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公共机构不能使用州资金,为他们的雇员提供超出1978-79财政年度州雇员所获生活成本涨薪幅度的涨薪。如果州政府根据薪资范围设定了这些涨薪的限制,地方机构也必须遵守相同的规定。

如果合同或协议承诺的涨薪超出了州的限制,那么协议中超出限制的部分是无效的。这项规定不阻止在1978年6月6日之前确定的定期绩效加薪、晋升或特殊奖金,只要不是为了提供更高薪酬而设立新职位。

这里“薪资”一词仅指直接的工资或薪金,不包括医疗保险或休假时间等福利或津贴。1978年的修正案是澄清现有法律,而非修改它。

任何来自州盈余资金或州贷款资金的州资金,均不得提供给任何地方公共机构,如果该机构在1978-79财政年度为地方公共机构雇员提供生活成本工资或薪金增长,或为包括AFDC及其他福利受助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个人提供生活成本增长,且该增长超过为州雇员提供的生活成本薪金增长。为州雇员提供的生活成本薪金增长,应通过将立法机关为州雇员薪金增长提供的总金额除以支付给州雇员的薪金总额来确定。如果立法机关根据薪金范围限制州雇员的生活成本薪金增长,则地方公共机构应同样根据相同基础限制地方公共机构雇员及其他个人的任何生活成本增长。
地方公共机构与雇员组织或个体雇员之间,任何规定向地方公共机构雇员提供超出为州雇员提供的增长额度的生活成本工资或薪金增长的合同、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条款,在该超出部分无效。
本节不排除在1978年6月6日之前确立的定期绩效加薪、工龄或教育增量、晋升或调动,但排除为规避本章而将雇员调动到设立更高薪酬级别的新职位。
在本节中,“薪金”和“工资或薪金”等术语不包括工资或薪金以外的任何报酬,例如医疗福利、退休福利、人寿保险、休假时间、病假、各种津贴以及费用报销。
1978年法规第332章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性规定。

Section § 162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78-79财政年度期间,加州的地方公共机构不得使用州盈余资金或贷款资金来增加非公务员性质的民选或任命官员的薪资。如果地方机构试图签订此类薪资增长协议,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此处的“薪资”一词不包括其他类型的报酬,例如健康福利、休假时间或费用报销。

任何地方公共机构,若在1978-79财政年度为其民选或任命的非公务员官员提供薪资增长,则不得使用州盈余资金或州贷款资金。
地方公共机构与民选或任命的非公务员官员之间,任何规定薪资增长的合同或协议条款均属无效。
在本节中,“薪资”不包括工资或薪金以外的任何报酬,例如健康福利、退休福利、人寿保险、休假时间、病假、各种津贴以及费用报销。

Section § 16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第13号提案造成的财政挑战,重点是维持关键的公共服务。它提出,通过限制地方政府雇员的加薪和限制生活成本调整,基本服务可以基本保持不变。此外,它声明了这些措施在全州范围内的重要性,包括拥有自身管理章程的地区,表明如果与地方规则冲突,本规则将优先适用。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缓解因第13号提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通过而造成的当前财政危机,并提供维持否则将丧失的基本服务。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限制地方公共机构官员和雇员的工资或薪金增长以及其他个人的生活成本增长,将使基本的地方政府服务得以维持在比否则更高的水平,并将促进充分就业和防止裁员。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本章构成全州关注的事项,并应适用于特许县和特许市。本章的规定应取代任何县或市章程中任何不一致的规定。

Section § 16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本章中“地方公共机构”的含义。它包括市、县、市县联合体、特别区、学区、县教育委员会和社区大学区。

就本章而言,“地方公共机构”系指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县教育委员会或社区大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