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金开放空间补助金
Section § 16140
Section § 16141
本节旨在向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援助。其目的是弥补因开放空间土地财产税收入减少而造成的损失。这些土地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的估价方式。但是,这种财政援助不适用于受1974年《开放空间地役权法案》限制的土地。
Section § 1614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向符合条件的县或市支付土地款项的细则,这些土地需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评估。优质农业用地每英亩可获得5美元,其他重要的开放空间用地每英亩可获得1美元。如果需要,局长可以增加优质土地的支付金额,但如果土地之前评估方式不同,则支付期限仅为10年。从2008-09财政年度起,所有支付款项将减少10%。如果支付款项低于与县税收收入相比的某个门槛,县可以选择进行某些调整。如果后续年份的支付水平上升,这些规定也会相应调整。
Section § 16142.1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向加州设立了农田安全区的符合条件的县、市或市县支付的财政款项。它规定,这些区域内位于城市边界内或附近的每英亩土地将获得 8 美元,前提是该土地根据特定条件进行评估。然而,这些支付仅限于 10 年,并且在 2005 年之前最初每年上限为 100,000 美元。自 2008-09 财年以来,支付金额每年减少 10%。如果支付金额少于县损失的财产税收入的一半,该县可以改变其土地使用政策,但如果未来年份的支付金额超过该门槛,此选项将暂停。
Section § 16142.5
本节概述了加州向市县支付款项的计算方式,这些款项是根据特定财政年度的土地评估价值确定的。对于1977-78财政年度,支付款项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根据1976年3月1日生效的法律规定本应支付的金额。具体来说,变化幅度不得超过按每百美元评估价值三美分的税率征收的财产税收入。对于1977-78财政年度之后的年份,支付款项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按相同税率征收的税收收入,除非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的特定条款评估的土地面积发生变化。
Section § 16143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土地可以用作优质农业用地,或者如果它是对生态、经济、教育或其他超越地方利益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的开放空间,那么它就被视为重要的开放空间。资源局局长对这种分类拥有最终决定权。
Section § 16144
Section § 1614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将收到的资金用于自身目的,或用于更广泛的全州利益。他们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管理开放空间计划。此外,如果证明财产价值的下降影响了重要的公共项目,并且不仅仅惠及当地土地所有者,地方政府还可以将部分资金分配给受某些税法规定下财产价值下降影响的特殊区或学区。特殊区可以申请这笔资金,但地方政府将决定他们是否获得资金以及获得多少。地方政府没有义务提供资金,并且可以制定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减少支付。
Section § 16146
Section § 16147
这项法律允许资源局局长请求总检察长采取法律行动,以确保土地限制得到遵守。这些限制适用于已获得州政府资金的土地。法律行动可以包括确保合同得到履行,或通过禁令阻止某事发生。
Section § 16154
本法律条款要求地方政府机构向资源局局长提供关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条估价的土地的额外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管理第 (16142) 条至第 (16153) 条,并审查相关政策。所收集的数据可应请求与立法机关和各州机构共享,例如州平衡委员会、公共教育总监以及食品和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