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案一般规定
Section § 95001
本法律强调了为两岁以下(含)的残疾或有残疾风险的婴幼儿提供早期干预服务的重要性。它指出这些服务有助于促进发展、降低未来的教育成本,并协助家庭支持其子女的特殊需求。该法规强调了家庭与专业人员协作、州和地方服务协调以及文化响应的必要性。它旨在利用联邦资金,例如来自《残疾人教育法》的资金,来加强这些服务。
该法律还概述了各州部门的职责,鼓励在自然和社区环境中提供服务,并强调保持高质量标准。它强调家庭应作为知情的决策者,专业人员应获得持续的支持和培训。通过跨机构委员会鼓励公众参与,以确保项目质量和响应能力。
Section § 95001.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不参与那些可能让他们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票。简而言之,他们必须对此类事项弃权投票,以维护公平和廉洁。
Section § 95002
Section § 95003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参与《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的条件,该部分涉及为残疾婴幼儿提供服务。州的参与取决于是否收到足够的联邦资金来支付新增的义务。如果联邦资金不足,且需要额外的州或地方资金,州必须在适当通知后终止其参与。终止通知必须在3月10日前送达地方机构,才能在当年7月1日生效;否则,将在次年7月1日生效。如果必须终止参与,州的目标是实现平稳过渡。本法律在州终止参与之前一直有效,届时州发展服务部将负责剩余的支付责任。
Section § 95004
本法规定了加州如何为残疾幼儿提供早期干预服务。服务必须通过现有区域中心和地方教育机构提供,并遵循特定法律法规,包括《兰特曼法案》和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区域中心必须遵守某些州法规,除非这样做会导致服务延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授权立即提供服务。使用私人健康保险不应限制或影响残疾儿童可获得的保险覆盖。家庭资源中心通过各种服务为家庭提供支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州政府对这些服务的现有财政义务不会扩大,且服务必须符合联邦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