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章支付的收入可用于县、市、区或其他市政目的,并且可以(但并非必须)用于对州具有普遍利益和惠益的目的。本节的目的是执行宪法第十三条第3节 (k) 款和第25节的授权,并允许根据本章获得的收入接收方将此类收入用于其可使用其财产税收入的任何目的。
补助金业主房产税豁免
Section § 16120
本法律规定了州主计长如何以及何时必须补偿地方政府因房主财产税豁免而造成的税收损失。每年,该流程包括四笔主要付款:11月底前支付15%,12月底前支付35%,4月底前再支付35%,以及5月底前支付最后的15%。地方审计员随后根据之前的申报将这些资金分配给地方实体。
州主计长付款 房主财产税豁免 税收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