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仅当其被规定特定区域或区域类型的法律采纳或通过引用纳入时方可适用,且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被采纳或纳入的程度。
区组织法总则
Section § 58004
本节定义了《加州政府法典》某一特定章节中使用的各种术语。“区”指的是税收区或评估区,“管理机构”是区的董事会或同等委员会。“主要法案”是设立特定类型区的法律。“监督机构”包括县监事会或经授权监督区设立的机构。“项目”包括区承担的任何工程、改进或购置。“所有人”可以是任何以信托方式持有财产的人,例如监护人或遗嘱执行人。“所需请愿人人数”和“所需反对人人数”指的是主要法案规定的合格支持者或反对者的必要人数。最后,“书记员”是监督机构的书记员。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58004(a) “区”指税收区或评估区。
(b)CA 政府 Code § 58004(b) “管理机构”指区的董事会或同等的委员会或机构。
(c)CA 政府 Code § 58004(c) “主要法案”指规定设立特定区或某类区的法律。
(d)CA 政府 Code § 58004(d) “监督机构”指区内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所在县的监事会,或法律授权启动或审理区设立程序的机构。
(e)CA 政府 Code § 58004(e) “项目”指区所承担的工程、改进或购置,或其任何组合。
(f)CA 政府 Code § 58004(f) “所有人”包括共同所有人、共有所有人、监护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根据法院指定以信托方式持有财产的其他人。
(g)CA 政府 Code § 58004(g) “所需请愿人人数”指主要法案规定的合格请愿人人数。
(h)CA 政府 Code § 58004(h) “所需反对人人数”指主要法案规定的合格反对人人数。
(i)CA 政府 Code § 58004(i) “书记员”指监督机构的书记员。
税收区 评估区 管理机构
Section § 58008
本法律条文规定,证明某事已在报纸上刊登,可以通过宣誓书来提供。这份宣誓书是一份经宣誓确认的书面声明,可以由报纸的所有者、出版商、印刷商或职员出具。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它被视为足以证明其所声称事实的证据。
出版证明可由报纸的所有者、出版商、印刷商或职员的宣誓书提供。该宣誓书是其中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
出版证明 宣誓书 报纸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