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审计长从州普通基金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某些款项。这些款项专门用于开放空间土地地块,但仅限于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423、423.3、423.4和423.5条评估的价值低于在不受某些限制的情况下通常的估价。实质上,这有助于拥有开放空间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当他们的土地因法律限制而被估价较低时,可能向他们提供经济补偿。

Section § 16141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向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援助。其目的是弥补因开放空间土地财产税收入减少而造成的损失。这些土地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的估价方式。但是,这种财政援助不适用于受1974年《开放空间地役权法案》限制的土地。

本章的宗旨是,由于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423、423.3、423.4和423.5条评估的开放空间土地的财产税减少,向地方政府提供替代收入。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对于根据1974年《开放空间地役权法案》(第5卷第1部第1章第6.6节(自第51070条起))依法受限制的土地,不得根据本章向县、市、市县或学区提供补助金。

Section § 161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向符合条件的县或市支付土地款项的细则,这些土地需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评估。优质农业用地每英亩可获得5美元,其他重要的开放空间用地每英亩可获得1美元。如果需要,局长可以增加优质土地的支付金额,但如果土地之前评估方式不同,则支付期限仅为10年。从2008-09财政年度起,所有支付款项将减少10%。如果支付款项低于与县税收收入相比的某个门槛,县可以选择进行某些调整。如果后续年份的支付水平上升,这些规定也会相应调整。

(a)CA 政府 Code § 16142(a) 自然资源局局长应指示审计长每年从第16140条拨款的资金中,向每个符合条件的县、市或市县支付以下金额,用于其监管管辖范围内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423、423.3、423.4或423.5条,或如果之前根据第423.4条评估过的第426条评估的每英亩土地:
(1)CA 政府 Code § 16142(a)(1) 对于第51201条所定义的优质农业用地,支付五美元 ($5)。
(2)CA 政府 Code § 16142(a)(2) 对于除优质农业用地外,专门用于第16143条所定义的具有全州重要性的开放空间用途的所有土地,支付一美元 ($1)。
(b)Copy CA 政府 Code § 16142(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142(b)(a)款第(1)项中的每英亩金额可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增加,以抵消因局长对何种土地专门用于具有全州重要性的开放空间用途做出更严格认定而产生的任何节省。
(c)Copy CA 政府 Code § 16142(c)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142(c)(a)款中的每英亩金额仅从该土地首次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426条评估之日起支付10年,如果该土地之前是根据该法典第423.4条评估的。
(d)CA 政府 Code § 16142(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2008-09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审计长应将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支付减少10%。
(e)CA 政府 Code § 16142(e) 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如果根据本条对前一财政年度的支付少于参与县实际放弃的普通基金财产税收入的一半,该县可以决定实施第51244条(b)款和第51244.3条。这些条款的实施应在任何后续财政年度暂停,在该后续财政年度中,如果前一财政年度的支付超过放弃的普通基金财产税收入的一半。
就本款而言,县实际放弃的财产税收入应基于县在普通财产税收入中的各自份额,以州平衡委员会发布的最新年度报告中反映的或20%为准,取两者中较高者。

Section § 161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向加州设立了农田安全区的符合条件的县、市或市县支付的财政款项。它规定,这些区域内位于城市边界内或附近的每英亩土地将获得 8 美元,前提是该土地根据特定条件进行评估。然而,这些支付仅限于 10 年,并且在 2005 年之前最初每年上限为 100,000 美元。自 2008-09 财年以来,支付金额每年减少 10%。如果支付金额少于县损失的财产税收入的一半,该县可以改变其土地使用政策,但如果未来年份的支付金额超过该门槛,此选项将暂停。

(a)CA 政府 Code § 16142.1(a) 代替根据第 16142 条进行的支付,在已根据第 51296 条设立农田安全区的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应指示审计长每年从根据第 16140 条拨款的资金中,向每个符合条件的县、市或市县支付以下金额,针对其监管管辖范围内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423.4 条或第 426 条进行评估的每英亩土地,如果该土地之前是根据该法典第 423.4 条进行评估的:
八美元 ($8),用于位于每个已建制市的势力范围之内,或其势力范围边界三英里之内的土地。
(b)Copy CA 政府 Code § 16142.1(b)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142.1(b)(a) 款中的每英亩金额仅从土地首次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426 条进行评估之日起支付 10 年,如果该土地之前是根据该法典第 423.4 条进行评估的。本款授权的拨款在 2005 年之前每年不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c)CA 政府 Code § 16142.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 2008-09 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审计长应将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支付减少 10%。
(d)CA 政府 Code § 16142.1(d)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如果根据本条对上一财政年度的支付少于参与县实际放弃的一半普通基金财产税收入,该县可以决定实施第 51244 条 (b) 款和第 51244.3 条。 在任何后续财政年度,如果上一财政年度的支付超过放弃的一半普通基金财产税收入,则这些条款的实施应暂停。
就本款而言,县实际放弃的财产税收入应基于州平衡委员会发布的最新年度报告中反映的该县在普通财产税收入中的相应份额,或 20%,以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16142.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向市县支付款项的计算方式,这些款项是根据特定财政年度的土地评估价值确定的。对于1977-78财政年度,支付款项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根据1976年3月1日生效的法律规定本应支付的金额。具体来说,变化幅度不得超过按每百美元评估价值三美分的税率征收的财产税收入。对于1977-78财政年度之后的年份,支付款项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按相同税率征收的税收收入,除非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的特定条款评估的土地面积发生变化。

