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司库有权与银行或其他机构签订存放公共资金的合同。这些合同将包含关于资金存放多久、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何时支付利息,以及资金如何提取或偿还的条件,同时还会说明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

Section § 16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合同包含任何必要的条款,以遵守某些联邦银行规定,从而为州存款获得最佳利率。此外,活期存款(即可以随时提取的款项)必须在司库要求时可供提取。

Section § 165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与不同类型州银行存款相关的合同要求。对于每日活期存款,银行必须每日向司库提供报表,详细说明所有交易和每日结束时的余额。如果这些账户计息,它们还必须报告应付利息。

对于定期存款或计息定期存款,利息在存款期满时支付,银行必须报告已支付的利息,并详细说明州存款在一段时间内的余额。合同可以允许在存款期限内定期支付利息,并且任何已支付的利息都必须附有该期间账户的详细报告。

涵盖活期国库存款的合同应规定,各存款机构应每日向司库提交一份账户报表,显示当日的存款、支付或提款日期,以及其在当日结束时持有的州资金余额或金额。如果此类活期存款计息,合同还应规定,在付息日,存款机构还应提供一份报表,显示应付利息金额,连同应付利息的支付。
涵盖定期或计息定期存款的合同应规定,存款银行应支付的利息应在作为合同一部分发行的存款凭证到期时支付。合同也可规定在存款期限内定期付息。管理定期存款的合同还应规定,存款银行应在支付利息时报告利息金额,通过报表显示其在此期间持有的州资金余额或金额以及其上应计利息的金额。

Section § 16563

Explanation
受托人必须制作每份合同的三份副本。其中一份副本必须由司库提交给审计长备案。

Section § 16564

Explanation

当司库将州政府资金存入被选定为存款机构的银行时,他们必须保留一份收据或类似的存款证明。这份文件应包含存款金额,并提及银行与司库之间的协议。

在将州政府资金存入任何被指定为存款银行的银行时,司库应取得并保存收据、存款证明,或司库可能要求的其他存款凭证,其中应载明存款金额并提及存款银行与司库之间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1656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意味着,当财务长发出指令时,负责存款业务的银行必须以处理其管理的其他任何账户相同的方式,处理国家的所有金融票据,如支票和汇票。简而言之,在处理和支付方面,国家的支票应与任何其他存款人的支票受到同等对待。

经财务长指令,存款银行应以与其他存款人的支票、汇票及其他汇兑票据被处理、收取和支付相同的方式和条件,处理、收取和支付所有支票、汇票及其他汇兑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