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评估和债券再融资法定义与总则
Section § 59100
这项法律被称为《1939年特别评估和债券再融资法》,这意味着它与特别评估相关的债券再融资程序或规则有关。
Section § 59102
Section § 59103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县或市的立法机构在他们的程序中使用了在1911年改善法案和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中也出现的术语,那么只要合适,这些术语就应该按照这些法案中的定义来理解。
Section § 59103.1
本节规定,如果一个公共区立法机构正在举行某些程序,那么1911年改善法案和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中定义的术语,在本章中应以相同的方式解释,只要这些解释是相关的。
Section § 59106
本节定义了“债券”一词所涵盖的范围。它不仅包括实际的债券、其息票以及已到期债券的任何利息,还包括在没有发行债券情况下的现金摊款以及任何相关的利息或罚金。
Section § 59107
本节定义了“地块”一词,指任何土地、一块财产或财产的一部分,包括用于铁路路权以及街道或城际铁路路权的区域。它指的是任何人拥有或控制的财产。
Section § 59108
本节阐明了“改良工程”在“特别改良区”中的含义,将其广义定义为任何公共改良工程。这包括为公共目的购买土地、通行权或地役权。它还涵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共项目,以及这些活动的任何组合。此外,它还包括所有法律授权的土地征用和公共工程建设。
Section § 59109
在本节中,“工程师”指的是不同的角色,具体取决于由谁进行再融资程序。如果是市级机构,则由市工程师担任此角色。如果是县级机构,则由县测量员担任工程师。此外,任何由当地机构立法机构指派履行工程师职责的合格人员也可以担任此职务。
Section § 59110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金融程序中哪些属于“附带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立法机构聘请的法律、工程和技术服务的成本,以及与该程序相关的印刷、广告和破产程序的费用。
它还涵盖了与处理债券相关的费用,例如召回、赎回或偿还债券以及发行新债券的费用。其他项目包括债券利息以及赎回债券时所需的任何溢价。
Section § 59113
“税契土地”是指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已取得所有权的任何财产,原因在于原所有者未能支付房产税或相关评估费。
Section § 59119
本法律条款将“区”定义为最初发行债券且其债务将根据本套法律进行再融资或偿还的特定区或改善区。
Section § 59121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认为符合公众利益时,对改善区的债券进行再融资(或偿还),即使这些债券尚未到期。如果地方机构或债券持有人同意,或者通过任何其他合法方式,他们也可以提前偿还债券,并遵循本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