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800

Explanation

1962年,加州宪法中涉及州债券的某些条款被废止。然而,关于发行这些债券的规定作为法规在《政府法典》中得以延续。这意味着已发行且仍在生效的州债券相关法律现在此处列出,以便查阅。立法机关这样做是为了方便人们查找信息,而没有改变任何实际规则。

1962年,选民废除了《宪法》第十六条的第2、3、4、41/2、5、6、8、81/2、15、16、16.5、17、18、19、19.5、20和21条,并将此类规定作为法规继续保留。此类规定授权发行某些州债券,这些债券已发行,其中许多尚未完全偿还。授权发行尚未完全偿还的州债券的规定已在本章中编纂,未作任何修改,以便相关人员可在《政府法典》中随时查阅这些规定,且立法机关无意对法律进行任何实质性修改。

Section § 16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根据1955年州建设方案债券法案发行和出售2亿美元的债券,以资助州建设方案。其中至少有6000万美元必须专门用于现有和新建州立大学的建筑施工、设备购置和场地征用。本条款确认了该资金的有效性,并允许对该法案进行修正,前提是修正不得增加债券总额或将资金挪作他用,偏离建设项目的目的。

Section § 16805

Explanation
本节批准并实施1927年《加利福尼亚奥林匹克债券法案》,该法案允许发行1000份州债券,每份价值1000美元,总计一百万美元。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将用于资助计划于1932年在加利福尼亚州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该法律是自动执行的,意味着其无需进一步立法即可强制执行,尽管不禁止额外的立法行动。
特此授权和指示发行和出售一千份加利福尼亚州债券,每份面额一千美元,以及使用和处置该债券销售所得款项,所有这些均依照1927年《加利福尼亚奥林匹克债券法案》的规定。该法案由立法机关第四十七届会议的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并经州长批准,授权发行和出售总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州债券,旨在提供一笔资金,用于在1932年于加利福尼亚州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且该1927年《加利福尼亚奥林匹克债券法案》特此获得批准、采纳、合法化、追认、确认并使其完全生效。本节所有规定均应自动执行,且无需任何立法行动以推进其执行,但这不应阻止此类立法行动。本宪法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本节的规定。

Section § 168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根据《1949年退伍军人债券法案》发行和出售最高达1亿美元的债券,用于退伍军人的农场和住房援助。它详细说明,所产生的资金将按照《1943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案》的规定使用。该法律确认并合法化了该债券法案,并规定该法案立即生效,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尽管此类行动并未被禁止。此外,本节是自动执行的,且不受其他宪法条款的限制。

加利福尼亚州债券的发行和出售,总额不超过一亿美元 ($100,000,000),以及该债券销售所得款项的使用和处置,均按照《1949年退伍军人债券法案》(Veterans Bond Act of 1949) (根据《1949年法规》第1267章,添加到《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4部第6章的第5B条) 的规定进行,该法案授权发行和出售总额为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州债券,旨在提供一笔资金,用于依照《1943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案》(Veterans Farm and Home Purchase Act of 1943) 以及所有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案的规定,为退伍军人提供农场和住房援助。上述发行和出售特此获得授权和指示,且该《1949年退伍军人债券法案》(Veterans Bond Act of 1949) 特此获得批准、采纳、合法化、追认、确认,并自本宪法修正案生效之日起完全生效。本节所有规定均应自动执行,且无需任何立法行动予以推进,但这不应阻止此类立法行动。本宪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本节的规定。

Section § 16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10,000份债券,每份价值1,000美元,以筹集1,000万美元。这笔资金将用于在旧金山港口建造码头、栈桥、海堤及其他相关设施。停泊费和通行费等活动产生的收入将用于偿还这些债券。规范此过程的1929年《旧金山港口改善法案》无需额外的立法批准即可生效,但也不禁止立法行动。

特此授权发行和出售加利福尼亚州10,000份债券,每份面额一千美元 ($1,000),以及使用和处置所述债券销售所得款项,所有这些均按照1929年《旧金山港口改善法案》的规定进行,该法案经立法机关第四十八届会议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并经州长批准,授权发行和出售总额为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州债券,旨在为旧金山港口建造码头、栈桥、海堤、州立铁路、支线、改良设施和附属设施提供资金,并为此所需的疏浚和填海工程提供资金,同时规定由州司库从停泊费、通行费、租金、码头费、起重费、滞期费、调车费以及现在或将来经法律授权并存入第四旧金山海堤偿债基金的所有款项中支付所述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并且特此批准、采纳、合法化、确认并使1929年《旧金山港口改善法案》完全生效。本节所有规定应自动执行,无需任何立法行动予以推进,但这不应阻止此类立法行动。本节所载内容不应构成对本节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16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根据1958年港口开发债券法案发行和出售6000万美元的债券。这些债券的资金将用于港口的建设、改善和发展。法律确认,宪法中的任何规定都不会取消或限制这一行动。如果修正案不增加债券金额或改变资金用途,则允许对该法律进行修正。

