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7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票据”一词在本章中的含义。它指的是债券、息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州政府债务,但不包括支付令。

Section § 16701

Explanation
如果证明有财务义务的文件(如债券或票据)遗失或损毁,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明以及所需的保证金,州财政部长可以签发一份替代文件。这份新文件将由现任官员签署。如果文件上显示的债务已经到期,只要财政部长的记录确认该债务尚未支付,他就可以支付。

Section § 16702

Explanation
如果您遗失了由司库经手的重要文件,且司库拒绝补发,您可以请求萨克拉门托的法院,要求司库解释为何不签发新文件。

Section § 16703

Explanation
如果你提交一份要求对方作出解释的命令申请,你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将副本送达给财务官。

Section § 167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证明他们拥有某些已遗失或损毁且尽管努力寻找仍无法找到的文件,法院可以命令司库签发新文件。这只有在没有充分理由反对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并且所有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所需担保。

Section § 16705

Explanation
在州政府签发替代文件或偿付遗失或损毁的金融文件之前,文件所有者必须提供一种抵押品。对于不记名凭证,抵押品应是遗失文件价值的两倍。对于记名凭证,抵押品应与文件的票面价值相符。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州政府免受因遗失或损毁文件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这种抵押品的具体细节必须由司库批准并备案。

Section § 16706

Explanation
如果签发新的法律文件,业主需负责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和开支。

Section § 16707

Explanation

如果债券或凭证等金融票据遗失或毁损,本法律允许签发一份副本。原始票据和副本票据都将包含详细信息,表明它们是副本。如果两个版本都被错误地支付,司库不承担任何损失责任,但可以依赖所提供的保证金。

每一份新签发的票据以及该票据的每一张息票,应在其票面注明该票据的编号和面额;其系为替代据称已遗失或毁损的票据而签发;其系作为副本签发;并且,如果原始票据和副本票据均提交给司库并由其支付,司库不应对重复支付承担责任,但可依赖所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