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发展服务部和州教育部应确保不迟于1996年10月1日完成对该项目及其结构的独立评估。评估应解决以下问题:
(a)CA 政府 Code § 95029(a) 州行政结构、地方机构间协调结构以及强制性项目组成部分的效率和成本效益。
(b)CA 政府 Code § 95029(b) 区域中心和地方教育机构提供的项目和服务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的宗旨。
(c)CA 政府 Code § 95029(c) 项目的实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了为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的服务,并提高了家庭对服务交付的满意度。
(d)CA 政府 Code § 95029(d) 家庭资源中心的成果和有效性。
(e)CA 政府 Code § 95029(e) C部分资助模式的充分性。评估应由联邦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