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1978-79财政年度加州各县市4.36亿美元的分配方式。它详细说明了前几年的财产税总额、豁免额以及某些义务如何影响每个地区获得的金额。这笔资金主要用于警察、治安官和消防保护,以确保社区安全。调整考虑了储备金、债务以及援助计划中生活费用变化。主计长负责计算和调整,确保资金按计划分配。

Section § 1626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对本章规定的管理机构所作的决定提出异议,你必须在决定作出后的90天内启动你的法律行动或程序。超过这个时间,你将无法再提出异议。

Section § 16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在削减某些福利计划的资金时,不会因此失去州政府对其非联邦费用份额的支持。具体来说,如果各县因预算限制不得不削减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食品券和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的资金,州政府的报销将保持不变。

这项安排附带条件:如果一个县进行预算削减,这些削减的规模需要与县内其他部门(卫生服务部门除外)的削减规模相似。如果对负责部门的削减大于其他部门,州政府的支持将按比例减少。各县的州政府资金上限基于1995-96年度的拨款,且不会给州政府带来额外成本。此外,削减不能增加州政府开支或减少县级援助款项。

(a)CA 政府 Code § 1626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截至1996年6月30日,如果县级削减资金导致县无法全额资助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食品券和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的县承担的非联邦行政费用份额,则州政府对县级非联邦费用份额的报销不应减少。
(b)Copy CA 政府 Code § 16262(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262(b)(a)款应受以下限制:
(1)CA 政府 Code § 16262(b)(1) 对县内负责管理(a)款所指计划的部门施加的削减,应与对县内所有其他部门施加的行政活动县级资金平均削减额成比例,但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5节收入获得资金的部门以及县卫生服务部门除外。县监事会应证明削减是按比例施加的。
(2)CA 政府 Code § 16262(b)(2) 如果县削减了负责管理(a)款所指计划的部门,并且削减额超过了任何其他县部门的平均削减额,但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5节收入获得资金的部门以及县卫生服务部门除外,则州政府对这些计划的拨款应按相同百分比削减。
(3)CA 政府 Code § 16262(b)(3) 州政府分配给县用于管理(a)款所指计划的县级行政非联邦费用份额,应限于1995–96财政年度的拨款,由州社会服务部根据现行拨款公式并按照(2)款调整后确定。
(4)CA 政府 Code § 16262(b)(4) 本节授权的县级行政费用削减,不得导致州普通基金的任何成本增加。
(5)CA 政府 Code § 16262(b)(5) 本节授权的县级行政费用削减,不得导致(a)款所指计划中县级援助款项的任何减少。
(c)Copy CA 政府 Code § 16262(c)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262(c)(a)款和(b)款应自1995年预算法颁布之日起生效。

Section § 162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关于居家支持服务(IHSS)计划资金削减的临时规则。如果各县在1999-2000或2000-01财政年度削减了自身的行政管理费用,在特定条件下,州政府的报销款项将不会减少。但是,此类削减必须与县内其他部门的削减成比例,不包括卫生服务部门和由特定州收入资助的部门。如果行政管理削减超出了其他部门的平均削减幅度,州政府的拨款将按相同比例减少。此外,州政府的援助将以这些财政年度的拨款为上限。各县不得因这些变化而向州预算寻求更多资金,也不得削减对IHSS受助人的援助。

需要财政救济的县必须在寻求救济的财政年度的10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县级配套资金的削减上限为15%,但那些在早些年获得过帮助的县必须保持一定的配套资金水平。

(a)CA 政府 Code § 1626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其居家支持服务计划管理费用的非联邦成本中,州政府承担的部分的报销款项不得减少。
(1)CA 政府 Code § 16262.5(a)(1) 1999-2000或2000-01财政年度县级实施的资金削减,导致县无法全额资助(a)款中提及的计划的非联邦行政成本中县应承担的部分。
(2)CA 政府 Code § 16262.5(a)(2) 根据第16262条和本条申请的救济在之前的财政年度已获批准,且该财政年度根据这些条款寻求救济,并且可用的县级配套资金至少达到该财政年度申请中规定的金额,但须遵守(b)款中包含的限制。
(b)Copy CA 政府 Code § 16262.5(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262.5(b)(a)款应受以下限制:
(1)CA 政府 Code § 16262.5(b)(1) 对县内负责管理(a)款中提及的计划的部门所施加的削减,应与对县内所有其他部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5节收入资助的部门和县卫生服务部门除外)施加的行政活动县级资金平均削减额成比例。县监事会应证明这些削减是按比例施加的。
(2)CA 政府 Code § 16262.5(b)(2) 如果一个县削减了负责管理(a)款中提及的计划的部门,并且削减幅度超过了任何其他县级部门的平均削减幅度(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5节收入资助的部门和县卫生服务部门除外),则该计划的州拨款应按相同百分比减少。
(3)CA 政府 Code § 16262.5(b)(3) 分配给县用于管理(a)款中提及的计划的县级行政非联邦成本的州承担部分,应限于州社会服务部根据当前拨款公式并按照(2)款调整后确定的1999-2000或2000-01财政年度拨款。
(4)CA 政府 Code § 16262.5(b)(4) 本条授权的县级行政成本削减不得导致州普通基金的任何成本增加。
(5)CA 政府 Code § 16262.5(b)(5) 本条授权的县级行政成本削减不得导致(a)款中提及的计划中县级援助款项的任何减少。
(6)CA 政府 Code § 16262.5(b)(6) 最高费率削减不得超过所需县级配套资金的15%。对于在1995-96或1996-97财政年度获得财政救济的县,县级配套资金应为申请救济年度所需县级配套资金的50%或在1995-96或1996-97财政年度批准的县级配套资金中的较大者。
(c)CA 政府 Code § 16262.5(c) 根据本条申请救济的县,应在根据本条寻求救济的财政年度的10月31日或之前向州社会服务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