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626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截至1996年6月30日,如果县级削减资金导致县无法全额资助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食品券和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的县承担的非联邦行政费用份额,则州政府对县级非联邦费用份额的报销不应减少。
(b)Copy CA 政府 Code § 16262(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262(b)(a)款应受以下限制:
(1)CA 政府 Code § 16262(b)(1) 对县内负责管理(a)款所指计划的部门施加的削减,应与对县内所有其他部门施加的行政活动县级资金平均削减额成比例,但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5节收入获得资金的部门以及县卫生服务部门除外。县监事会应证明削减是按比例施加的。
(2)CA 政府 Code § 16262(b)(2) 如果县削减了负责管理(a)款所指计划的部门,并且削减额超过了任何其他县部门的平均削减额,但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5节收入获得资金的部门以及县卫生服务部门除外,则州政府对这些计划的拨款应按相同百分比削减。
(3)CA 政府 Code § 16262(b)(3) 州政府分配给县用于管理(a)款所指计划的县级行政非联邦费用份额,应限于1995–96财政年度的拨款,由州社会服务部根据现行拨款公式并按照(2)款调整后确定。
(4)CA 政府 Code § 16262(b)(4) 本节授权的县级行政费用削减,不得导致州普通基金的任何成本增加。
(5)CA 政府 Code § 16262(b)(5) 本节授权的县级行政费用削减,不得导致(a)款所指计划中县级援助款项的任何减少。
(c)Copy CA 政府 Code § 16262(c)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262(c)(a)款和(b)款应自1995年预算法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