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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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规定,加州与早期干预服务相关的法律条文的正式名称是《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案》。

Section § 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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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强调了为两岁以下(含)的残疾或有残疾风险的婴幼儿提供早期干预服务的重要性。它指出这些服务有助于促进发展、降低未来的教育成本,并协助家庭支持其子女的特殊需求。该法规强调了家庭与专业人员协作、州和地方服务协调以及文化响应的必要性。它旨在利用联邦资金,例如来自《残疾人教育法》的资金,来加强这些服务。

该法律还概述了各州部门的职责,鼓励在自然和社区环境中提供服务,并强调保持高质量标准。它强调家庭应作为知情的决策者,专业人员应获得持续的支持和培训。通过跨机构委员会鼓励公众参与,以确保项目质量和响应能力。

(a)CA 政府 Code § 95001(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95001(a)(1) 有必要为从出生到两岁(含)的残疾或有残疾风险的婴幼儿提供适当的、个性化的早期干预服务,以促进其发展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发育迟缓的可能性。
(2)CA 政府 Code § 95001(a)(2) 为残疾或有残疾风险的婴幼儿提供早期干预服务代表着一种资源投入,因为这些服务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后期学年对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需求,以及最大限度地降低机构化(收容)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了我们社会的最终成本。这些服务还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家庭更好地满足其子女特殊需求的能力。为残疾婴幼儿提供的早期干预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个体在日常生活和活动中发挥作用的潜力,包括独立生活和行使全部公民权利的潜力。干预开始得越早,最终的成本效益就越高,残疾儿童所能达到的教育水平和生活质量也就越高。
(3)CA 政府 Code § 95001(a)(3) 家庭是儿童生命中的常数,而服务系统及其内部人员则会波动。由于婴幼儿福祉的首要责任在于家庭,因此服务应支持和增强家庭满足其残疾婴幼儿特殊发展需求的能力。
(4)CA 政府 Code § 95001(a)(4) 家庭间支持增强了家庭充分参与服务规划的能力,以及照护其残疾婴幼儿的能力。
(5)CA 政府 Code § 95001(a)(5) 满足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的复杂需求,需要积极的州和地方协调、协作和可及的服务提供系统,这些系统应灵活、具有文化能力并能响应家庭确定的需求。当健康、发展、教育和社会项目得到协调时,它们不仅对系统而言,而且对家庭而言,都被证明是具有成本效益的。
(6)CA 政府 Code § 95001(a)(6) 家庭与专业人员的协作有助于改变早期干预服务的提供方式,并提高其有效性。
(7)CA 政府 Code § 95001(a)(7) 残疾婴幼儿是其社区的一部分,作为公民,他们对整个社会做出了宝贵贡献。
(b)CA 政府 Code § 95001(b)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
(1)CA 政府 Code § 95001(b)(1) 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20 U.S.C. Sec. 1431 et seq.)提供的资金,应用于改进和加强本篇所定义的早期干预服务,通过开发创新的方式提供以家庭为中心、协调一致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建立在现有系统之上。
(2)CA 政府 Code § 95001(b)(2) 州发展服务部、州教育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应协调为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的服务。这些机构需要与家庭和社区合作,为残疾婴幼儿提供一个以家庭为中心、全面、多学科、跨机构、以社区为基础的早期干预系统。
(3)CA 政府 Code § 95001(b)(3) 家庭应充分知情、获得支持并受到尊重,作为有能力且乐于合作的决策者,参与其子女的服务事宜。
(4)CA 政府 Code § 95001(b)(4) 专业人员应获得支持,以加强其培训并保持其领域的高水平专业知识,同时了解最有效的早期干预实践构成要素。
(5)CA 政府 Code § 95001(b)(5) 家庭和专业人员应建立协作伙伴关系,以开发满足残疾婴幼儿需求的早期干预服务,并且这些伙伴关系应成为开发满足加州文化和语言多样化人口需求服务的基础。
(6)CA 政府 Code § 95001(b)(6) 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最自然环境中的服务,并包括利用自然支持和现有社区资源。
(7)CA 政府 Code § 95001(b)(7) 服务提供系统应在各机构之间合作与协调的背景下,响应其所服务的家庭和儿童的需求。
(8)CA 政府 Code § 95001(b)(8) 早期干预项目质量应通过既定的早期干预项目和人员标准得到确保和维持。

Section § 95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不参与那些可能让他们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票。简而言之,他们必须对此类事项弃权投票,以维护公平和廉洁。

为防止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3.604节的规定,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就任何会给该成员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利益冲突表象的事项进行投票。

Section § 9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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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旨在加州建立一个覆盖全州的体系,提供协调且全面的项目。这些项目以家庭为中心,并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和机构。其目标是为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和支持。

