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1939年特别评估和债券再融资法》,这意味着它与特别评估相关的债券再融资程序或规则有关。

本章可引述为《1939年特别评估和债券再融资法》。

Section § 591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何解释本章其余部分的规则,指出除非有充分理由不适用,否则本特定条文中的定义和一般规定将适用。

Section § 59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政府的立法机构根据本特定章节开展工作,那么在1911年改进法案中定义的任何词语和短语,在本章节中也应以相同的方式理解,只要这样做是合理适用的。

Section § 59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县或市的立法机构在他们的程序中使用了在1911年改善法案和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中也出现的术语,那么只要合适,这些术语就应该按照这些法案中的定义来理解。

如果县或市县立法机构举行此类程序,则1911年改善法案和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中定义的词语和短语,在本章中使用时,应在适当适用的范围内,被解释为具有与在这些法案中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5910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一个公共区立法机构正在举行某些程序,那么1911年改善法案和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中定义的术语,在本章中应以相同的方式解释,只要这些解释是相关的。

如果公共区立法机构举行此类程序,则1911年改善法案和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中定义的词语和短语,在本章中使用时,应被解释为具有与在这些法案中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的含义,但以适当适用为限。

Section § 591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简单地定义了“地方机构”是什么,具体指市、县、市县或公共区。

Section § 591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立法机构”一词的含义,特指负责进行特定程序的地方机构。在此语境下,它指的是地方机构内部负责决策的管理机构或委员会。

Section § 591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债券”一词所涵盖的范围。它不仅包括实际的债券、其息票以及已到期债券的任何利息,还包括在没有发行债券情况下的现金摊款以及任何相关的利息或罚金。

“债券”包括:
(a)CA 政府 Code § 59106(a) 债券、其息票以及已到期债券的应计利息。
(b)CA 政府 Code § 59106(b) 未发行债券情况下的现金摊款、应计利息和罚金。

Section § 5910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地块”一词,指任何土地、一块财产或财产的一部分,包括用于铁路路权以及街道或城际铁路路权的区域。它指的是任何人拥有或控制的财产。

“地块”指土地、地块、地块的一部分、宗地或一块财产,并包括任何人拥有或控制的作为铁路路权或作为街道或城际铁路路权的财产。

Section § 59108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改良工程”在“特别改良区”中的含义,将其广义定义为任何公共改良工程。这包括为公共目的购买土地、通行权或地役权。它还涵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共项目,以及这些活动的任何组合。此外,它还包括所有法律授权的土地征用和公共工程建设。

“改良工程”在“特别改良区”中使用时,指任何公共改良工程。其应作广义解释,包括:
(a)CA 政府 Code § 59108(a) 任何为公共用途而征用土地、通行权或地役权的行为。
(b)CA 政府 Code § 59108(b) 任何征用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公共工程的行为。
(c)CA 政府 Code § 59108(c) 前述任何或所有各项的组合。
(d)CA 政府 Code § 59108(d) 所有土地征用以及所有法律授权的公共工程的征用和建造。

Section § 59109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工程师”指的是不同的角色,具体取决于由谁进行再融资程序。如果是市级机构,则由市工程师担任此角色。如果是县级机构,则由县测量员担任工程师。此外,任何由当地机构立法机构指派履行工程师职责的合格人员也可以担任此职务。

“工程师”指的是:
(a)CA 政府 Code § 59109(a) 如果由市立法机构进行再融资程序,则指市工程师。
(b)CA 政府 Code § 59109(b) 如果由县立法机构进行再融资程序,则指县测量员。
(c)CA 政府 Code § 59109(c) 由进行该程序的当地机构立法机构指派履行本章规定的工程师职责的任何合格人员。

Section § 59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金融程序中哪些属于“附带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立法机构聘请的法律、工程和技术服务的成本,以及与该程序相关的印刷、广告和破产程序的费用。

