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构应确定就请愿书举行最终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应命令书记员发出听证通知。
区组织法终审
Section § 58091
本节概述了关于成立特别区的最终听证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通知应包括该区的名称和类型、查阅请愿书的地点、该区的边界以及估计的初始税率。它还必须明确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并提及任何异议或土地纳入/排除请求都将在听证会上处理。
最终听证通知应载明:
(a)CA 政府 Code § 58091(a) 该区的名称和性质。
(b)CA 政府 Code § 58091(b) 该请愿书可在书记员办公室查阅。
(c)CA 政府 Code § 58091(c) 拟议区的边界,以及根据本法典第58034条(d)款规定提供的核实信息计算得出的,对拟议区内应税财产征收的估计初始年度特别从价税率。
(d)CA 政府 Code § 58091(d) 最终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e)CA 政府 Code § 58091(e) 听证会将审议异议。
(f)CA 政府 Code § 58091(f) 将听取并审议关于将土地排除出拟议区或纳入拟议区的书面请求。
最终听证通知 特别区成立 区界
Section § 58093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听证通知中存在文书错误,监督机构仍可继续进行听证。该错误不会导致对请愿书采取的任何行动无效。
监督机构不因通知中的文书错误而丧失继续进行听证的管辖权,且对请愿书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因此而无效。
文书错误 听证通知 管辖权
Section § 5809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监督机关裁定一份请愿书及其通知是真实且充分的,那么这项裁定对所有人都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但州除外。然而,州可以通过总检察长提起的诉讼,在区域边界正式确定后的一年内,对这项裁定提出异议。
监督机关裁定 请愿书真实性 请愿书充分性
Section § 581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设立某个区域的提议被拒绝或终止,那么负责的机构在终止命令下达至少一年之内,不能再考虑任何关于为同一项目设立同一区域的新提议或申请。
监管机构在终止令发布一年后方可审议针对同一项目设立同一区域的请愿书或其他程序。
监管机构 请愿书 区域设立
Section § 58106
这项法律规定,在项目的最终听证会上,官员必须决定每一块相关土地是否会从项目中受益。他们必须专门处理土地所有者提出的任何书面排除请求,审查诸如当前和未来的土地使用、区域地貌以及项目细节等因素。如果土地目前用于铁路或电力线等公用设施,则被视为永久用于该目的。
只有当土地被认为对项目或区域有利时,才能被纳入。如果某些土地被排除,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情况发生变化足以证明纳入是合理的,否则以后不能再被重新纳入。
在最终听证会上,监督机构应排除其认定不会从拟议项目中受益的任何土地,并应就每一块已提交书面排除请求的土地,对其是否会从拟议项目中受益的问题作出具体裁定。在作出该裁定时,监督机构应考虑该土地的当前用途、合理的预期用途、地形、拟议改进的性质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监督机构应推定用于铁路、电力和通信线路或其他公用事业设施路权的土地的当前用途是永久性的。
如果监督机构认定某块土地将受益且将其纳入符合该区的利益,则可以纳入该土地。
如果监督机构根据本节规定排除了土地,则除非有基于充分证据的裁定表明排除此类土地所依据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否则此类土地此后不得并入或纳入该区。
最终听证会 监督机构 土地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