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用于存放州政府资金的“合格银行”。(州)司库可以选择加州境内的州银行或国家银行,这些银行必须在满足信贷需求方面(特别是针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地区)获得联邦机构的满意评级。此外,要接受州政府存款,银行还必须提供本章规定的必要担保。

Section § 1650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明确了哪些银行可以用来保管州政府的资金。它规定,合格的银行不仅包括加州本地银行,还包括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无论这些外国银行是来自美国其他州还是其他国家。这些分支机构必须根据相应的州法律、国家法律或联邦法律获得授权或许可。

(a)CA 政府 Code § 16500.5(a) 《金融法典》第1部第1章(自第99条起)和第1670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条。
(b)CA 政府 Code § 16500.5(b) 在本章中,为将属于州或由州保管的资金进行保管而成为合格银行之目的,“位于本州的州银行或国家银行”、“州银行或国家银行”、“本州的州银行或国家银行”以及“本州的州银行或国家银行”等短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16500.5(b)(1) 任何外国(其他州)州银行的加州分行,该银行根据其注册地法律和联邦法律获准设立该分行。
(2)CA 政府 Code § 16500.5(b)(2) 任何外国(其他州)国家银行的加州分行,该银行根据联邦法律获准设立该分行。
(3)CA 政府 Code § 16500.5(b)(3) 任何外国(其他国家)银行的加州分行,该银行根据《金融法典》第1部第20章第3条(自第1800条起)获准设立该分行。
(4)CA 政府 Code § 16500.5(b)(4) 任何外国(其他国家)银行的加州联邦分行,该银行根据联邦法律获准设立该分行。

Section § 16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司库将州政府的钱存入加州以外的银行,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这些银行必须是州的代理人或为州保管证券,并且在满足其当地社区(包括较贫困社区)需求方面必须有良好的评级。

Section § 16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司库控制的所有资金都必须存入符合条件的银行。如果这些资金原本就在州金库中,那么即使存入银行,它们仍被视为州金库的一部分。而任何非来自州金库的额外存款,则被视为由司库代为信托保管。

Section § 16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司库如何决定存放州政府资金。州司库决定哪些资金应存入定期存款(通常会随时间赚取利息),哪些应存入活期存款(可能不赚取利息)。这些决定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条款中的某些现有规定。

Section § 16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库通过在不同类型的银行账户之间调动资金来高效管理资金。当需要用于即时开支时,司库可以将资金从定期存款(有固定期限的账户)转入活期存款(随时可提取的账户)。同样,如果有些资金目前不需要动用,它们可以存入活期存款以供灵活使用。

Section § 16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存入银行的资金金额不应超过该银行的总净资产。

任何银行的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

Section § 16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属于州政府或由州政府官员或雇员(财政部长除外)经手的资金应如何管理。这些资金必须按照财政总监的决定,存入加州的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这些银行必须提供与财政部长存款相同的担保。 此外,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中某项具体规定,持有拨给县的资金的银行,必须按照《政府法典》中的某些要求,为这些存款提供担保。

Section § 16507

Explanation

如果州官员作为受托人或信托人,将属于州机构在押人员的资金存入银行,只要他们合法且善意地处理了存款,那么即使银行倒闭,他们也不对任何财务损失负责。

州官员不对因银行倒闭造成的损失承担公务保证金责任,如果该银行存放了属于州机构在押人员的资金,并且该官员依法被要求或允许作为该资金的受托人或信托人,且他以善意并依照法律进行存款。

Section § 16508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本法律规定,司库长对根据本章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不承担责任。一旦款项存入,司库长对其后续情况不负责。

Section § 16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司库负责保管、管理和分发存单和证券。司库还处理存款产生的任何利息以及销售所得收益。州政府负责保护和返还任何已存入的证券。

Section § 1651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州官员或雇员以本章规定不允许的方式存入州政府的钱,他们可能会失去工作或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