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区域设立或边界变更通知
Section § 58901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设立新区域或变更现有区域边界所使用的术语。“提案”是指任何设立或修改区域的计划。“监督机构”是指负责处理这些变更的政府机构,例如市议会或县政委员会。“区域”是指任何税收、评估或其他区域,但另一节中提及的除外。“文员”是该监督机构的文员或秘书,“主要法案”则是管辖区域设立或边界变更的法律本身。
Section § 58904
本节详细说明了提交提案时通知中应包含的信息。通知必须说明提案的内容,提供所涉区域的概况或地图,并指明如果法律要求举行首次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或者,通知应指明监督机构何时何地首次处理该提案。
Section § 58905
如果你拥有房产,你可以每年向县评估员提交一份声明,其中包含你的姓名、地址和房产详情。你还可以请求接收任何可能影响你房产的计划的邮寄通知。此请求仅在你提交的当年有效,并且需要支付1.50美元的费用。请务必将这份声明的副本发送给任何相关的监管机构;否则,他们将不会考虑你的请求。
Section § 58906
Section § 58907
如果不动产所有人没有收到他们应该收到的关于公开听证会或初步行动的通知,那么除非该所有人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程序不会失效。异议必须签署、宣誓并提交给负责的书记员。30天后,书记员可以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是否收到了任何异议。这份宣誓书将作为异议是否按时提交的最终证明。如果提交了有效异议,监督机构必须举行另一次听证会或重新考虑其决定,这次要确保发送适当的通知。与初步行动相关的任何截止日期都会延长,以确保遵守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