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分配至地方机构县财政收入稳定
Section § 16265
本法律章节正式命名为“1987年伯格森-科斯塔-尼尔森县级收入稳定法案”。
Section § 16265.1
本节解释说,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各县运营的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项目的重要性,这些项目影响着整个州。
它指出,有时这些项目的成本增长速度超过了县级预算所能承受的范围。
法律规定,各县不应为了支持这些基本服务而不得不从其他重要项目中挪用资金。
它还提到,居民不应仅仅因为各县缺乏必要的资金而无法享受这些项目。
这项立法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各县获得稳定的资金,以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
Section § 16265.2
本法案定义了加州县级财政相关章节中的关键术语。
它解释了“县”包括县和市县两种结构。“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县级成本”指的是县在某些社会服务项目上支出的资金,例如“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居家支持服务”、“社区心理健康”和“CalFresh”,但不包括联邦和州政府的资金。
“一般用途收入”是指县收到的、不受特定用途限制的资金。这些收入包括财产税和销售税、罚款、执照费、车辆牌照费、香烟税,以及财产使用和联邦收入分享所得的资金。
Section § 16265.4
每年10月31日前,财政局长必须计算每个县在1981-82财政年度的合格项目成本和一般收入。然后,他们会确定这些收入中用于合格项目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会针对每个当前的财政年度进行计算,并与1981-82年度的百分比进行比较。如果当前百分比更高,财政局长会计算出需要多少资金来弥补这个差额。所有县的这些计算结果会被汇总。到11月30日,审计长会根据这些计算结果向各县发放款项。
Section § 1626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财政年度内为特定目的拨款超过1500万美元,那么另一项规定(在另一节中)不适用于这笔额外资金。相反,这笔额外资金应根据各县在福利和贫困人口医疗保健方面的需求进行分配。目标是确保资源公平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