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6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县府所在地(即各县的行政中心)可以按照本条中列出的具体程序搬迁到新的地点。

Section § 2368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的大多数合格选民希望更改县城所在地,他们可以签署一份请愿书并提交给监事会。请愿书提交后,监事会必须在下一次大选中就此变更征求所有县选民的意见。

Section § 23682

Explanation
这条规定要求,在发布选举通知时,必须清楚地说明这次选举的目的和内容。

Section § 236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职位的选举需要遵循与县级官员选举相同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如何计票和呈报结果。

Section § 23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内的选民可以通过在选票上清楚标明他们的选择,来表明他们偏好的司法所在地(也称为县府所在地)。

Section § 23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监事会会核查选举结果,以确定该县是否有三分之二的选民赞成将某物迁至特定地点。如果选民批准,监事会会公布结果并在每个选举区张贴公告。

Section § 2368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份通知必须宣布所选地点为县治所在地,并自选举后90天内的某个指定日期起生效。一旦该日期到来,所选地点就正式成为该县的县治所在地。

Section § 236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旦监事会确定了选举结果,一份正式的选举结果声明必须提交到县选举官员的办公室。

Section § 236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将选定县府所在地的通知的认证副本送交州务卿。

Section § 2368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在一次选举中,选择县府所在地新址的选民不足三分之二,则在四年内不得再举行改变县府所在地的选举。

除非三分之二的选票投向了法律规定为原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否则不得在四年内举行第二次迁徙县府所在地的选举。

Section § 236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县城所在地已经通过公众投票迁址过一次,再次更改其所在地的程序。要考虑再次迁址,至少四分之三的县合格选民(根据上次大选的投票人数确定)必须签署一份请求进行迁址选举的请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