Section § 168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发行和出售2.5亿美元的州债券。这些债券的资金将用于向学区提供贷款和赠款,以建设必要的学校设施,并支付债券发行过程本身的费用。

立法机关负责决定这些债券的发行金额、时间、利率和程序等细节。他们还必须通过必要的法律来实施这些行动,包括通过州拨款委员会等州机构向学校分配资金。

重要的是,它声明提供充足的学校场地和校舍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强调公共教育作为一项州责任的重要性。

加利福尼亚州债券应予准备、发行和出售,金额为两亿五千万美元 ($250,000,000),其面额、编号、日期和利率应由立法机关决定。
此类债券的收益应予用于:
(a)CA 政府 Code § 16809(a) 向本州的各个学区提供贷款和赠款,依照立法机关可不时决定的此类立法、规则或规章。
(b)CA 政府 Code § 16809(b) 支付在准备、宣传、发行和出售债券方面可能产生的费用,以及在管理和指导此类债券销售所得款项的支出方面。
本文规定的债券的发行、签署、会签、背书和出售,及其利息息票,其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地点和方式,其销售的启动、宣传和举行程序,以及各州委员会和州官员履行其相关职责;以及所有其他与债券相关的规定、条款和条件,应由立法机关规定。
立法机关应通过所有必要或便利的普通或特别法律,以实施本条的规定。此类法律可规定由州拨款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根据本条向学区拨款,在此情况下,尽管本宪法有任何其他规定,被要求与此类委员会开会的立法机关成员应与非立法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职责,对此类委员会待决事项进行投票和采取行动。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通过本条时特此声明,为本州及其人民的利益,本州应援助本州学区,为公立学校系统的学生提供必要和充足的学校场地和校舍,此类系统是普遍关注的事项,鉴于本州儿童的教育是本州的一项义务和职能。

Section § 16810

Explanation

本条批准并授权加利福尼亚州根据《1951年退伍军人债券法》发行和出售最高达1.5亿美元的债券。这些债券筹集的资金将用于根据《1943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的规定,为退伍军人提供农场和住房援助。此举自动生效,无需额外的立法批准,但并不限制进一步的立法行动。

加利福尼亚州债券的发行和出售,总额不超过一亿五千万美元 ($150,000,000),以及所述债券销售所得款项的使用和处置,所有这些均按照《1951年退伍军人债券法》(由《1951年法规》第1086章添加到《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四编第六章的第5C条)的规定,该法授权发行和出售总额为一亿五千万美元 ($150,000,000) 的州债券,旨在设立一项基金,用于根据《1943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及其所有修订和补充法案的规定,为退伍军人提供农场和住房援助,特此授权和指示,并且《1951年退伍军人债券法》特此获得批准、采纳、合法化、追认、确认,并自本宪法修正案生效之日起完全生效。本条的所有规定均应自动执行,无需任何立法行动予以推进,但这不应妨碍此类立法行动。本宪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16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将发行价值1.85亿美元的债券,以帮助资助学区。立法机关将决定具体的细节,例如利率和日期。这些债券筹集的资金将用于向学区提供贷款和赠款,支付发行债券的费用,并偿还1952年的一些州教育开支。

立法机关负责通过必要的法律来管理债券资金,这些资金可以通过州拨款委员会进行分配。获得资金的学区最终必须根据其偿还能力向州偿还。本条款强调了州在支持公立学校方面的作用,以确保儿童获得适当的教育设施。

