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0201(a) 就本节而言,“记录”指任何由第7920.545条所定义的“书面材料”组成的记录。
(b)CA 政府 Code § 60201(b) 区的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以下任一程序销毁或处置任何法律未明确要求归档和保存的记录:
(1)CA 政府 Code § 60201(b)(1) 如果立法机构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可以授权销毁或处置任何类别的记录:
(A)CA 政府 Code § 60201(b)(1)(A) 通过一项决议,认定销毁或处置此类记录不会不利地影响区或公众的任何利益。
(B)CA 政府 Code § 60201(b)(1)(B) 维护一份按类别列出的已销毁或处置的记录类型清单,该清单合理地识别了每个类别记录中包含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60201(b)(2) 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决议,采纳并遵守一份记录保存计划,该计划符合州务卿根据第12236条提供的指导方针,按类别对区的所有记录进行分类,并建立了记录销毁或处置的标准程序。
(c)CA 政府 Code § 60201(c) 根据本节销毁或处置的任何记录,区无需对其进行拍照、复制、缩微或制作副本。
(d)CA 政府 Code § 60201(d) 尽管本节的任何其他规定或法律的其他规定,区不得销毁或处置以下任何记录:
(1)CA 政府 Code § 60201(d)(1) 与区的成立、组织变更或重组相关的记录。
(2)CA 政府 Code § 60201(d)(2) 区通过的条例。但是,已废止或以其他方式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例,可以在其被废止或变得无效或不可执行五年后,根据本节销毁或处置。
(3)CA 政府 Code § 60201(d)(3) 区立法机构任何会议的会议记录。
(4)CA 政府 Code § 60201(d)(4) 与任何未决索赔或诉讼,或与过去两年内任何诉讼的和解或其他处置相关的记录。
(5)CA 政府 Code § 60201(d)(5) 是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篇第10部(第7920.000条起))提出的任何未决请求的主体,无论区是否认为该记录免于披露,直到请求被批准或自区向请求者提供书面通知拒绝请求之日起两年已过。
(6)CA 政府 Code § 60201(d)(6) 与区尚未验收的任何未决工程,或依法可以提出停工通知索赔的工程相关的记录。
(7)CA 政府 Code § 60201(d)(7) 与区的任何未清偿债务相关的记录。
(8)CA 政府 Code § 60201(d)(8) 与区拥有权益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记录。
(9)CA 政府 Code § 60201(d)(9) 与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相关的记录。
(10)CA 政府 Code § 60201(d)(10) 尚未实现其创建或接收时的行政、财政或法律目的的记录。
(11)CA 政府 Code § 60201(d)(11) 任何建筑物、结构或其他公共工程的建造或安装的未被接受的投标或提案,且未满两年。
(12)CA 政府 Code § 60201(d)(12) 明确支付给区雇员或官员,或向区提供个人或专业服务的独立承包商的报酬金额,或与区官员或雇员的费用报销,或与使用区支付的信用卡或任何差旅报销机制相关的记录。但是,本款所述的记录可以在支付日期七年后,根据本节销毁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