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20

Explanation
如果一笔存款受到美国联邦法律的保障,那么该存款中受保障的部分就不需要提供任何担保。

Section § 16521

Explanation
加州的银行如果想持有活期或定期存款,必须向州司库提供额外的担保。这笔担保的价值必须高于存款金额,并且至少要多出 (10)%。具体类型的证券在另一条款中列出,任何尚未收到的资金在计算所需担保时,不计入存款总额。

Section § 16522

Explanation

本法律列出了可作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担保的各类证券。这些证券包括美国政府债券、地方公共机构债券、州债券和市政债券等。此外,本州的注册认股权证、特定联邦机构发行的证券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住房金融机构的债券也同样可接受。

以加利福尼亚州住宅房地产的第一抵押担保的本票在特定条件下也允许使用,例如其价值必须至少比存款金额高出50%,且不能逾期。其他国家(如以色列国)的某些债券以及开发银行的证券也可用于担保。最后,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信用证在符合特定标准(确保其覆盖全部存款金额)的情况下也是允许的。

下列证券可作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担保:
(a)CA 政府 Code § 16522(a) 美国政府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或以美国政府的信用和信誉担保本金和利息支付的债务,包括小企业管理局贷款的担保部分,只要这些贷款是以美国政府的信用和信誉担保本金和利息支付的债务。
(b)CA 政府 Code § 16522(b) 地方公共机构(如《1949年美国住房法》(42 U.S.C. Sec. 1441 et seq.)所定义)的票据或债券或任何债务,或公共住房机构(如《1937年美国住房法》(42 U.S.C. Sec. 1437 et seq.)所定义)的任何债务,且这些债务以美国政府的信用和信誉担保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c)CA 政府 Code § 16522(c) 本州或本州内任何县、市、镇、大都会水区、市政公用事业区、市政水区、桥梁和公路区、防洪区、学区、水区、水资源保护区或灌溉区的债券,以及收入或税收预期票据,以及仅以本州或此类地方机构或区,或其部门、委员会、机构或当局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收益债券。
(d)CA 政府 Code § 16522(d) 本州的注册认股权证。
(e)CA 政府 Code § 16522(e) 由美国邮政局、根据经修订的《联邦农业贷款法》(Public Law 64-158)设立的联邦土地银行或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发行的债券、合并债券、抵押信托债权证、合并债权证或其他债务;由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农业信贷法》(Public Law 73-75)设立的合作社中央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发行的债权证和合并债权证;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12 U.S.C. Sec. 1421 et seq.)设立的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合并债务;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国家住房法》(Public Law 73-479)设立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和政府国民抵押协会的债券、债权证和其他债务;根据上述法案设立的任何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债券;根据《1970年紧急住房融资法》(Public Law 91-351)设立的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发行的债券、债权证和其他债务;以及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16 U.S.C. 831)由田纳西河谷管理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其他债务。
(f)CA 政府 Code § 16522(f) 加利福尼亚州住房金融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部第3章第7章(第51350条起)发行的债券和票据。
(g)CA 政府 Code § 16522(g) 以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住宅房地产的第一抵押和第一信托契据担保的本票,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6522(g)(1) 尽管有第16521条规定,本票的价值在任何时候都应至少比存入银行的金额高出50%;
(2)CA 政府 Code § 16522(g)(2) 财政部长发布法规,建立确定本票价值的程序,并制定必要的标准以保护如此抵押的存款的安全;
(3)CA 政府 Code § 16522(g)(3) 存款机构可以行使、执行或放弃本票、抵押或信托契据授予其的任何权利或权力;以及
(4)CA 政府 Code § 16522(g)(4) 以下各项不得用作存款的担保:
(A)CA 政府 Code § 16522(g)(4)(A) 任何逾期超过90天的本票,
(B)CA 政府 Code § 16522(g)(4)(B) 任何由优先于该抵押或信托契据的留置权担保的本票,或
(C)CA 政府 Code § 16522(g)(4)(C) 任何已根据《民法典》第2924条记录违约通知或已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25a条提起诉讼的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本票。
(h)CA 政府 Code § 16522(h) 以色列国发行的债券。
(i)CA 政府 Code § 16522(i)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或波多黎各政府开发银行发行、承担或担保的债务。
(j)CA 政府 Code § 16522(j) 本州或其任何地方机构发行的任何市政证券,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a)(29)条(15 U.S.C. 78,经修订)所定义。
(k)CA 政府 Code § 16522(k) 由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发行的信用证,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财政部长的规定,并应包含以下条款:

Section § 16523

Explanation
如果州司库认为有必要保护州,他们可以要求银行提供一份赔偿保证金。这份保证金保证,如果用作存款抵押品的证券价值下降,导致任何损失,都会得到保障。提供这份保证金的人(担保人)不能是要求提供保证金的银行的股东。

Section § 16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使用担保保险公司的债券作为存款的一种担保形式,而不是直接向司库存入证券。

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向司库存入经认可的担保保险公司的债券,以代替证券存款,作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担保。

Section § 16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保险公司为银行存款提供担保,其担保金额不能超过该公司自身财务价值的10%。这里的财务价值是指美国财政部报告中列出的该公司的股本和盈余。

被认可的担保保险公司在任何一家银行的活期或定期存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股本和盈余的10%,该股本和盈余以美国财政部发布的上一份报告为准。

