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70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指出,由于法律变更,许多特别区可以通过收费而不是财产税来创收。由于自1978-79财政年度起,财产税已不再可用于资助这些区域的运作,立法机关希望这些区域转向使用费用和收费来获取收入。这一转变应在1978-79财政年度期间开始实施。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许多特别区有能力通过用户收费和费用来筹集收入,并且其直接通过财产税为区域运营筹集收入的能力已被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废止。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鉴于1978-79财政年度之后财产税收入不再可用,此类区域应依赖用户费用和收费来筹集收入。鼓励此类区域在1978-79财政年度期间开始向用户费用和收费的转型。

Section § 1627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加州特别区相关的关键术语。“管理机构”通常指监事会,但根据区域类型有所不同。“地方财政官员”通常是县审计员,但对于某些区域,其头衔可能不同。“多县区”涵盖一个以上县的区域,而“特别区”指在设定边界内履行特定地方职能的州机构,不包括市、县、学区和社区大学。“附属区”根据其与市边界和选民人口的关系来定义。“普通基金储备”指某些未承担义务的财政储备,不包括各种非流动资产和1978年6月6日之前的特定资金。此外,1978年7月1日之前经选民批准的债务所征收的财产税金额不计入税收计算。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16271(a) “管理机构”指监事会,但对于附属区,“管理机构”指市议会;对于多县区,“管理机构”指多县区自身的管理机构。
(b)CA 政府 Code § 16271(b) “地方财政官员”指县内所有特别区的县审计员,但对于附属区,“地方财政官员”指市司库;对于多县区,“地方财政官员”指该区的司库。
(c)CA 政府 Code § 16271(c) “多县区”指任何包含一个以上县域的特别区。
(d)CA 政府 Code § 16271(d) “特别区”指在有限范围内履行政府或专有职能的任何州机构。“特别区”包括县服务区、维护区或区域、改善区或改善区域,或为指定一个区域而成立的任何其他区域或区域,在该区域内将征收财产税率以支付惠及该区域的服务或改善费用。
根据《教育法典》第20部第2章(自第27151条起)设立的县免费图书馆;根据《政府法典》第25643条接受县消防服务的区域;以及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部第7章(自第1550条起)设立的县道路区,在本章的所有目的下,均应被视为“特别区”。
“特别区”不包括市、县、学区或社区大学区。“特别区”不包括任何无权征收财产税率的机构,湾区污染控制区除外。
(e)CA 政府 Code § 16271(e) “附属区”指一个特别区,其中市议会被授权作为该区董事会的当然成员,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6271(e)(1) 该区的整个区域包含在一个市的边界内,或
(2)CA 政府 Code § 16271(e)(2) 该区部分或多个区域包含在一个市的边界内,且该部分或多个区域:
(i)CA 政府 Code § 16271(e)(2)(i) 占该区内应税或可评估土地面积的70%或以上,如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所示;且
(ii)CA 政府 Code § 16271(e)(2)(ii) 包含该区内70%或以上的注册选民人数,如县书记官或选民登记官办公室的选民登记册所示。
(f)CA 政府 Code § 16271(f) “普通基金储备”指截至1978年7月1日未依法承担义务的普通基金储备余额。普通基金储备不应包括:
(1)CA 政府 Code § 16271(f)(1) 非现金资产,例如存货、库存、财产和建筑物,或在1978年6月6日之前购买的其他投资。
(2)CA 政府 Code § 16271(f)(2) 用于自保、合同义务的任何金额,或由法律或县、市或特别区(视情况而定)的立法机构设立的储备。
(3)CA 政府 Code § 16271(f)(3) 受法律或法院命令限制的任何金额。
(4)CA 政府 Code § 16271(f)(4) 承诺用于经管理机构在1978年6月6日之前批准的资本支出项目的任何金额。
(g)CA 政府 Code § 16271(g) 为本章之目的,根据现行法律征收的财产税金额,用于支付经选民在1978年7月1日之前批准的未偿还的普通义务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利息和本金的年度款项,应从所有计算中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