

(a)CA 政府 Code § 27771(a) 首席缓刑官应履行法律或高等法院命令赋予该职位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27771(a)(1)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条或第1766条,对受少年法庭管辖的罪犯进行社区监督。
(2)CA 政府 Code § 27771(a)(2)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52条,运营少年拘留所。
(3)CA 政府 Code § 27771(a)(3)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80条设立的少年营地和农场的运营。
(4)CA 政府 Code § 27771(a)(4) 根据《刑法典》第1203条规定的条件,对受缓刑的个人进行社区监督。
(5)CA 政府 Code § 27771(a)(5) 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第(5)项(B)分项,对受强制监督的个人进行社区监督。
(6)CA 政府 Code § 27771(a)(6) 根据《刑法典》第3451条,对受释放后社区监督的个人进行社区监督。
(7)CA 政府 Code § 27771(a)(7) 管理社区矫正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二部分第八篇第三章(第1228条起)授权的项目。
(8)CA 政府 Code § 27771(a)(8) 根据《刑法典》第1230条,担任社区矫正伙伴关系的主席。
(9)CA 政府 Code § 27771(a)(9) 向法院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刑法典》第1203.7条和第1203.10条提交的判前调查报告。
(b)CA 政府 Code § 27771(b) 首席缓刑官可以履行与(a)款所列职责一致的其他职责,并可接受任命为州和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并收取《刑法典》第6025.1条授权的每日津贴。

Section § 27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级首席缓刑官如何任命副手、助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他们的薪酬由县级功绩制或公务员制度决定,如果县里没有这些制度,则由监事会来确定。

副手或助理必须获得少年司法委员会和法官的批准才能上任。他们的任期会随着任命他们的首席缓刑官的任期结束而终止,但首席缓刑官也可以提前解雇他们。

这项法律特别适用于那些特许状中包含首席缓刑官职位,并受功绩制规则约束的特许县。

(a)CA 政府 Code § 27772(a) 除第69906.5条另有规定外,首席缓刑官可任命副手、助理及其他人员,其薪酬应根据县级功绩制或公务员制度的规定确定。如果县内不存在功绩制或公务员制度,则由监事会负责该类人员的任命、免职和薪酬。
(b)CA 政府 Code § 27772(b) 首席缓刑官的副手或助理,须经少年司法委员会或区域少年司法委员会以及主审法官或多数法官批准其任命后,方可履职。副手或助理的任期应随任命其的首席缓刑官的任期届满而终止,但首席缓刑官可随时撤销和终止该任命。
(c)CA 政府 Code § 27772(c) 本条适用于任何设有特许状,且特许状规定设立首席缓刑官或成人缓刑官职位,并根据普通法规定任命该官员,但须遵守特许状的功绩制规定的特许县。

Section § 2777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首席缓刑官的职责必须保持独立,不能与县的任何其他办公室或部门合并或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