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区”一词定义为一种根据法律准则或法规设立的政府或行政区域。

Section § 60251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评估员”一词指的是在一个区内负责为税务目的评估财产价值的人。这可以是该区的官方评估员,也可以是负责进行评估的任何其他被任命的官员。

Section § 6025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董事会”这个词特指某个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60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估价员有一份详细的土地地图,他们可以使用县估价员的系统为地块分配编号或字母。如果地块合并或分割,这些标识符可以更新或创建新页面。一旦委员会批准,这些编号或字母就可以在各种与评估相关的文件中使用,而无需详细描述土地。但是,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地图必须正式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此外,这些地图的副本必须在估价员办公室公开展示,供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