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99002(a) 本篇授权机构获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就该等债券订立的任何附属义务,不属于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款约束的州债务或负债。州立法机关对第99004条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财政复苏融资管理局的专项销售税收入的拨款(如有),不属于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款约束的州债务或负债的支付。
(b)CA 政府 Code § 99002(b) 存入第99008条设立的财政复苏基金的临时专项销售税收入,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指的普通基金收入。
(c)CA 政府 Code § 99002(c) 州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存入财政复苏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利息、溢价(如有)和储备金的补充、支付附属义务或支付加利福尼亚州财政复苏融资管理局的行政开支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d)CA 政府 Code § 99002(d) 州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篇发行的债券收益应仅用于消除截至2003年6月30日确定的累计预算赤字,或用于再融资为此目的发行的未偿债券。州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根据本篇发行的任何债券,以及就该等债券订立的任何附属义务,应在符合有利债券评级和市场考量的前提下,在最短的实际可行时间内偿还。任何导致《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051.5条和第6201.5条规定的额外专项销售税征收期延长,超出满足为消除截至2003年6月30日确定的累计预算赤字而产生的任何义务所需时间的立法,应被视为增税,需经州立法机关两院三分之二投票通过。
(e)CA 政府 Code § 99002(e) 州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篇所作的唯一拨款载于第99008条(d)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