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670

Explanation

本法规允许州长根据财务长的推荐,选择信誉良好且负责任的银行或银行机构(需拥有至少1,000,000美元的资本和盈余)担任财政代理人。这些财政代理人将负责处理州发行债券和息票的支付。

经财务长推荐,州长可以指定知名且负责任的银行公司或协会,或拥有不少于一百万美元($1,000,000)实缴资本和盈余的注册银行机构,作为州财政代理人,负责支付州发行的债券和息票。

Section § 16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司库在获得州长批准后,决定任何为州政府工作的财务代理人所需担保金的金额。这笔担保金旨在保证该财务代理人将负责任地、忠实地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6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司库在获得州长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必要行动以实现本章的目标。这可以包括与财务代理人进行安排,决定如何支付他们的报酬,以及确定何时将用于偿还债券和息票的资金发送给这些代理人。

经州长批准,州司库可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实现本章的宗旨,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财务代理人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根据本章规定向任何财务代理人提供服务的报酬(如有),以及用于赎回债券和息票的资金应何时汇给该代理人。

Section § 16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持有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发行的债券或息票,并且该债券或息票原定在司库办公室支付,您也可以选择在任何财政代理机构领取款项。

州政府发行的所有债券和息票,根据其条款应在司库办公室支付且未进一步指定支付地点的,经持有人选择,也可在任何财政代理机构支付。

Section § 16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司库如何在州长批准下,决定何时偿还到期的州政府债券和利息票据。审计长必须为此签发支付指令,而州司库则将所需资金发送给财务代理人。这笔资金要么用于支付债券款项,要么用于偿还财务代理人已垫付的款项。

在州司库经州长批准并根据第16673条规定确定的时间;(a) 审计长应签发其支付到期或已到期债券和息票的付款凭证,并且 (b) 州司库应从该等资金中以支票或汇票形式向财务代理人汇出足够资金,用于赎回债券和息票,或偿付财务代理人已赎回的到期债券和息票。

Section § 166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处理支付的财政代理人,在收到款项后,必须迅速告知发送付款的人。此外,财政代理人必须注销所有已兑付的债券和息票,并将其退还给司库。

Section § 16678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州债券或息票,您可以将它们带到财政代理人那里兑现或赎回,即使您没有一份特别的证明说明您可以在那里进行兑付。

Section § 16679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负责支付快递和邮寄费用。这意味着这些费用被视为政府将承担的官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