加利福尼亚州债券应按一亿八千五百万美元 ($185,000,000) 的金额准备、发行和出售,其面额、编号、日期和利率应由立法机关决定。
此类债券的收益应被用于:
(a)CA 政府 Code § 16811(a) 根据立法机关可能不时决定的立法、规则或规章,向本州各学区提供贷款和赠款。
(b)CA 政府 Code § 16811(b) 支付在准备、宣传、发行和出售债券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以及管理和指导此类债券销售所得款项的支出。
(c)CA 政府 Code § 16811(c) 依照法律规定,偿还1952年第二次特别会议从普通基金中拨付用于州学校建设援助的款项。
本文规定的债券及其利息息票的发行、签署、会签、背书和出售,其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地点和方式,启动、宣传和举行其销售的程序,以及各州委员会和州官员履行其相关职责;以及所有其他与债券相关的规定、条款和条件,均应由立法机关规定。
立法机关应通过所有为实施本节规定所必需或便利的普通或特别法律。此类法律可规定由州拨款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根据本节向学区拨款,在此情况下,尽管本宪法有任何其他规定,被要求与该委员会开会的立法机关成员应与非立法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该委员会待决事项进行投票和采取行动。
立法机关应要求每个根据本节从债券销售中获得拨款的学区,根据其偿还能力,按此类条款和金额向州偿还此类款项。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通过本节时特此声明,州援助本州学区为公立学校系统的学生提供必要和充足的学校场地和校舍,符合州及其人民的利益,此类系统是普遍关注的事项,鉴于本州儿童的教育是州的义务和职能。

Section § 16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发行总额为1亿美元的债券,以支持学区的计划。这些资金可用于购买和改善学校用地、购买学校家具和设备,以及建造或维修校舍。立法机关将决定债券的具体处理方式,包括其销售和偿还条款。此外,它允许州政府使用其他资金替代债券收益,从而可能减少出售的债券数量。立法机关还负责通过任何必要的法律以有效实施本条规定,并确保学区根据其偿还能力偿还借入的资金。该法律强调,支持公立学校对于州政府履行其教育儿童的承诺至关重要。

加利福尼亚州债券应予准备、发行和出售,金额为一亿美元 ($100,000,000),其面额、编号、日期和利率应由立法机关决定。
此类债券的收益应予用于:
(a)CA 政府 Code § 16812(a) 依照立法机关可能不时颁布的此类立法,向本州学区提供贷款和赠款,用于购买和改善学校用地、购买学校家具和设备,以及规划、建造、重建、维修、改造和扩建校舍。
(b)CA 政府 Code § 16812(b) 支付在准备、宣传、发行和出售债券方面,以及在管理和指导此类债券销售所得款项的支出方面可能产生的费用。
本条所规定的债券的发行、签署、会签、背书和出售,及其利息息票,其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地点和方式,其销售的启动、宣传和举行程序,以及各州委员会和州官员履行其相关职责;以及所有其他与债券相关的规定、条款和条件,应由立法机关规定。
立法机关可以拨款,用于补充或替代根据本条授权出售的债券所得款项。如此拨付的款项应根据本条 (a) 款的规定支出。如果立法机关拨款替代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则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出售的债券总额应按如此拨付的金额予以减少。
立法机关应通过所有必要或便利的普通法或特别法,以实施本条的规定。此类法律可以规定由州拨款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根据本条向学区分配资金,在此情况下,尽管本宪法有任何其他规定,须与该委员会开会的立法机关成员应与非立法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该委员会待决事项进行投票和采取行动。
立法机关应要求根据本条从债券销售中获得资金分配的每个学区,根据学区偿还能力范围内的条款和金额,向州偿还此类资金。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通过本条时特此声明,为了本州及其人民的利益,由州协助本州学区为公立学校系统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学校用地和校舍,鉴于该系统是普遍关注的事项,因为本州儿童的教育是本州的一项义务和职能。

Section § 16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总额为1亿美元的债券。这些债券用于向学区提供贷款和赠款,以购买学校用地、家具、设备,以及进行校舍维修和建设。此外,还为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提供支持。

