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形成治理结构
Section § 62505
这项法律允许两个或多个地方政府设立一个区域住房管理局,以解决经济适用房需求。该住房管理局独立于设立它的地方政府,并且不受某些地方政府重组法律的影响。其主要职责是为不同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提供资金和支持,包括协助新建住房开发和保护现有住房。目标是满足该区域当前和未来的住房需求,特别是针对低收入家庭。
Section § 62505.1
本法律规定,位于湾区住房金融管理局或洛杉矶县经济适用房解决方案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实体,不能加入根据本特定章节设立的区域住房管理局。
Section § 62506
本法律概述了机构董事会的结构和运作方式。董事会必须由至少三名来自成员城市、特别区或县的民选官员组成,其组成比例基于所服务的人口。每年,董事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董事会成员每次出席会议可获得最高100美元的报酬,每月最多支付两次会议,但他们可以选择放弃此项报酬。
成员任期两年,空缺由相应的成员实体填补,任期为原职位的剩余任期。董事会成员必须遵守某些州法案,包括《拉尔夫·M·布朗法案》和《政治改革法案》。机构需要通过外联活动与公众互动,对每个计划或提案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并提供一种方式供公众请求获取更新和通知。
Section § 62507
管理局董事会有权制定并执行管理该机构和维护秩序所需的规则。他们可以通过通过决议来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每位董事会成员都应独立判断,优先考虑当地居民、业主和公众的利益来做出决策。
Section § 62508
本节详细规定了管理局理事会必须在何时何地举行会议。首次会议必须在设立该管理局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内举行。此后,理事会可以决定未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但这些会议也必须在这些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内举行。
Section § 62509
选民批准一项与住房相关的特定投票措施五年后,必须进行一次审查。这次审查将评估该措施的实施情况。它包括分析资金的使用情况、为不同收入水平创造或维护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元数量,以及已提供的租户保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