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来自州盈余资金或州贷款资金的州资金,均不得提供给任何地方公共机构,如果该机构在1978-79财政年度为地方公共机构雇员提供生活成本工资或薪金增长,或为包括AFDC及其他福利受助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个人提供生活成本增长,且该增长超过为州雇员提供的生活成本薪金增长。为州雇员提供的生活成本薪金增长,应通过将立法机关为州雇员薪金增长提供的总金额除以支付给州雇员的薪金总额来确定。如果立法机关根据薪金范围限制州雇员的生活成本薪金增长,则地方公共机构应同样根据相同基础限制地方公共机构雇员及其他个人的任何生活成本增长。
地方公共机构与雇员组织或个体雇员之间,任何规定向地方公共机构雇员提供超出为州雇员提供的增长额度的生活成本工资或薪金增长的合同、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条款,在该超出部分无效。
本节不排除在1978年6月6日之前确立的定期绩效加薪、工龄或教育增量、晋升或调动,但排除为规避本章而将雇员调动到设立更高薪酬级别的新职位。
在本节中,“薪金”和“工资或薪金”等术语不包括工资或薪金以外的任何报酬,例如医疗福利、退休福利、人寿保险、休假时间、病假、各种津贴以及费用报销。
1978年法规第332章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