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720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该法律的正式名称,将其称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实际上,它是在告诉我们,在谈论或撰写这份特定立法时应如何称呼它。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州普通义务债券法》。

Section § 167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本章提供了一个程序,该程序经过一些修改后,可用于允许发行和出售州普通义务债券。但是,本章本身并不实际允许任何债券的发行或出售。

Section § 1672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关于州普通义务债券一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阐明了“理事会”的角色,即负责请求发行债券以设立特定用途基金的州实体。“债券”是根据特定法案发行的一种州投资工具。“债券法案”是授权发行这些债券的立法。“委员会”指负责发行债券的财政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基金”由债券法案设立,用于存放债券销售所得款项。最后,“回购权”解释了债券的一项特征,允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将其出售。

Section § 16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债券法案仅通过提及本章的简称来包含本章的规定,这意味着所有规定都被纳入,无需全文写出。如果债券法案与本章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债券法案中的具体规定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1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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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债券法案的必要规定。它要求明确债券总额及其收益的具体用途。

必须设立一个委员会和基金来管理债券,并且债券被视为州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其偿付由州资金担保。

法律要求每年征收州收入以支付债券还款。如果筹集到额外资金,债券法案必须详细说明其处置方式。它包括债券再融资、维持免税地位以及负责任地管理资金以遵守联邦法律的规定。此外,州董事会可以申请贷款以支持债券法案的执行。

债券法案应包含以下所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16724(a) 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以及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可用于何种目的的声明。
(b)CA 政府 Code § 16724(b) 设立委员会和基金,并指定董事会,如第16722条所定义。
(c)CA 政府 Code § 16724(c) 声明债券是州的有效债务,并承诺州以其全部信用和财力担保按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d)CA 政府 Code § 16724(d) 每年从州财政总基金中拨款,以支付到期应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所需金额。
(e)CA 政府 Code § 16724(e) 要求每年以与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征收一笔款项,该款项除州普通收入外,还需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并规定所有依法负责征收收入的官员有义务采取并执行为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动。
(f)CA 政府 Code § 16724(f) 如果债券法案规定该基金除债券销售所得款项、过渡性融资所得款项或债券销售所得款项或过渡性融资的投资收益外,还有其他收入,则债券法案还应明确这些收入是应作为偿还债务服务款项的报销款项转入总基金,还是用于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可用于的相同目的。
(g)CA 政府 Code § 16724(g) 包含本章规定的条款,并声明本章规定如同全文载入该法案中。
(h)CA 政府 Code § 16724(h) 声明债券可根据第6条(自第16780条起)的规定进行再融资,并且选民对债券授权的批准包括对为再融资最初发行的债券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批准。
(i)CA 政府 Code § 16724(i) 声明,尽管债券法案或《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4部第3章第4章(自第16720条起))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司库根据本债券法案出售债券,且该债券包含债券律师意见,表明在指定条件下债券利息可免除联邦税收目的的应税总收入,则司库可以为所投资的债券收益及其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并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任何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就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采取联邦法律可能要求或期望的任何其他行动,以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获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
(j)CA 政府 Code § 16724(j) 声明董事会可以根据第16312条的规定,请求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提供贷款,以执行债券法案。请求的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为执行债券法案而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董事会应签署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要求的所有文件以获取和偿还贷款。任何贷款金额应存入基金,并由董事会根据债券法案进行分配。

Section § 167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任何经加州选民批准的州政府债券措施都必须提交年度报告。负责管理债券资金的州机构负责人必须在2005年1月1日或债券措施颁布两年后的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之前,向立法机关和财政部报告所有已资助或计划中的项目、它们的地点、分配的资金金额以及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此后,每年都必须提交这些报告。

除非债券措施明确禁止,否则机构可以将这些报告的费用计入债券的管理预算中。如果机构有数字方式在其网站或开放数据门户上分享这些信息,他们可以使用这种方式代替,但必须通知立法机关和财政部如何访问这些信息。

任何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经选民批准的州债券措施,均应遵守以下年度报告程序:
(a)CA 政府 Code § 16724.4(a) 负责管理债券收益的牵头州机构负责人,应不迟于2005年1月1日,或不迟于债券措施颁布后第二年的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向立法机关和财政部提交报告,此后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6724.4(a)(1) 所有已获资助或被要求或授权接收资金的项目及其地理位置清单。
(2)CA 政府 Code § 16724.4(a)(2) 分配给每个项目的资金金额。
(3)CA 政府 Code § 16724.4(a)(3) 任何被要求或授权获得资助的项目的状态。
(b)CA 政府 Code § 16724.4(b) 报告费用可计入管理债券措施的成本中,除非该措施明确禁止此类开支。
(c)CA 政府 Code § 16724.4(c) 如果负责管理债券收益的牵头州机构负责人已开发并持续维护一种替代性数字方法,以提供根据 (a) 款要求的所有信息,例如在机构的互联网网站或州的开放数据门户上公开可用的数据展示,则向立法机关和财政部发出的年度通知(其中包含查找信息的具体说明)可满足本节的年度报告程序要求。

