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两个或多个地方政府设立一个区域住房管理局,以解决经济适用房需求。该住房管理局独立于设立它的地方政府,并且不受某些地方政府重组法律的影响。其主要职责是为不同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提供资金和支持,包括协助新建住房开发和保护现有住房。目标是满足该区域当前和未来的住房需求,特别是针对低收入家庭。

(a)Copy CA 政府 Code § 6250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505(a)(1) 除第 62505.1 条另有规定外,两个或多个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篇设立一个区域住房管理局。
(2)CA 政府 Code § 62505(a)(2) 该管理局应由根据第 62506 条设立的委员会管理。
(b)CA 政府 Code § 62505(b) 该管理局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与设立该管理局的地方政府相分离。
(c)CA 政府 Code § 62505(c) 该管理局的设立和管辖范围不受 2000 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第五篇第三部 (自第 56000 条起))的约束。
(d)CA 政府 Code § 62505(d) 管理局的宗旨是在区域层面为经济适用房开发筹集、管理和分配资金并提供技术援助,包括新建住房和现有住房的保护,以满足不同收入和住房类型的需求,包括租赁住房和自住住房。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管理局帮助该区域适应并满足其现有和预计的针对极低收入、非常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并促进第 65584 条 (d) 款的目标。

Section § 625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位于湾区住房金融管理局或洛杉矶县经济适用房解决方案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实体,不能加入根据本特定章节设立的区域住房管理局。

位于根据第64510条设立的湾区住房金融管理局或根据第64710条设立的洛杉矶县经济适用房解决方案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实体,不得参与根据本章设立的区域住房管理局。

Section § 62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机构董事会的结构和运作方式。董事会必须由至少三名来自成员城市、特别区或县的民选官员组成,其组成比例基于所服务的人口。每年,董事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董事会成员每次出席会议可获得最高100美元的报酬,每月最多支付两次会议,但他们可以选择放弃此项报酬。

成员任期两年,空缺由相应的成员实体填补,任期为原职位的剩余任期。董事会成员必须遵守某些州法案,包括《拉尔夫·M·布朗法案》和《政治改革法案》。机构需要通过外联活动与公众互动,对每个计划或提案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并提供一种方式供公众请求获取更新和通知。

(a)CA 政府 Code § 62506(a) 机构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所有董事应为代表作为该机构成员的城市、特别区或县的民选官员。该机构应由作为其成员的每个城市、特别区或县按其所服务的成员城市、特别区或县的人口比例任命的成员组成。
(b)CA 政府 Code § 62506(b) 董事会应在每个日历年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c)Copy CA 政府 Code § 62506(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506(c)(1) 机构董事会成员可针对其出席的每次董事会会议获得每日津贴。机构董事会应设定成员出席会议的每日津贴金额,但该金额每次会议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成员在一个日历月内不得收取超过两次会议的报酬。
(2)CA 政府 Code § 62506(c)(2) 成员可放弃本款授权的每日津贴的支付。
(d)Copy CA 政府 Code § 62506(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506(d)(1) 董事会成员任期两年。
(2)CA 政府 Code § 62506(d)(2) 如果董事会发生空缺,应由代表城市、特别区或县指定人员填补该空缺。根据本分段填补空缺的任命仅在原空缺职位的剩余任期内有效。
(e)Copy CA 政府 Code § 62506(e)
(1)Copy CA 政府 Code § 62506(e)(1) 董事会成员受《第5篇第2部第1编第2章第2.4条》(自第53234节起)的约束。
(2)CA 政府 Code § 62506(e)(2) 该机构应受《拉尔夫·M·布朗法案》(《第5篇第2部第1编第9章》(自第54950节起))、《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和《1974年政治改革法》(《第9篇》(自第81000节起))的约束。
(f)CA 政府 Code § 62506(f) 机构应参与公众参与程序,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2506(f)(1) 开展外联工作,鼓励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积极参与规划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适用房和无家可归者倡导者、住房金融机构管辖范围内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2编第1章第1条(自第34200节起)设立的任何公共住房机构、非营利开发商、邻里和社区团体、环境倡导者、公平组织、房屋建筑商代表以及商业组织。
(2)CA 政府 Code § 62506(f)(2) 针对机构正在审议的任何相关计划或提案,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机构应在方便公众成员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此类会议。机构应将每个正在审议的计划或提案列入机构董事会会议议程进行讨论,至少在机构董事会采取行动前30天。
(3)CA 政府 Code § 62506(f)(3) 一种使公众成员能够提出单一请求以接收机构通知、信息和更新的程序。

Section § 62507

Explanation

管理局董事会有权制定并执行管理该机构和维护秩序所需的规则。他们可以通过通过决议来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每位董事会成员都应独立判断,优先考虑当地居民、业主和公众的利益来做出决策。

(a)CA 政府 Code § 62507(a) 管理局董事会可以制定并执行管理该管理局、维护秩序以及处理事务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b)CA 政府 Code § 62507(b) 在行使本篇授予该管理局的权力和职责时,管理局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行事。
(c)CA 政府 Code § 62507(c) 管理局董事会成员应当代表居民、业主和公众的利益,独立判断,以促进本篇的意图和宗旨。

Section § 62508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规定了管理局理事会必须在何时何地举行会议。首次会议必须在设立该管理局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内举行。此后,理事会可以决定未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但这些会议也必须在这些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内举行。

(a)CA 政府 Code § 62508(a) 管理局理事会应在设立该管理局的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某个时间和地点举行首次会议。
(b)CA 政府 Code § 62508(b) 在(a)款所述的首次会议之后,理事会应在管理局理事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但会议应在设立该管理局的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内举行。

Section § 62509

Explanation

选民批准一项与住房相关的特定投票措施五年后,必须进行一次审查。这次审查将评估该措施的实施情况。它包括分析资金的使用情况、为不同收入水平创造或维护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元数量,以及已提供的租户保护服务。

选民根据第62521条批准一项初步投票措施五年后,当局应审查该措施的实施情况。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2509(a) 迄今为止的支出分析。
(b)CA 政府 Code § 62509(b) 在不同家庭收入水平下生产和保留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元数量。
(c)CA 政府 Code § 62509(c) 所提供的租户保护服务分析。

Section § 6251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组建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经济适用房融资、开发和管理方面具有专业知识。该委员会协助制定资金指南并实施相关住房措施。人口超过20万的县必须设立一个九人委员会,而人口20万或以下的县则应设立一个五人委员会。此外,某些地方住房机构如果愿意,可以选择加入该委员会。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供建议和意见,并视需要召开会议以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