该法律规定了债券的发行、出售和管理方式,并允许州政府使用其他资金替代债券销售所得,并相应减少债券销售额。它还根据学区的财政能力设定了学区偿还资金的条款。

加利福尼亚州债券应按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金额准备、发行和出售,其面额、编号、发行日期和利率应由立法机关确定。
此类债券的收益应用于:
(a)CA 政府 Code § 16813(a) 根据立法机关可能不时颁布的立法,向本州学区提供贷款和赠款,用于购买和改善学校用地、购买学校家具和设备,以及规划、建造、重建、维修、改造和扩建校舍。
(b)CA 政府 Code § 16813(b) 根据立法机关可能不时颁布的立法,向学区提供贷款和赠款,以协助为有特殊需求(该术语定义见《教育法典》第56026条)的个人提供必要的住房和设备。
(c)CA 政府 Code § 16813(c) 支付准备、宣传、发行和出售债券可能产生的费用,以及管理和指导此类债券销售所得款项的支出。
本条规定的债券及其利息息票的发行、签署、会签、背书和出售,其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地点和方式,启动、宣传和举行销售的程序,以及各州委员会和州官员履行其相关职责;以及所有其他与债券相关的规定、条款和条件,均应由立法机关规定。
立法机关可以拨款,用于补充或替代根据本条授权出售债券所得的款项。如此拨付的款项应根据本条 (a) 款的规定支出。如果立法机关拨付的款项替代了出售债券所得的款项,则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出售的债券总额应按拨付的金额相应减少。
立法机关应通过所有必要或便利的普通法或特别法,以实施本条的规定。此类法律可以规定由州拨款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根据本条向学区分配资金,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本宪法有任何其他规定,被要求与该委员会开会的立法机关成员应与非立法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该委员会待决事项进行投票和采取行动。
立法机关应要求每个根据本条规定,为本条 (a) 款所列目的从债券销售中获得资金分配的学区,按照其偿还能力范围内的条款和金额向州偿还该笔资金。
立法机关可以要求每个根据本条规定,为本条 (b) 款所列目的从债券销售中获得资金分配的学区,按照立法机关认为适当的条款和金额向州偿还该笔资金。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通过本条时特此声明,州政府协助本州学区为公立学校系统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学校用地和校舍,符合本州和本州人民的利益,因为该系统是普遍关注的事项,且本州儿童的教育是州的义务和职能。

Section § 16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发行和管理总额达2.2亿美元的债券,以支持学区。这些资金可用于购买和升级学校用地、购置设备,以及建造或改善校舍。部分债券收益还可用于为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提供设施和工具。

州政府可以支付与债券发行相关的费用,并使用部分资金偿还之前的财政援助。立法机关有权设定债券销售的所有细节,包括利率、偿还条款以及所需的任何额外资金。学区若获得用于特定用途的债券资金,必须根据其财政能力向州政府偿还。

加利福尼亚州债券应按两亿两千万美元 ($220,000,000) 的金额准备、发行和出售,其面额、编号、日期和利率应由立法机关确定。
此类债券的收益应用于:
(a)CA 政府 Code § 16814(a) 根据立法机关可能不时颁布的立法,向本州学区提供贷款和赠款,用于购买和改善学校用地、购买学校家具和设备,以及规划、建造、重建、维修、改造和扩建校舍。
(b)CA 政府 Code § 16814(b) 根据立法机关可能不时颁布的立法,向学区提供贷款和赠款,以协助为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提供必要的住房和设备,该术语定义见《教育法典》第56026条。
(c)CA 政府 Code § 16814(c) 支付在准备、宣传、发行和出售债券以及管理和指导此类债券销售所得款项支出方面可能产生的费用。
(d)CA 政府 Code § 16814(d) 按照法律规定,偿还1958年第一次特别会议从投资基金中拨付用于州学校建设援助的任何款项。
本条所规定的债券及其利息息票的发行、签署、会签、背书和出售,其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地点和方式,其销售的启动、宣传和举行程序,以及各州委员会和州官员履行其相关职责;以及所有其他与债券相关的规定、条款和条件,均应由立法机关规定。
立法机关可以拨款,用于补充或替代根据本条授权出售的债券所得款项。如此拨付的款项应根据本条 (a) 款的规定支出。如果立法机关拨款替代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则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出售的债券总额应按所拨付的金额减少。
立法机关应通过所有必要或便利的普通法或特别法,以实施本条的规定。此类法律可以规定由州拨款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根据本条向学区分配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本宪法有任何其他规定,被要求与该委员会开会的立法机关成员应与非立法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该委员会待决事项进行投票和采取行动。
立法机关应要求每个根据本条规定,为本条 (a) 款所规定的目的而从债券销售中获得资金分配的学区,按照其偿还能力范围内的条款和金额向州偿还该款项。
立法机关可以要求每个根据本条规定,为本条 (b) 款所规定的目的而从债券销售中获得资金分配的学区,按照立法机关认为适当的条款和金额向州偿还该款项。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通过本条时特此声明,州政府协助本州学区为公立学校系统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学校用地和校舍,符合州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该系统是普遍关注的事项,且本州儿童的教育是州的义务和职能。

Section § 16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授权加利福尼亚州根据1958年州建设方案债券法案发行和出售2亿美元的债券。这笔资金旨在用于该法案中概述的州建设工程。该法律确认了该法案的合法性,并确保其目的不会因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而失效。尽管允许对该法案进行修改,但修改必须与建设相关,且不得增加债券金额或将资金用于无关目的。

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总额为两亿美元 ($200,000,000) 的债券,以及该债券销售所得款项的使用和处置,均按照1958年州建设方案债券法案的规定,该法案授权发行和出售债券,旨在提供资金用于执行该法案所设想的州建设方案,特此授权和指示;且1958年州建设方案债券法案特此获得批准、采纳、合法化、确认并使其完全生效。本宪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使本条的规定失效或加以限制,本条亦不得阻止对1958年州建设方案债券法案进行与其主题相关的修正;但前提是,此类修正不得增加本文授权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总额,也不得将所得款项用于与其中普遍描述的建设方案无关的目的。

