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多个州政府部门合作,为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参与部门必须与州发展服务部签订并维持协议,以确保合作、财政参与和有效的服务提供。

这些协议应包括解决争议和在政策制定方面合作的细节。此外,必须与州教育部做出具体安排,以确保儿童顺利过渡到其他教育服务。

(a)CA 政府 Code § 95012(a) 以下部门应当合作并协调其根据本篇为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的早期干预服务,并需要与家庭和社区合作,以提供一个以家庭为中心、全面、多学科、跨机构、社区为基础的早期干预系统:
(1)CA 政府 Code § 95012(a)(1) 州发展服务部。
(2)CA 政府 Code § 95012(a)(2) 州教育部。
(3)CA 政府 Code § 95012(a)(3)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4)CA 政府 Code § 95012(a)(4) 州社会服务部。
(b)CA 政府 Code § 95012(b) 每个参与部门应当与州发展服务部签订机构间协议。每份机构间协议应当至少明确该机构在向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服务方面的当前和持续的财政参与水平。每份机构间协议还应当明确及时解决争议的程序。机构间协议还应当包含确保各机构之间就与本篇实施相关的政策制定活动(包括立法提案、法规制定和财政规划)进行有效合作和协调的条款。所有机构间协议应当每年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c)CA 政府 Code § 95012(c) 除了 (b) 款中规定的条款外,与州教育部的机构间协议还应当包括与联合开发和传播关于从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过渡的教育信息相关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