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9156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小型企业可能难以为其代表机构发行的债券设立足够的担保;设立共同准备金将有助于为这些债券提供合理的担保,并将有助于使机构的服务可供各种可能无法使用这些服务的小型企业使用。
(b)CA 政府 Code § 91560(b) 为设立和维持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共同准备金,以担保其债券或任何发行,机构可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项目协议,向根据本篇获得项目融资的公司征收费用或其他收费,或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在征收任何此类费用或收费或要求缴纳保证金之前,机构应制定共同准备金的运作规定,并规定费用、收费或保证金的金额和任何支付时间表。
(c)CA 政府 Code § 91560(c) 在不违反其对任何债券持有人的任何先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机构可为其任何或所有债券设立一个或多个共同准备金。每个机构应就其发行的任何单期债券,确定共同准备金的责任限额。
(d)CA 政府 Code § 91560(d) 根据本节设立的每个共同准备金应存入由主计长设立的特别账户。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2篇第4部第2部分(自第16300节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通过在该账户中投资或存放资金所获得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均应计入并存入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