Section § 16527

Explanation

如果司库提出要求,保险专员必须提供一份证书,证明某家保险公司有资格为特定类型的存款(包括活期和定期存款)提供担保。

应司库要求,保险专员应出具一份证明,显示任何获准的保证保险公司作为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担保人的资格。

Section § 165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担保保险人的担保债券若要被接受作为存款的担保,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获得保险专员的认证,确认其符合特定标准;二是持有美国财政部的证书,表明其有资格作为联邦债券的担保人。

被认可的担保保险人的担保债券,除非经保险专员认证符合本章要求,并且除非其还持有美国财政部颁发的授权证书,凭此证书有资格作为联邦债券的担保人,否则不得被接受作为活期或定期存款的担保。

Section § 165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所要求的债券形式由总检察长决定。

Section § 1653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担保存款的担保函的担保人(即提供财务担保的个人或公司),您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司库并给予10天通知期,来终止您对未来义务的责任。但是,在10天通知期结束前发生的任何责任,您仍需承担。

在司库收到您的通知后,他们有10天时间来获得新的担保,或撤回您正在终止的担保函所涵盖的存款。

任何担保活期或定期存款的担保函的担保人,可以通过向司库发出10天书面终止通知,终止该担保函对未来责任的效力。此类终止通知不影响在10天期限届满前产生的任何责任。
在收到此类终止通知后的10天内,司库应要求提供其他可接受的担保,或提取由将被终止的担保函所担保的存款。

Section § 16531

Explanation
如果您向财务长交存的保证金金额超出了规定要求,您可以申请提取或解除多余的金额。这需要财务长的书面批准。

Section § 165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加州州预算未能按时通过,或者医疗补助(Medi-Cal)预算出现资金短缺时会发生什么。如果预算延迟,审计长可以从普通基金中调拨资金,最高可达去年医疗补助(Medi-Cal)预算的10%,存入一个名为“医疗服务提供者临时支付基金”的专门基金。这笔钱用于支付为医疗补助(Medi-Cal)计划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前提是他们已提交发票且款项已到期。此外,联邦信托基金中最高6%的资金也可以拨给这个临时支付基金。

如果财政部批准此类资金划拨,必须在10天内通知立法机关,包括划拨金额和原因。根据此计划提供的贷款必须在同一财政年度或下一个财政年度偿还,通过已分配的预算项目或新的拨款来完成。预算最终通过后,医疗保健服务部会告知审计长如何处理与这些临时贷款相关的任何剩余资金或支出。

(a)CA 政府 Code § 1653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不论财政年度,如果年度州预算未能在预算所适用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的6月30日前颁布,或者在某一财政年度内医疗补助(Medi-Cal)预算出现赤字,则应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6531.1(a)(1) 审计长应每年根据财政部的指令,以一笔或多笔贷款的形式,从普通基金向医疗服务提供者临时支付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划拨一笔款项,该款项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财政年度预算案中从普通基金拨付用于医疗补助(Medi-Cal)福利费用的金额的10%。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临时支付基金特此持续拨款,用于在未颁布预算的财政年度的7月1日或之后、以及在该年度的9月1日之前,向医疗补助(Medi-Cal)服务提供者、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第4部分第6章(自第120950条起)提供服务的提供者,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自第4500条起)提供服务的提供者支付款项;或用于在医疗补助(Medi-Cal)计划出现赤字期间,向医疗补助(Medi-Cal)服务提供者、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第4部分第6章(自第120950条起)提供服务的提供者,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自第4500条起)提供服务的提供者支付款项。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应根据本分段进行支付:
(A)CA 政府 Code § 16531.1(a)(1)(A) 已提交服务发票。
(B)CA 政府 Code § 16531.1(a)(1)(B) 服务款项已到期应付,且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确定该支付有效。
(2)CA 政府 Code § 16531.1(a)(2) 对于适用于本分段的任何财政年度,特此从联邦信托基金向医疗服务提供者临时支付基金拨款,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年度预算案中从联邦信托基金拨付用于医疗补助(Medi-Cal)福利费用的金额的6%。
(3)CA 政府 Code § 16531.1(a)(3) 财政部应在授权划拨后的10天内通知立法机关。向立法机关发出的10天通知应包括划拨金额、划拨原因以及用于计算划拨金额的财政假设。
(b)CA 政府 Code § 16531.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59条,根据分段(a)提供的贷款以及从医疗服务提供者临时支付基金中支出的款项,应在贷款发放的同一财政年度或随后的财政年度偿还,具体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财政部协商后确定。该贷款应通过借记相应的预算案项目或使用补充拨款法案的收益来偿还,具体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财政部协商后确定。
(c)CA 政府 Code § 16531.1(c) 在适用于分段(a)的财政年度的年度预算案或补充拨款法案颁布后的30天内,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财政部协商,将其根据分段(b)作出的决定告知审计长,并应指定医疗服务提供者临时支付基金中的任何支出和未支出资金应转入的财政年度和预算案项目。

Section § 16532

Explanation
如果银行未能按照约定允许司库提取资金,司库有权收回为这些资金提供的抵押品,将其变现,然后依法使用这笔钱。

Section § 16533

Explanation
如果司库认为现有担保金不够充分,他可以要求达到其标准的额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