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合格信托公司”定义为加州境内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的信托部门,或经授权可在本州内作为信托公司运营的信托公司。

Section § 16551

Explanation

经银行许可,加州司库可以允许某些金融机构保管作为担保而存入的证券。司库可以授权合格的信托公司、联邦储备银行,或位于指定准备金城市的州立或国家银行来存放这些证券。

司库还可以将这些证券存放在任何合格的信托公司或联邦储备银行进行保管。此外,如果信托公司接受了这些证券,在司库批准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进一步将这些证券存放在位于准备金城市的州立或国家银行。

经拥有已存入或将存入其处作为担保的证券的银行同意,州司库可以:
(a)CA 政府 Code § 16551(a) 授权任何合格的信托公司(存款银行除外),或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位于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指定为准备金城市或中央准备金城市的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作为其代理人接收本章批准的任何证券的存款。
(b)CA 政府 Code § 16551(b) 将其根据本章已接收的任何证券,作为信托存款存放并保管在任何合格的信托公司(存款银行除外),或在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
(c)CA 政府 Code § 16551(c) 凡任何合格的信托公司根据第 (a) 款或第 (b) 款接受此类证券时,该信托公司经州司库事先批准,可以将在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指定为准备金城市或中央准备金城市的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保管此类证券。

Section § 165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司库将证券存入合格信托公司或联邦储备银行时,必须取得证券的收据。当这些证券由这些机构保管时,司库和州不负责其安全。责任仅在证券被取回后才开始。

Section § 16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受信任的实体,例如联邦储备银行或合格的信托公司,如果代表财政部接收证券,则必须遵循司库提供的关于处理这些证券的具体书面指示。该实体仅负责精确地遵循这些指示。司库始终保留对这些证券的控制权。

任何合格的信托公司或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凡证券交付给其,无论是作为财政部的代理人还是保管人,均应按照司库的指示处置该等证券,且仅对严格遵守司库向其发出的书面指示负责。所有该等证券始终受司库的指令管辖。

Section § 16554

Explanation
如果信托公司或联邦储备银行负责处理和保管证券,它们收取的任何费用不由财政部长承担。相反,这些费用必须由证券所有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