Section § 16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发行价值3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学校改善项目。这些债券的资金将以贷款和赠款的形式提供给学区,用于购买和升级学校场地、购买家具和设备、建造和维修校舍,以及帮助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教育的学校。

此外,法律规定债券收益还可以支付与发行债券相关的费用,并偿还1960年用于学校建设援助的某些州资金。立法机关有权管理这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管理细节,并可以选择拨付额外资金来补充或替代债券收益。

通过这项举措分配给学区的州资金必须根据立法机关决定的条款偿还,这些条款应反映学区的偿还能力。法律强调,协助学校提供必要的设施对于履行州教育儿童的义务至关重要。

加利福尼亚州债券应予准备、发行和出售,金额为三亿美元 ($300,000,000),以立法机关决定的此类面额、编号、载明此类日期并附带此类利率。
此类债券的收益应予用于:
(a)CA 政府 Code § 16816(a) 根据立法机关可能不时颁布的此类立法,向本州学区提供贷款和赠款,用于购买和改善学校场地、购买学校家具和设备,以及规划、建造、重建、维修、改造和扩建校舍。
(b)CA 政府 Code § 16816(b) 根据立法机关可能不时颁布的此类立法,向学区提供贷款和赠款,协助为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提供必要的校舍和设备以供教育,该术语定义见《教育法典》第56026条。
(c)CA 政府 Code § 16816(c) 支付可能产生的用于准备、宣传、发行和出售债券,以及管理和指导此类债券销售所得款项的支出。
(d)CA 政府 Code § 16816(d) 依照法律规定偿还1960年第一次特别会议从普通基金中拨付的任何用于州学校建设援助的款项。
本文规定的债券的发行、签署、会签、背书和出售,及其利息息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地点和方式,启动、宣传和举行销售的程序,以及各州委员会和州官员履行其相关职责;以及所有其他与债券相关的规定、条款和条件,应由立法机关规定。
立法机关可以拨款,用于补充或替代根据本条授权出售债券所得的款项。如此拨付的款项应根据本条 (a) 款的规定支出。如果立法机关拨付的款项替代了债券销售所得的款项,则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出售的债券总额应按所拨付的金额减少。
立法机关应通过所有必要或便利的普通或特别法律,以实施本条的规定。此类法律可以规定由州拨款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根据本条向学区分配资金。尽管本宪法有任何其他规定,须与该委员会开会的立法机关成员应与非立法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该委员会审议的与本条或宪法中任何其他条款或授权向学区分配资金用于与本条所列目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立法行为有关的事项进行投票和采取行动。
立法机关应要求每个根据本条规定,为本条 (a) 款所列目的从债券销售中获得资金分配的学区,按照该学区偿还能力范围内的条款和金额向州偿还该款项。
立法机关可以要求每个根据本条规定,为本条 (b) 款所列目的从债券销售中获得资金分配的学区,按照立法机关认为适当的条款和金额向州偿还该款项。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通过本条时特此声明,为了本州及其人民的利益,州应协助本州学区为公立学校系统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学校场地和校舍,鉴于本州儿童的教育是州的义务和职能,该系统是普遍关注的事项。

Section § 16817

Explanation

本节授权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最高达四亿美元的债券。这些债券的资金旨在为退伍军人购买农场和住房提供经济援助,正如《1960年退伍军人债券法案》所概述的。该法案与《1943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案》及相关法律保持一致。这项授权是自动执行的,意味着它不需要额外的立法行动,尽管此类行动仍然被允许。它确认了该法案的完全批准和生效。

加利福尼亚州债券的发行和出售,总额不超过四亿美元 ($400,000,000),以及所述债券销售所得款项的使用和处置,均依照《1960年退伍军人债券法案》(《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四编第六章第5h条)的规定,该法案授权发行和出售总额为四亿美元 ($400,000,000) 的州债券,旨在提供一笔资金,用于依照《1943年退伍军人农场和住房购买法案》及其所有修订和补充法案的规定,为退伍军人提供农场和住房援助,特此授权和指示;且该《1960年退伍军人债券法案》特此获得批准、采纳、合法化、追认、确认,并自本宪法修正案生效之日起完全生效。本条的所有规定均应自动执行,且无需任何立法行动来推动其执行,但这不应妨碍此类立法行动。本宪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