Section § 1672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的专项基金。该基金设在州金库中,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用于支付与债券准备和销售相关的费用、某些委员会费用以及法律服务费用。当债券出售时,从该基金中支出的款项将从销售收益中得到补充,以确保其可以重复用于相同目的。

(a)CA 政府 Code § 16724.5(a) 为本条之目的,“周转基金”指根据本条设立的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
(b)CA 政府 Code § 16724.5(b) 州金库中设有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该基金应由立法机关拨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或根据本条规定应支付给该基金的所有款项组成。
(c)CA 政府 Code § 16724.5(c) 周转基金中的所有款项特此拨付,并应不考虑财政年度地用于以下所有目的:
(1)CA 政府 Code § 16724.5(c)(1) 支付司库在准备债券、广告宣传其出售或其提前赎回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第16727条(e)款所述的其他费用。
(2)CA 政府 Code § 16724.5(c)(2) 用于委员会根据第16758条产生的费用。
(3)CA 政府 Code § 16724.5(c)(3) 用于根据第16760条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d)CA 政府 Code § 16724.5(d) 每当债券出售时,应从其出售所得的第一笔款项中,将已用于(c)款规定目的的款项重新存入周转基金,该款项可在每次进行额外出售时用于相同目的并以相同方式偿还。

Section § 167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州普通义务债券所得的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费用。这些任务包括管理贷款、确保符合联邦税收规定、计算并支付必要费用以保持债券免税,以及维护财务记录。

现从为州普通义务债券销售收益而设立的任何债券基金中划拨必要款项,以偿付财政部长、审计长和财政部实际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用于:(1) 管理或审查从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向债券基金提供的贷款,包括由公共工程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的审查;(2) 通过跟踪套利和支出、计算并汇缴联邦退税和罚款、投资债券销售收益、建立和维护专门会计系统,以及提供财政部长认为维持债券免税地位所必需的其他服务,确保债券计划符合与免税政府债券相关的联邦法律法规。

Section § 167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支付与附带浮动利率的州债券相关的费用。如果债券是在2002年1月1日之前经选民批准的,费用将从州的普通基金中支出。对于在该日期之后批准的债券,费用可以由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或通过出售债券来支付。

Section § 16725

Explanation
加州审计长、州司库和一个委员会必须详细记录他们与债券法案相关的所有工作。他们每年需要向州长提交一份工作摘要。州长随后会将这份报告提交给立法机关。任何人,包括州政府官员和居民,都可以随时查阅所有相关文件。

Section § 16726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通知发行债券的目的已达成,委员会必须向州主计长确认此事。届时,债券销售所得的任何剩余未用资金,将根据州主计长的指令,转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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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加州特定政府债券销售所得资金的使用方式。这些资金可用于建设或购置耐用的实物资产,即所谓的“资本资产”。这包括预期使用寿命超过十年的建筑物或设备。债券资金还可以支付规划和工程等必要的相关费用,甚至用于此类项目的赠款或贷款。此外,它还允许使用资金来管理债券计划,或支付与债券销售和利息相关的费用。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对收益进行投资。

本章发行的任何债券的销售收益,仅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16727(a) 资本资产的建设或购置成本。“资本资产”指预期使用寿命为15年或以上的有形实物资产。“资本资产”也指预期使用寿命为10至15年的有形实物资产,但这些成本不得超过扣除所有发行成本后的债券收益的10%。 “资本资产”包括主要维护、重建、为设施重建而进行的拆除,以及通常每5至15年进行一次的改造工程,或持续或延长资本资产使用寿命的支出。“资本资产”还包括预期使用寿命为两年或以上的设备。本节允许的成本包括附带但直接与建设或购置相关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和其他设计工作、环境影响报告和评估、必要的减缓费用、评估、法律费用、场地购置和必要的地役权。
(b)CA 政府 Code § 16727(b) 提供赠款或贷款,前提是赠款或贷款的收益用于资本资产的建设或购置成本。债券收益也可用于支付州机构管理赠款或贷款计划的成本。
(c)CA 政府 Code § 16727(c) 偿还为预期债券销售而借入的资金,包括利息,或支付债券本身的利息。
(d)CA 政府 Code § 16727(d) 支付负责管理债券计划的州机构的成本。这些成本包括由司库、审计长、财政部和公共工程委员会为人员、运营费用和设备以及顾问费用而产生的成本。
(e)CA 政府 Code § 16727(e) 司库办公室直接与债券销售和支付相关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折扣、印刷成本、债券律师费、注册费和受托人费用。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禁止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投资债券收益或使用这些投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