它还涵盖了与处理债券相关的费用,例如召回、赎回或偿还债券以及发行新债券的费用。其他项目包括债券利息以及赎回债券时所需的任何溢价。

除其他适当项目外,“附带费用”包括:
(a)CA 政府 Code § 59110(a) 立法机构为实现本章目的而聘用的法律、工程及其他技术服务。
(b)CA 政府 Code § 59110(b) 印刷和广告费用。
(c)CA 政府 Code § 59110(c) 与诉讼程序相关的任何破产程序的成本和费用。
(d)CA 政府 Code § 59110(d) 与召回、赎回或支付待再融资债券以及发行再融资债券相关的所有附带费用,包括与发行再融资债券或与赎回或退市待再融资债券相关的任何托管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费用。
(e)Copy CA 政府 Code § 59110(e)
(i)Copy CA 政府 Code § 59110(e)(i) 再融资债券从其出售之日起至从再融资债券出售所得款项中支付待再融资债券之日,或至待再融资债券将根据召回或与此类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或 (ii) 待再融资债券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支付待再融资债券之日,或至待再融资债券将根据召回或与此类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
(f)CA 政府 Code § 59110(f) 召回或赎回待再融资债券所需的任何溢价。

Section § 59111

Explanation
法律将“程序费用”定义为包括与回购和注销原始债券相关的开支,以及任何相关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59112

Explanation

本节将“书记员”一词定义为负责相关程序的立法机构的书记员。

“书记员”指主持相关程序的立法机构的书记员。

Section § 59113

Explanation

“税契土地”是指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已取得所有权的任何财产,原因在于原所有者未能支付房产税或相关评估费。

“税契土地”指任何因拖欠税款或因拖欠税款和评估费而契给州政府的土地。

Section § 59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原始债券”,指的是根据本章规定将被购买和注销的现有改善区债券。

Section § 59115

Explanation
“新债券”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为偿还或替换旧债券而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591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原始程序”简单定义为用于发行原始债券的过程。

Section § 591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程序”定义为一个区为了对其债务进行再融资,并征收新的评估费用来偿还这笔债务所采取的步骤。

Section § 59118

Explanation
“新区”一词指的是根据本法律正在提议设立或已经设立的评估区。该区将负责支付其设立所涉及的费用。

Section § 59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区”定义为最初发行债券且其债务将根据本套法律进行再融资或偿还的特定区或改善区。

“区”指针对其发行了原始债券且其债务将根据本章规定予以再融资的该区或改善区。

Section § 59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符合公共利益、便利或必要性时,调整或退还改善区的特别评估或债券。这些评估是用于惠及该区域内土地的公共改善项目。

Section § 59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认为符合公众利益时,对改善区的债券进行再融资(或偿还),即使这些债券尚未到期。如果地方机构或债券持有人同意,或者通过任何其他合法方式,他们也可以提前偿还债券,并遵循本章的规定。

无论立法机构何时确定公众利益、便利或必要性要求对地方机构内改善区的债券进行再融资,无论此类债券是否到期,或可能由地方机构选择到期,或经债券持有人同意,或通过任何合法方式到期,均可根据本章规定进行。

Section § 59122

Explanation
本章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被广泛和灵活地理解,从而最好地实现其预定的目标。

Section § 59123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机构官员在与发行评估调整债券相关的程序中出错或遗漏了什么,这不会自动使整个过程或任何财务评估作废。任何受这些错误影响的人,必须直接向立法机构提出上诉以寻求解决,而不是通过法院。

Section § 591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911年改善法案中的某些修正条款也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程序、评估和发行的债券。这些修正条款旨在纠正任何问题或错误,并将与本章中的类似规定协同作用,以确保所有事项均有效且可强制执行。

Section § 59125

Explanation
获准根据本特定章节进行程序的立法团体,可以提交申请并根据联邦破产法行使权力,具体规定见第53760条。

Section § 59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931年《特别评估调查、限制和多数抗议法案》中概述的规则,不适用于本特定章节中讨论的程序。

Section § 59127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通知或决议需要公布,它必须出现在一份在该地方政府运作区域内出版并发行的报纸上。

Section § 59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向产权所有人邮寄完所需通知后,书记员必须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宣誓书。宣誓书应详细说明通知邮寄是何时以及如何根据法律要求完成的。

当需要向产权所有人邮寄通知时,在通知邮寄完成后,书记员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遵守本章要求的时间和方式。

Section § 59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或任何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县或市)在一个正在处理债务偿还的区域内拥有或对土地有任何权益,它们拥有与私人土地所有者相同的权利。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参与与该债务相关的听证会或法律程序。此外,任何有助于解决这些程序中问题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政府土地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