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婴幼儿被视为符合早期干预服务条件。这包括从出生到两岁的儿童,他们要么表现出发育迟缓,要么有已知且会造成有害后果的医疗状况,要么有患严重残疾的高风险。这些标准由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法律将提供这些服务的责任分配给区域中心和地方教育机构,具体取决于儿童的特定需求和障碍。

区域中心负责处理大多数情况,但对于那些有特定障碍(如视力、听力或严重骨科障碍)的儿童,则由地方教育机构负责。此外,如果儿童在不同区域之间转移,则有规定的转介程序,特别是对于那些处于寄养或等待安置的儿童。当儿童同时符合区域中心和地方教育机构的服务条件时,区域中心负责提供学校职责范围之外的额外服务。最后,各机构必须协调,但不能擅自决定对方的资格认定,如果项目终止,发育服务部将负责服务支付。

(a)CA 政府 Code § 95014(a) 就本篇而言,“合格的婴幼儿”指从出生到两岁,且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20 U.S.C. Sec. 1431 et seq.)及适用法规的规定,通过第95016条和第95018条所要求的评估和评价,证明其需要早期干预服务,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婴幼儿:
(1)CA 政府 Code § 95014(a)(1) 在以下六个领域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存在发育迟缓的婴幼儿:认知发展;身体和运动发展,包括视力和听力;表达性沟通发展;接受性沟通发展;社交或情感发展;或适应性发展。发育迟缓的婴幼儿是指经确定其年龄预期发展水平与当前功能水平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的婴幼儿。此项确定应由经多学科团队(包括父母)认可或作为其成员的合格人员作出。显著差异定义为在一个或多个发展领域存在25%的迟缓。
(2)CA 政府 Code § 95014(a)(2) 具有已确定的风险状况的婴幼儿,即具有已知病因的状况或具有已确定的有害发育后果的状况(包括胎儿酒精综合征)的婴幼儿。这些状况应由经多学科团队(包括父母)认可或作为其成员的合格人员诊断。如果诊断时发育迟缓不明显,则该状况应被证明极有可能导致发育迟缓。
(3)CA 政府 Code § 95014(a)(3) 因多种生物医学风险因素组合而具有严重发育障碍高风险的婴幼儿,这些风险因素的存在应由经多学科团队(包括父母)认可或作为其成员的合格人员诊断。
(b)CA 政府 Code § 95014(b) 区域中心和地方教育机构应负责确保为合格的婴幼儿提供服务,具体如下:
(1)CA 政府 Code § 95014(b)(1) 州发育服务部和区域中心应负责为本条规定下所有合格的婴幼儿提供加利福尼亚州参与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C部分 (20 U.S.C. Sec. 1431 et seq.) 所需的适当早期干预服务,但仅有视力、听力或严重骨科障碍,或这些障碍的任何组合,且符合《教育法典》第56026条和第56026.5条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3030(a)或(b)条和第3031条标准的婴幼儿除外。
(2)CA 政府 Code § 95014(b)(2) 州教育部和地方教育机构应负责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C部分 (20 U.S.C. Sec. 1431 et seq.) 为仅有视力、听力或严重骨科障碍,或这些障碍的任何组合,且符合《教育法典》第56026条和第56026.5条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3030(a)或(b)条和第3031条标准,并且不符合《兰特曼发育障碍服务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5部(自第4500条起))服务条件的婴幼儿提供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
(3)CA 政府 Code § 95014(b)(3) 如果合格婴幼儿的情况是该儿童 (A) 已有寄养安置令、正在等待寄养安置,或通过《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400条(o)款定义的自愿安置被安置在院外照护中,并且 (B) 在区域中心之间进行转介,则应适用《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643.5条(d)款规定的转介程序和时间表。
(c)CA 政府 Code § 95014(c) 对于同时有资格从区域中心和地方教育机构获得服务的婴幼儿及其家庭,区域中心应是负责提供或购买超出地方教育机构法定职责范围,且加利福尼亚州参与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C部分 (20 U.S.C. Sec. 1431 et seq.) 所需的适当早期干预服务的机构。地方教育机构应在其每年由州教育部与州发育服务部和财政部协商确定的资助项目能力范围内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d)CA 政府 Code § 95014(d) 机构或多学科团队,包括第95012条所列的任何机构,不得推定或决定任何其他机构的资格,包括医疗服务的资格。但是,区域中心和地方教育机构应协调为由机构提供服务的婴幼儿及其家庭的接收、评估、评定和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
(e)CA 政府 Code § 95014(e) 根据第95003条终止该计划后,州发展服务部应负责根据本篇支付服务费用。
(f)CA 政府 Code § 95014(f) 本节于201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