Section § 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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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参与《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的条件,该部分涉及为残疾婴幼儿提供服务。州的参与取决于是否收到足够的联邦资金来支付新增的义务。如果联邦资金不足,且需要额外的州或地方资金,州必须在适当通知后终止其参与。终止通知必须在3月10日前送达地方机构,才能在当年7月1日生效;否则,将在次年7月1日生效。如果必须终止参与,州的目标是实现平稳过渡。本法律在州终止参与之前一直有效,届时州发展服务部将负责剩余的支付责任。

(a)CA 政府 Code § 95003(a) 州参与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31 et seq.)C部分,应以收到联邦资金为前提,以支付遵守对州施加新要求的联邦法规和条例的费用。州发展服务部和州教育部应在州长预算编制期间和五月修订期间,每年向财政部报告预算年度费用和预计可用的联邦资金。
(b)CA 政府 Code § 95003(b) 如果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为1993-94财政年度或此后任何财政年度提供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地方教育机构根据本篇规定,为根据第95014节确定的、包括出生至两岁在内的婴幼儿参与此联邦项目的全部增加费用,且联邦资金的不足将需要普通基金增加拨款或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拨款以支付这些规定和补充费用,则州应终止其在该项目中的参与。如果地方教育机构在该日历年3月10日之前收到终止通知,项目终止应在7月1日发生。如果此通知在某日历年3月10日之后提供,则终止不得早于下一个日历年的7月1日。州或地方机构为根据本篇规定的任何项目或服务自愿提供的资金,不应构成终止州参与该联邦项目的理由。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项目终止,终止应以有序方式进行,并通知家长和持证人员。
(c)CA 政府 Code § 95003(c) 本篇仅在州终止其对包括出生至两岁在内的个体参与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并通知参议院秘书终止后有效,且自该较晚日期起废止。作为牵头机构,州发展服务部在收到财政部或州教育部关于联邦资金不足和本项目终止的通知后,当没有其他机构或部门被要求支付这些费用时,应负责根据本篇支付服务费用。

Section § 9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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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了加州如何为残疾幼儿提供早期干预服务。服务必须通过现有区域中心和地方教育机构提供,并遵循特定法律法规,包括《兰特曼法案》和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区域中心必须遵守某些州法规,除非这样做会导致服务延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授权立即提供服务。使用私人健康保险不应限制或影响残疾儿童可获得的保险覆盖。家庭资源中心通过各种服务为家庭提供支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州政府对这些服务的现有财政义务不会扩大,且服务必须符合联邦法规。

本篇规定的早期干预服务应按以下方式提供:
(a)CA 政府 Code § 95004(a) 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及其家庭的直接服务应根据《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自第4500条起))下的现有区域中心系统,以及《教育法典》第2篇第4部第30部分(自第56000条起)的相应条款和根据该法典通过的法规下的现有地方教育机构系统,以及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C部分(20 U.S.C. Sec. 1431 et seq.)提供。
(b)Copy CA 政府 Code § 9500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95004(b)(1) 在本篇下提供服务时,区域中心应遵守《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自第4500条起))及其执行法规(《加州法规法典》第17篇第2部(自第50201条起)),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资格认证和费率设定相关的规定,除非遵守这些规定会导致早期干预服务的提供出现任何延误,或与本篇及执行本篇的法规(《加州法规法典》第17篇第2部第2章(自第52000条起))相冲突,或与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C部分(20 U.S.C. Sec. 1431 et seq.)以及《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3部分(自第303.1条起)中包含的适用联邦法规相冲突。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中确定的医疗服务的私人健康保险或医疗服务计划(评估和鉴定除外)应根据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使用。
(2)CA 政府 Code § 95004(b)(2) 当遵守本款会导致提供任何此类早期干预服务出现任何延误时,部门可以授权区域中心使用特殊服务代码,允许立即获取该服务。
(c)CA 政府 Code § 95004(c) 使用私人健康保险或医疗服务计划支付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C部分(20 U.S.C. Sec. 1431 et seq.)下的早期干预服务费用,不得:
(1)CA 政府 Code § 95004(c)(1) 计入或导致残疾婴幼儿、其父母或其家庭成员(在该健康保险单或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下受保)因年度或终身健康保险或医疗服务计划覆盖上限而损失福利。
(2)CA 政府 Code § 95004(c)(2) 对残疾婴幼儿、其父母或其家庭成员(在该健康保险单或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下受保)的健康保险可用性产生负面影响,或导致这些个人的健康保险单或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终止,或根据该健康保险单或医疗服务计划合同的覆盖终止。
(3)CA 政府 Code § 95004(c)(3) 成为增加残疾婴幼儿、其父母或其家庭成员(在该健康保险单或医疗服务计划合同下受保)的健康保险或医疗服务计划保费的依据。
(d)CA 政府 Code § 95004(d) 服务应由家庭资源中心提供,其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家长互助支持、信息传播和转介、公众意识、家庭专业合作活动以及为家庭提供过渡援助。
(e)CA 政府 Code § 95004(e) 州政府以州财政支出提供这些服务的现有义务不得扩大。
(f)CA 政府 Code § 95004(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服务应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3.124、303.126和303.527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