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正式命名为“1987年伯格森-科斯塔-尼尔森县级收入稳定法案”。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87年伯格森-科斯塔-尼尔森县级收入稳定法案”。

Section § 1626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各县运营的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项目的重要性,这些项目影响着整个州。

它指出,有时这些项目的成本增长速度超过了县级预算所能承受的范围。

法律规定,各县不应为了支持这些基本服务而不得不从其他重要项目中挪用资金。

它还提到,居民不应仅仅因为各县缺乏必要的资金而无法享受这些项目。

这项立法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各县获得稳定的资金,以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16265.1(a) 各县提供基本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项目事关全州利益。
(b)CA 政府 Code § 16265.1(b)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项目的成本增长速度快于各县自身的普通用途收入。
(c)CA 政府 Code § 16265.1(c) 不应要求各县大幅度挪用其自身的普通用途收入,以支付基本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项目。
(d)CA 政府 Code § 16265.1(d) 加州居民不应因各县严重缺乏用于这些目的的资金而被剥夺这些项目的福利。
(e)CA 政府 Code § 16265.1(e) 因此,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目的是通过稳定各县的收入来保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

Section § 16265.2

Explanation

本法案定义了加州县级财政相关章节中的关键术语。

它解释了“县”包括县和市县两种结构。“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县级成本”指的是县在某些社会服务项目上支出的资金,例如“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居家支持服务”、“社区心理健康”和“CalFresh”,但不包括联邦和州政府的资金。

“一般用途收入”是指县收到的、不受特定用途限制的资金。这些收入包括财产税和销售税、罚款、执照费、车辆牌照费、香烟税,以及财产使用和联邦收入分享所得的资金。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16265.2(a) “县”指县以及市县。
(b)CA 政府 Code § 16265.2(b) “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县级成本”指各县为以下各项所支出的金额,该金额不包括联邦和州资金,由州社会服务部报告给财政部,或来源于审计长发布的《加利福尼亚州各县财务交易年度报告》:
(1)CA 政府 Code § 16265.2(b)(1) 家庭组和失业父母的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计划,加上各计划的县级行政成本,减去各计划的县级子女抚养费征收份额,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0100、10101和11250条以及第15200条(a)和(b)款所述。
(2)CA 政府 Code § 16265.2(b)(2) 居家支持服务计划所提供服务的县级成本份额,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0100、10101和12306条所述。
(3)CA 政府 Code § 16265.2(b)(3) 社区心理健康计划,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705条所述。
(4)CA 政府 Code § 16265.2(b)(4) CalFresh的县级份额,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8906.5条所述。
(c)CA 政府 Code § 16265.2(c) “一般用途收入”指县收到的、其用途不受州法律限制于特定目的或计划的收入,如审计长发布的《加利福尼亚州各县财务交易年度报告》所述。“一般用途收入”仅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16265.2(c)(1) 财产税收入,不包括专门用于偿还选民批准债务的收入,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部第0.5部分(第50条起)或《健康和安全法典》第33401条收到的。
(2)CA 政府 Code § 16265.2(c)(2) 销售税收入,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部第1部分(第6001条起)收到的。
(3)CA 政府 Code § 16265.2(c)(3) 县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4)CA 政府 Code § 16265.2(c)(4) 罚款和没收。
(5)CA 政府 Code § 16265.2(c)(5) 执照、许可证和特许经营权。
(6)CA 政府 Code § 16265.2(c)(6) 资金和财产使用产生的收入。
(7)CA 政府 Code § 16265.2(c)(7) 车辆牌照费,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1005条收到的。
(8)CA 政府 Code § 16265.2(c)(8) 香烟税收入,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部第13部分(第30001条起)收到的。
(9)CA 政府 Code § 16265.2(c)(9) 根据第1部第3章(第16140条起)收到的开放空间补助金收入。
(10)CA 政府 Code § 16265.2(c)(10) 根据第1部第2章(第16120条起)收到的房主财产税豁免补助金收入。
(11)CA 政府 Code § 16265.2(c)(11) 从联邦政府收到的普通收入分享资金。
“一般用途收入”不包括县根据第3部第6部分第3章(第15200条起)收到的收入。

Section § 16265.4

Explanation

每年10月31日前,财政局长必须计算每个县在1981-82财政年度的合格项目成本和一般收入。然后,他们会确定这些收入中用于合格项目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会针对每个当前的财政年度进行计算,并与1981-82年度的百分比进行比较。如果当前百分比更高,财政局长会计算出需要多少资金来弥补这个差额。所有县的这些计算结果会被汇总。到11月30日,审计长会根据这些计算结果向各县发放款项。

(a)CA 政府 Code § 16265.4(a) 每年10月31日或之前,财政局长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6265.4(a)(1) 确定每个县在1981-82财政年度的合格项目县级成本以及每个县的一般用途收入。
(2)CA 政府 Code § 16265.4(a)(2) 通过将每个县在1981-82财政年度的合格项目县级成本除以一般用途收入,确定每个县的百分比。
(3)CA 政府 Code § 16265.4(a)(3) 按照第 (1) 和 (2) 款的规定,为每个县的每个财政年度作出确定。
(4)CA 政府 Code § 16265.4(a)(4) 将根据第 (3) 款确定的百分比与根据第 (2) 款确定的百分比进行比较。
(5)CA 政府 Code § 16265.4(a)(5) 对于任何财政年度,如果根据第 (3) 款确定的百分比大于根据第 (2) 款确定的百分比,则确定抵消差额所需的金额。
(6)CA 政府 Code § 16265.4(a)(6) 确定所有县根据第 (5) 款确定的金额之和。
(b)CA 政府 Code § 16265.4(b) 每年10月31日或之前,财政局长应按照 (a) 款第 (5) 项的规定,为适用的财政年度确定每个县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6265.4(c) 每年10月31日或之前,财政局长应将根据 (b) 款为每个县确定的金额认证给审计长。
(d)CA 政府 Code § 16265.4(d) 每年11月30日或之前,审计长应向每个县(如适用)签发由财政局长根据 (c) 款认证的金额的付款凭证。

Section § 162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财政年度内为特定目的拨款超过1500万美元,那么另一项规定(在另一节中)不适用于这笔额外资金。相反,这笔额外资金应根据各县在福利和贫困人口医疗保健方面的需求进行分配。目标是确保资源公平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

如果一项法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为本章目的拨款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则第16265.4节不适用于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的款项分配。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将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的任何款项,根据考量各县福利和贫困人口医疗保健成本的标准进行分配。

Section § 162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在本章下负责支付的金额仅限于为此目的专门拨出的款项。县可以将其收到的资金用于任何合法活动。此外,县获得的资金不会影响其未来几年获得资助的资格。

(a)CA 政府 Code § 16265.7(a) 州政府在本章下的责任应限于为此目的拨付的款项。
(b)CA 政府 Code § 16265.7(b) 根据本章分配给县的款项可用于任何合法目的,并且在确定未来几年符合条件的县时,不应将其纳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