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区的初始董事会,应根据本章规定予以确定。
内部组织首届董事会
Section § 61021
本法律解释了特定类型组织的首届董事会应如何选举产生。董事可以通过三种方式选举:所有人一起投票(整体选举),在特定区域内投票(按区选举),或者从这些区域中选出董事(从区中选举)。举行这些选举和确定任期的规则依据《统一区选举法》。
(a)CA 政府 Code § 61021(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选举首届董事会。
(b)CA 政府 Code § 61021(b) 董事可通过以下方法之一选举产生:
(1)CA 政府 Code § 61021(b)(1) 整体选举。
(2)CA 政府 Code § 61021(b)(2) 按区选举。
(3)CA 政府 Code § 61021(b)(3) 从区中选举。
(c)CA 政府 Code § 61021(c) 选举和任期应根据《统一区选举法》(《选举法》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确定。
董事会选举 首届董事会选举 整体选举
Section § 6102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一个单一县内、选民少于100人的拟议区由谁来管理。最初,县监事会作为该区的董事会,直到设立民选董事会。当选民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十年期满时,或者如果另有规定,则更早,必须举行新董事会的选举。选民随后决定是否需要一个民选董事会,如果获得批准,则投票选举成员。通知和选票必须清楚说明这项决定将付诸表决。
(a)CA 政府 Code § 61022(a) 对于一个拟议的、仅包含单一县内非建制区域且选民少于100人的区,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可以规定,作为批准该区组建的一项条款和条件,县监事会应作为初始董事会,直至转换为民选董事会。
(b)CA 政府 Code § 61022(b) 监事会应根据第61027条 (b) 款通过一项决议,将设立民选董事会的问题列入选票,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
(1)CA 政府 Code § 61022(b)(1) 当选民登记官书面证明该区选民人数已达到或超过500人时。
(2)CA 政府 Code § 61022(b)(2) 当选民登记官书面证明该区选民人数已达到或超过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批准该区组建时作为一项条款和条件规定的较低人数时。
(3)CA 政府 Code § 61022(b)(3) 该区组建生效之日起十年后。
(4)CA 政府 Code § 61022(b)(4)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已要求,作为批准该区组建的一项条款和条件,在该区组建生效之日起不足十年内将设立民选董事会的问题列入选票。
(c)CA 政府 Code § 61022(c) 在该选举中,选民还应选举该区董事会的成员。只有在对设立民选董事会问题投票的选民中,多数人赞成该问题时,这些人员才能就职。
(d)CA 政府 Code § 61022(d) 如果该问题在一次普通区选举中提交给选民,《选举法》第12112条要求的通知应包含将在选票上出现的问题的说明。如果该问题在一次特别选举中提交给选民,选举通知和选票应包含该问题的说明。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 非建制区域 单一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