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案行政
Section § 95006
本节规定,加州的早期干预服务由卫生与人类服务局局长和公共教育总监共同指导。州发展服务部与州教育部负责这些服务的规划、开发、实施和监督。此外,他们还将获得根据联邦法规要求设立的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的协助。
本篇应在卫生与人类服务局局长和公共教育总监的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全州早期干预服务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和监督应由州发展服务部与州教育部合作进行,并在根据联邦法规设立的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的建议和协助下完成。
早期干预服务 卫生与人类服务局 公共教育总监
Section § 95007
本节概述了加州发展服务部在管理全州残疾婴儿早期干预服务系统方面的职责,该系统依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IDEA)C部分运行。该部门是与联邦当局的主要联络点,负责管理州早期干预系统,并处理财政和机构间协议。
其职责包括协调机构间信息共享、在过渡期间支持家庭、处理投诉、监测合规性以及确保信息保密。该部门还建立创新方式来分发信息和支持家庭,确保符合条件的婴儿获得适当服务,但仅患有低发病率残疾且未被相关框架涵盖的婴儿除外。
本节强调与州教育部的合作,以制定监测流程和投诉解决程序。所建立的程序性保障措施旨在成为整个系统的标准,并取代此类案件的任何现有流程。
加州发展服务部应作为负责全州系统管理和协调的牵头机构。加州发展服务部的具体职责和责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95007(a) 建立与联邦特殊教育项目办公室的单一联络点,负责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的管理。
(b)CA 政府 Code § 95007(b) 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20 U.S.C. Sec. 1431 et seq.)、适用法规以及经批准的州申请,管理州早期干预系统。
(c)CA 政府 Code § 95007(c) 管理第95022和95024节中规定的强制性和酌定性组成部分。
(d)CA 政府 Code § 95007(d) 管理与参与机构和社区组织之间的财政安排和机构间协议,以实施本篇。
(e)Copy CA 政府 Code § 95007(e)
(1)Copy CA 政府 Code § 95007(e)(1) 建立机构间程序,包括指定地方协调机构,以共享机构信息和协调政策制定活动。在制定这些程序时,应努力安排与家长和法定监护人会面,并让他们参与过渡相关活动。
(2)CA 政府 Code § 95007(e)(2) 要求每个区域中心指定一个主要联络点,负责与其他机构和人员协调并完成儿童和家庭从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到B部分的过渡,包括建立在过渡期间教育和支持家庭的做法。
(f)CA 政府 Code § 95007(f) 采纳书面程序,用于接收和解决关于本篇所涵盖的公共机构违反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行为的投诉,如《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35(a)(10)节和相关联邦法规所规定。
(g)CA 政府 Code § 95007(g) 建立、采纳和实施符合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要求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如《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39节和相关联邦法规所规定。
(h)Copy CA 政府 Code § 95007(h)
(1)Copy CA 政府 Code § 95007(h)(1) 监测接受本篇项下援助的机构、院校和组织。
(2)CA 政府 Code § 95007(h)(2) 监测应由经过充分培训以确保合规性的机构间团队进行。机构间团队应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加州发展服务部、加州教育部、机构间协调委员会、地方家庭资源中心或网络、家长、直接服务提供者或任何其他负责提供早期干预服务的机构的代表。
(3)CA 政府 Code § 95007(h)(3) 机构间团队的所有成员均应有权查阅所有受审查的信息。每个机构间团队的成员应保守信息的机密性,且机构间团队的每位成员应签署书面保密协议。
(4)CA 政府 Code § 95007(h)(4) 监测问题和发现的摘要应每半年提交一次给机构间协调委员会审查。
(i)CA 政府 Code § 95007(i) 建立创新方法,以在地方层面进行信息分发、家庭支持服务和机构间协调。这应包括在牵头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区域中心的网站以及其他适当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针对过渡要求的家长信息以及其他家长培训机会。
(j)CA 政府 Code § 95007(j) 确保向所有符合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20 U.S.C. Sec. 1431 et seq.)和第95014节规定的婴儿提供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但不包括仅患有《教育法典》第56026.5节所定义的低发病率残疾且不符合《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5部分(自第4500节起))项下服务资格的婴儿。
第 (e) 至 (h) 款(含)的制定和实施,应由州发展服务部和州教育部合作进行。在制定第 (f) 款规定的接收和解决投诉的书面程序时,以及在制定和实施第 (g) 款规定的程序保障措施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程序对于根据本法案提供服务的所有婴儿应是相同的,并且应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 34 篇第 303.400 条和第 303.420(b) 条的规定。根据本篇设立的程序保障措施和正当程序要求,应取代并替代《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4.5 编第 1 章(自第 4500 条起)和《教育法典》第 30 部分(自第 56500 条起)中包含的正当程序,适用于符合本篇资格的婴儿及其家庭。
州发展服务部 早期干预服务 残疾人教育法
Section § 95008
加州州教育局负责管理仅有视力、听力或严重骨科障碍的婴幼儿的项目和服务。这些婴幼儿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且不受其他残疾服务法案的涵盖。该部门确保每个地方教育机构指定专人,根据联邦法律协调儿童从婴幼儿项目(C部分)到学前教育(B部分)的过渡。这包括帮助家庭理解和支持孩子的过渡。
(a)CA 政府 Code § 95008(a) 州教育局应负责管理仅有视力、听力、严重骨科障碍以及任何组合障碍的婴幼儿的服务和项目,这些婴幼儿须符合《教育法典》第56026条和第56026.5条的规定,以及《加州法规》第5篇第3030(a)、(b)、(d)或(e)条和第3031条的规定,并符合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31 et seq.)C部分的规定,且不符合《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分(第4500条起))规定的服务资格。
(b)CA 政府 Code § 95008(b) 州教育局应要求每个地方教育机构指定一名主要联系人,负责与其他机构和人员协调并完成儿童和家庭从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到B部分的过渡,包括建立在过渡期间教育和支持家庭的做法。
州教育局 婴幼儿服务 视力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