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文正式将该法规命名为“区域住房融资法案”,在法律文件和语境中都可以这样称呼和引用它。

本篇章应被称为“区域住房融资法案”,并可被引用为该名称。

Section § 625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区域住房金融管理局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可负担住房”是指根据特定协议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保留的住房。“管理局”是指根据特定指导方针成立的区域住房金融管理局。“董事会”是管理该管理局的机构。“地方政府”包括各种市政实体,如市、县和学区。“基础土地使用管辖区”是指管理局所代表的任何市或县。

为本篇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62502(a) “可负担住房”是指受可负担性限制或与公共实体签订股权共享协议的住房,该住房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保留住房单元,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
(b)CA 政府 Code § 62502(b) “管理局”是指根据第62505条设立的区域住房金融管理局。
(c)CA 政府 Code § 62502(c) “董事会”是指区域住房金融管理局的管理董事会。
(d)CA 政府 Code § 62502(d) “地方政府”是指市、县或特别区,包括学区或社区大学区。
(e)CA 政府 Code § 62502(e) “基础土地使用管辖区”是指管理局的任何代表市或县。

Section § 62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是加利福尼亚州全体居民都关心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单个城市的问题。因此,经济适用房的融资规则适用于每个城市,即使是那些拥有特殊地方章程的城市。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在全州范围内提供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维护的区域性融资机制是一项全州性事务,而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条第5款所用该术语的市政事务。因此,本篇章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