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03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一项法律程序明确要求提交请愿书,那么启动该程序就必须从提交该请愿书开始。

Section § 58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请愿书必须由规定人数的人签署,并提交给相关监督机构审议。

Section § 58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呈请书分部分或分节提交。每一节都必须符合呈请书的所有常规要求,但不必一次性包含所有必需的签名。

呈请书可以分节提交。每一节都应符合呈请书的所有要求,但无需包含呈请书所需的所有签名。

Section § 58033

Explanation

如果您签署了一份请愿书,但在其公布之前改变了主意,您可以正式撤回您的签名。只需向书记员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说明您希望撤回签名即可。

在请愿书公布之前,请愿人可以通过向书记员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表明其打算从请愿书中撤回签名,从而撤回其签名。

Section § 58034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成立一个新的区,您的申请书必须包含几项关键信息。首先,您需要为该区提出一个名称。此外,还要概述该区的边界,或明确将包含哪些土地。您的申请书必须明确请求根据主要指导方针成立该区。此外,申请书应描述项目的总体构想,并提供第一年的收入、支出和资本改善的预估预算。最后,请确保您符合主要指导方针设定的任何其他具体要求。

申请书应:
(a)CA 政府 Code § 58034(a) 说明拟议的区名称。
(b)CA 政府 Code § 58034(b) 阐明区界限或描述区内土地。
(c)CA 政府 Code § 58034(c) 请求根据主要法令成立该区。
(d)CA 政府 Code § 58034(d) 概述拟议项目的性质,并根据该区拟履行的职能,提供由提案人核实的第一年预计收入和支出以及资本改善预计支出的估算。
(e)CA 政府 Code § 58034(e) 符合主要法令的任何附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