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服务和设施财政
Section § 61110
每年,或某些区每两年,董事会必须在7月1日前通过一份初步预算。这份预算应遵循标准的会计惯例,并可分为维护、运营和员工薪酬等不同类别。
董事会必须通过发布通知告知公众,说明初步预算已通过,或最终预算提案已准备好供审查。该通知应包含最终预算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详情,并邀请公众发表意见。
该通知必须在会议前至少两周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会议期间,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讨论预算中的项目。董事会需要在9月1日前敲定预算,并将其发送给县审计员。
Section § 61111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通过在常务会议或特别通知的会议上通过决议的方式来修改其预算。他们可以在不同类别之间调拨资金,但不能动用为资本项目或紧急情况预留的储备金。此外,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进行类似的资金调拨,但同样不能动用那些指定的储备金。
Section § 61112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其预算中为特定目的(例如资本项目或紧急情况)预留储备金。这些储备金只能用于其预定目的,并且必须遵循标准的会计规则。董事会可以向这些储备金中增加资金,并且在储备金中不再需要资金时,可以通过多数投票将未使用的资金转入总基金。在紧急情况下,资金可以暂时转入总基金,但必须在可行时归还。董事会还必须制定一项储备金管理政策并每年进行审查。
Section § 61113
每年7月1日前,董事会必须为下一个财政年度设定支出限额,并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1978年前已存在且当时未征收高额财产税的区。它也不适用于已将其服务及相关财产税收入移交给其他地方机构的区。
Section § 61114
这项法律要求县审计员根据税法典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将财产税收入分配给各区。
Section § 61115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的董事会设定服务价格并确保这些费用得到支付。他们可以通过将不同服务的费用合并到一张账单上来收取款项。如果账单未支付,他们可以停止服务、处以罚款或施加罚金。未支付的费用可以添加到房产税账单中。这些费用还可以成为对该县业主房地产的合法债权,类似于法院判决。如果费用已支付,区域必须解除该债权。区域必须向县支付处理未支付费用的成本,并且他们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来确保费用得到支付。
Section § 61116
本法律允许地区为任何合法目的接收来自各级政府或个人的资金、货物或服务。此外,地区可以根据特定的现有法律程序借款并承担债务。
Section § 61117
本法律允许董事会设立周转基金。设立该基金的规则在法律的另一部分中有所规定,具体从第53950条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