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根据本章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制定新章程或修改现有章程。

Section § 23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如何启动制定或修改其章程的程序,章程就像地方政府的宪法。该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第一,通过一项由县理事机构大多数成员通过的条例(即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声明需要一个由公众选举产生的15人章程委员会;第二,通过由足够数量的县选民签署的请愿书。这个章程委员会负责起草章程,最终由选民在选举中批准或否决。

Section § 23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提议新的市章程或修改现有章程,他们必须遵循《加州选举法》第9部第2章第9100条开始概述的特定程序。

提议或修订章程的请愿书应受《选举法》第9部第2章第1条(从第9100条开始)的管辖。

Section § 23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项新条例被通过或一份请愿书被提交时,地方政府必须组织一次特别选举来选举宪章委员会。这次选举必须在条例通过或请愿书提交后至少88天的一个预定选举日期举行。

Section § 23706

Explanation
如果你竞选特许委员会的职位,你需要像竞选县级公职的人一样被提名,遵循相同的通用法律程序。

Section § 23707

Explanation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首先决定是否应设立一个宪章委员会来提议或修改市宪章。如果大多数选民同意,获得最多票数的前15名候选人将成为委员会成员。如果没有多数支持设立委员会,那么就不会成立委员会。

在该选举中,选举人应首先就以下问题进行投票:“是否应选举一个宪章委员会来提议或修订宪章?”其次,为宪章委员职位的候选人投票。如果第一个问题获得在该选举中投票的合格选民的多数票,则获得最高票数的15名宪章委员职位候选人应立即组建为宪章委员会;但如果第一个问题获得的票数少于在该选举中投票的合格选民的多数票,则不应视为已选出宪章委员会。

Section § 237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章程委员会必须为该县制定并提议一份新的或更新的章程。该章程需要由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签署,并提交至两个地方备案:县书记官办公室和县记录官办公室。

Section § 23709

Explanation
如果县有拟议或修订的章程,选举官员必须将其印制出来,任何选民都可以通过索取获得一份副本。此外,对章程的公正分析报告将告知选民,他们可以致电选举官员办公室,请求免费邮寄章程副本。

Section § 23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旦县的拟议章程或修订章程准备就绪,县的理事机构必须将其提交给注册选民进行投票。投票应在一次特别选举中进行,该选举必须安排在章程按照第23709条规定的规则公布或张贴至少88天之后的下一个既定选举日期。

拟议章程或修订章程应由理事机构提交给该县的合格注册选民,在公布或张贴(根据第23709条的规定)完成之日起不少于88天后的下一个既定选举日期举行的特别选举中进行投票。

Section § 23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理事机构提议或修订县章程,并将其提交给选民批准。他们可以在为此目的专门召集的特别选举中这样做,也可以在任何其他大选或特别选举中这样做。拟议的章程必须以与章程委员会提议的章程相同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对章程进行投票的选举必须在广告宣传完成后至少 (88) 天举行。

Section § 23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选民在选举中批准了一项拟议或修订的县宪章,该宪章即被视为已批准。然而,该宪章只有在州务卿根据另一条款的规定接受并备案后才会生效。

Section § 237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章程提案或变更相关官方文件的处理程序。一旦章程变更获得选民批准,必须准备两份完整文本。这些副本需要经过特定县官员的认证,以确认它们已提交给选民并获得批准。一份副本将由县记录员备案,然后归档至县选举办公室。第二份副本将连同经认证的公告、通知、任何选民论据以及显示选民批准的选举结果,一并提交给州务卿。

经县选民批准的章程提案或任何修订、修正或废止条款的完整文本应制作两份副本,由管理机构的主席和书记员认证和核实,并由县选举官员证明,载明该章程已提交县选民并经其批准。一份副本应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然后归档至县选举官员办公室。
县选举官员应将第二份副本连同以下文件提交给州务卿:
(a)CA 政府 Code § 23713(a) 本章或本州法律要求县提供的、与提议或修订县章程的选举相关的所有公告和通知的经认证副本。
(b)CA 政府 Code § 23713(b) 根据《选举法》第9162条和第13303条邮寄给选民的任何支持或反对章程提案或修订的论据的经认证副本。
(c)CA 政府 Code § 23713(c) 选民批准章程提案或修订的选举中投票的经认证摘要。

Section § 2371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的选民批准了一项章程提案或修订,并且该提案或修订已正确提交,州务卿必须接受并正式归档。这份已归档的章程随后会在州法规中以特定系列的形式公布,并注明选举和归档日期。

一旦归档,该章程就成为该县在其所涵盖事项上的主要管理文件,取代任何先前的章程或与这些事项相关的冲突法律。

县选民批准并按照本章规定提交给州务卿的章程提案或修订案,应由州务卿接受并归档。该章程应在法规中以章程章节系列的形式公布,其名称为“____年法规,章程第____章”。在章节号下方,应注明批准选举的日期以及向州务卿提交的日期。
经州务卿接受并归档的章程,应成为该县的章程,并就其中规定的事项成为其基本法,取代任何现有章程,并取代所有与该章程中规定的事项不一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