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560

Explanation

本法规承认小型企业在为债券提供足够担保方面常面临困难。为此,法规建议设立共同准备金,这将为这些债券提供更好的担保,并使小型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

机构可以通过向获得融资的企业收取费用或要求其缴纳保证金来设立和管理这些准备金。在实施这些措施之前,机构必须制定关于这些资金如何运作以及如何评估收费的规定。

在遵守对债券持有人的现有承诺的同时,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准备金以担保债券,并为每期债券设定这些准备金的责任限额。

这些资金应存入一个特别账户,并且这些存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也将存入该账户,由州主计长管理。

(a)CA 政府 Code § 9156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小型企业可能难以为其代表机构发行的债券设立足够的担保;设立共同准备金将有助于为这些债券提供合理的担保,并将有助于使机构的服务可供各种可能无法使用这些服务的小型企业使用。
(b)CA 政府 Code § 91560(b) 为设立和维持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共同准备金,以担保其债券或任何发行,机构可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项目协议,向根据本篇获得项目融资的公司征收费用或其他收费,或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在征收任何此类费用或收费或要求缴纳保证金之前,机构应制定共同准备金的运作规定,并规定费用、收费或保证金的金额和任何支付时间表。
(c)CA 政府 Code § 91560(c) 在不违反其对任何债券持有人的任何先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机构可为其任何或所有债券设立一个或多个共同准备金。每个机构应就其发行的任何单期债券,确定共同准备金的责任限额。
(d)CA 政府 Code § 91560(d) 根据本节设立的每个共同准备金应存入由主计长设立的特别账户。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2篇第4部第2部分(自第16300节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通过在该账户中投资或存放资金所获得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均应计入并存入该账户。

Section § 915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主管机关通过与其他地方主管机关签订联合协议来合作,以发行集合债券。这些债券可以用来响应小企业对贷款的需求。

Section § 9156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此语境下,“小型企业”一词指的是另一条款中提供的定义,具体而言是第14837条。

Section § 915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通过此特定计划发放的小企业贷款,金额必须至少为75,000美元,且不得超过500,000美元。

根据本章发放的小企业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七万五千美元 ($75,000),也不得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