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审计长发出通知后,管理机构应不迟于七天举行公开听证会,以确定根据第16272.5条收到的资金分配。管理机构应向不受县政委员会或市议会管辖的每个特别区的立法机构发送书面通知,并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三天在县内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该通知。该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可供特别区使用的资金数额,(2) 此类资金分配的法定标准,以及 (3) 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特别区分配流程
Section § 16274
法律规定,管理机构在收到州审计长通知后七天内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此次听证会旨在决定如何分配收到的特定资金。他们必须通知不受市议会或县政委员会管辖的每个特别区的立法机构。该通知还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三天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此通知必须说明可用资金的数额、分配资金的法律标准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详情。
公开听证会 资金分配 州审计长通知
Section § 16275
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后,管理机构需要根据特定标准向某些区分配资金。对于消防和警务服务,资金必须足以维持与1977-78年相同的服务水平。对于其他特别区服务,普通基金储备金较低或更依赖财产税的区将获得优先。主要依靠财产税而非其他收入来源的区将获得优先待遇。如果一个区提供多项服务,每项服务都将单独评估。如果一个区的储备金超过其1977-78年收入的5%,其资金将减少超出部分金额的三分之一。
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后,管理机构应根据以下标准分配资金:
(a)CA 政府 Code § 16275(a) 公共安全服务:
(1)CA 政府 Code § 16275(a)(1) 在向专门提供消防服务的区,以及任何专门提供警务服务的警务区、县服务区或社区服务区分配资金时,管理机构应提供足以确保每个区维持与1977-78年实际提供的相同保护水平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16275(b) 其他特别区服务:
(1)CA 政府 Code § 16275(b)(1) 根据第16271条定义,其普通基金储备金占其1977-78年总收入5%或以下的区,应优先于其普通基金储备金超过其1977-78年总收入5%的区。
(2)CA 政府 Code § 16275(b)(2) 那些主要依靠财产税收入来资助服务提供的区,应优先于那些较少依赖财产税收入的区。
(3)CA 政府 Code § 16275(b)(3) 未获授权利用非财产税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费用、费率和通行费)来资助服务提供的区,应优先于那些获授权利用此类非财产税来源的区。
(4)CA 政府 Code § 16275(b)(4) 在向提供多项服务(不包括在公共安全服务类别下获得资助的消防和警务服务)的区分配资金时,委员会应将本款第(1)、(2)和(3)项的标准应用于每项此类服务,并为该区的每项此类服务进行资金分配。
(5)CA 政府 Code § 16275(b)(5) 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分配,应扣减该区普通基金储备金超出该区1977-78年总收入5%部分的金额的三分之一。
公共安全服务 消防服务 警务服务
Section § 16276.3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做出关于资金分配的决定,管理机构必须在五天内,在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发布公告。该公告应详细说明哪些区域收到了资金,收到了多少钱,以及这些资金将用于何处。
资金分配 公告 报纸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