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拥有已存入或将存入其处作为担保的证券的银行同意,州司库可以:
(a)CA 政府 Code § 16551(a) 授权任何合格的信托公司(存款银行除外),或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位于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指定为准备金城市或中央准备金城市的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作为其代理人接收本章批准的任何证券的存款。
(b)CA 政府 Code § 16551(b) 将其根据本章已接收的任何证券,作为信托存款存放并保管在任何合格的信托公司(存款银行除外),或在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
(c)CA 政府 Code § 16551(c) 凡任何合格的信托公司根据第 (a) 款或第 (b) 款接受此类证券时,该信托公司经州司库事先批准,可以将在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指定为准备金城市或中央准备金城市的任何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保管此类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