(a)CA 政府 Code § 16142.5(a) 对于1977-78财政年度,支付给市或县的款项,就根据1976年3月1日生效的第16142条规定,适用于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423条或第423.5条在1977-78财政年度评估的土地而言,不得增加或减少超过相当于按每百美元评估价值三美分($0.03)的税率征收的财产税所产生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16142.5(b) 对于1977-78财政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支付给市或县的款项,不得增加或减少上一财政年度已支付的金额,超过相当于按该财政年度每百美元评估价值三美分($0.03)的税率征收的财产税所产生的金额,除非受《税收和赋税法典》第423条、第423.3条或第423.5条项下评估的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影响。

Section § 16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土地可以用作优质农业用地,或者如果它是对生态、经济、教育或其他超越地方利益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的开放空间,那么它就被视为重要的开放空间。资源局局长对这种分类拥有最终决定权。

土地应被视为用于具有全州重要性的开放空间用途,如果它:
(a)CA 政府 Code § 16143(a) 可被开发为优质农业用地,或
(b)CA 政府 Code § 16143(b) 是第65560节所定义的开放空间土地,且该土地构成一种资源,其保护对于生态、经济、教育或其他目的而言具有超越地方的重要性。资源局局长应最终裁定该土地是否确实用于具有全州重要性的开放空间用途。

Section § 16144

Explanation
每年10月31日前,加州的每个县或市都必须向资源局局长报告符合特定类别州政府付款资格的土地英亩数。他们需要附上法规要求的必要文件。局长会审查这些报告,确认地方政府应得的款项,并通知主计长,主计长随后会在6月30日前(但不早于4月20日)安排付款。 局长可以发送额外报告,向主计长更新新细节、纠正错误或处理争议。如果存在超额付款,主计长可以相应地调整未来支付给地方政府的款项。

Section § 16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将收到的资金用于自身目的,或用于更广泛的全州利益。他们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管理开放空间计划。此外,如果证明财产价值的下降影响了重要的公共项目,并且不仅仅惠及当地土地所有者,地方政府还可以将部分资金分配给受某些税法规定下财产价值下降影响的特殊区或学区。特殊区可以申请这笔资金,但地方政府将决定他们是否获得资金以及获得多少。地方政府没有义务提供资金,并且可以制定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减少支付。

地方政府根据本章规定收到的资金可用于县、市或市县目的,视具体情况而定,或可(但非必须)用于符合全州普遍利益和惠及全州的目的。资金的使用应包括地方政府据以获得资金的任何开放空间计划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执行。资金还可包括将其全部或部分分配给在地方政府边界内存在的任何特殊区或学区,如果该地方政府内的土地是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423、423.3或423.5条进行评估的,并且因此遭受了评估价值的减少,且地方管理机构确定:
(a)CA 政府 Code § 16145(a) 评估价值的损失是巨大的,并将对该区开展的具有公共重要性的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b)CA 政府 Code § 16145(b) 对该区内土地使用限制所产生的利益并非完全或主要归属于该区内的土地所有者或居民。
(c)CA 政府 Code § 16145(c) 该区征收的税款并非主要用于惠及该区内土地或土地所有者的开支。
任何特殊区或学区均可按照地方政府管理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形式并附带此类支持证据,向地方政府申请资金分配。管理委员会还可采纳其认为必要的统一标准,以确定此类援助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并可规定此类支付根据时间表逐年减少,从而在特定年限内停止财政援助。然而,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地方政府管理委员会向任何特殊区或学区进行任何分配,且地方政府管理委员会应是任何特殊区或学区是否有权获得任何分配以及(如果获得)分配金额的唯一裁决者。

Section § 1614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未能遵守某些土地使用法规,资源局局长可以决定该地方政府是否无法获得州政府拨款。如果地方政府在申请年份的7月1日前纠正了其不合规问题,它将不会因错过截止日期而失去获得州政府拨款的资格。本节还明确指出,拒绝州政府拨款不会自动影响土地税评估。

Section § 16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资源局局长请求总检察长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土地限制得到遵守。这些限制适用于已获得州政府资金的土地。法律行动可以包括确保合同得到履行,或通过禁令阻止某事发生。

资源局局长可请求总检察长提起任何必要的法院诉讼,以强制执行《税收和税法典》第422条所定义的、针对局长已证明在当前或任何前一个财政年度向地方管理机构支付州政府资金的土地的可强制执行的限制。此类诉讼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强制履行或禁令强制执行合同的诉讼。

Section § 16148

Explanation
2010-11预算年度,州政府的主要账户没有拨出资金,用于补偿各县因财产税评估降低而损失的财产税收入。

Section § 161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地方政府机构向资源局局长提供关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条估价的土地的额外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管理第 (16142) 条至第 (16153) 条,并审查相关政策。所收集的数据可应请求与立法机关和各州机构共享,例如州平衡委员会、公共教育总监以及食品和农业部。

除第 (16144) 条规定的报告外,资源局局长应要求地方政府机构提供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条第 (8) 款估价的土地相关的其他信息,以妥善执行第 (16142) 条至第 (16153) 条的规定,并定期审查其中确立的政策。
根据本条收集的信息应请求传输给立法机关和其他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州平衡委员会、公共教育总监以及食品和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