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设立
Section § 61011
如果你想成立一个新区,可以从提交一份请愿书开始。这份请愿书必须列出第56700节要求的所有内容,并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新区将提供哪些服务、如何通过税收或费用为这些服务提供资金、拟议的区名以及如何选举董事会成员。拟议区内至少25%的登记选民必须签署这份请愿书。请愿书的规则和其有效性审查程序遵循特定指导方针,如果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法律的规定为准。
Section § 61012
如果您要在加利福尼亚州成立一个新区域,您必须首先发布一份详细的通知,解释为什么要成立该区域、它将提供哪些服务以及它将如何获得资金。这份通知不能超过500字,并且必须刊登在拟议区域内居民阅读的报纸上。如果您的区域覆盖一个以上县,您需要在每个相关县的至少一份县报上发布该通知。
该通知必须由一名或多名项目支持者签署,并且应遵循特定格式,明确说明为新区域开始收集请愿书签名的意图。
在发布通知后的五天内,您需要将一份副本连同发布证明提交给主要相关县的地方机构执行官。一旦您完成此备案,您就可以开始为您的请愿书收集签名了。
Section § 61013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成立新区域。县、市或特别区可以通过通过一项决议来提议成立新区域。这项决议必须包含请愿书所需的所有内容,但不需要签署人。在通过决议之前,立法机构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公众和相关官员。他们需要在该地区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听证会前至少20天,立法机构必须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发送通知。通过决议后,书记员必须向委员会的执行官提交一份经认证的副本。
Section § 61014
这项法律规定了通过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设立新区的程序和条件。首先,委员会会审查请愿书或决议,并遵循特定程序。除非新区有足够的资金来运作,否则不能获得批准。如果资金不足,新区的设立将取决于选民是否批准特别税或评估费以提供所需收入。如果选民或财产所有者拒绝这些,新区将不会设立。
如果提案获得批准,将继续进行设立新区的后续程序。如果存在重大反对(多数反对),程序将被终止。如果没有重大反对,新区的设立将取决于选民的批准,这可以是独立的决定,也可以是与批准新税或评估费挂钩的决定。如果命令设立新区,则必须举行选举来最终确定这一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