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强制地方承担的费用一般规定
Section § 17511
本节将“城市”一词定义为任何类型的城市,无论是遵循普通法还是拥有自己的特许状,但不包括同时兼作县的城市。
Section § 17513
Section § 17514
Section § 17516
“行政命令”是指可以由州长、任何在州长手下工作的官员,或任何州政府机构、部门、委员会或理事会发布的指令。这可以包括与治理相关的命令、计划、要求、规定或规章。
Section § 17517.5
本法律规定,“州授权的成本节约”是指地方机构或学区因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允许其停止或减少1975年1月1日之前强制要求的项目的服务而节省的任何资金。
Section § 17518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地方机构”,包括州内的任何市、县、特区、管理局或其他政治区划。
Section § 17518.5
本节解释了什么是“合理报销方法”。这是一种用于偿还地方机构和学区因州政府要求而产生的费用的公式。该方法应使用来自广泛样本的成本信息,并考虑各学区之间的成本差异,以保持支出效率。
在可能的情况下,该公式使用一般估算,而非要求详细的成本文件。如果强制要求持续时间较长,它可以考虑长达10年的成本。不同的团体,如财政部或受影响的机构,都可以制定这种报销方法。本节于2019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7520
本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内的“特别区”。特别区是州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履行特定职能。它包括县服务区、改善区和维护区等。然而,根据本法律,市、县、学区和社区大学区不被视为特别区。
此外,县立免费图书馆、获得县消防保护服务的区域以及县公路区,就本法律部分的规定而言,也被列为特别区。
Section § 17521.5
Section § 17522
本节概述了加州地方机构或学区可以向主计长提交的不同类型的报销申请。“初始报销申请”涵盖了首次申请指示中列明的特定财政年度的费用。“年度报销申请”涉及上一财政年度实际发生且需要报销的费用。“权利申请”用于设定或调整基准年权利,所有此类申请均受另一节中提及的附加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17523
Section § 1752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地方机构或学区的“基准年应享权利”。它的计算方法是,取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经批准的报销申请的平均值,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但是,它不包括这些年份中的任何一次性或启动成本。如果一项指令在1月1日生效,第一年的申请金额可以通过将该年1月至6月期间申报的金额翻倍来计算,同样不包括任何非经常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