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金禁止使用国家资金和设施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织
Section § 1664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雇主在工会活动方面的关键术语。它定义了雇主试图影响员工支持或反对工会或加入工会的选择意味着什么。它还明确指出,“雇主”是指雇用一人以上的任何实体,“州承包商”是指通过合同获得州资金的雇主。“州资金”指来自州财政部或专项基金的款项,包括拨给公共机构用于合同的超过25万美元的资金。“州财产”包括州拥有或租赁的任何财产。
Section § 16645.1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资金不能用于支付承包商为影响工会组织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如果承包商向州政府申请报销,他们必须证明所报销的费用与工会组织活动无关。承包商必须保留记录,证明未就此类活动向州政府申请报销,并应总检察长的要求提供这些记录。如果承包商违反此规定使用州政府资金,他们必须退还该金额,并支付两倍于该金额的罚款。该法律不适用于支付金额不取决于实际成本的固定价格合同。
Section § 1664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收到州政府的拨款,你不能用它来影响、支持或反对工会组织活动。你必须说明你如何使用这笔钱,证明它用于了预期的目的。未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平均分配到相关项目支出中。在获得资金之前,你必须证明它不会用于与工会相关的活动。如果你确实将资金用于这些活动,你需要保留记录,证明州资金没有被滥用,并在被要求时将其提供给总检察长。如果你违反这些规定,你将欠州政府滥用资金的金额,外加该金额两倍的罚款。
Section § 16645.3
Section § 16645.4
如果承包商在加州从州合同中获得超过5万美元,他们不能在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包括任何延期)使用这些资金来影响工会组织活动。这项规定必须包含在所有超过5万美元的合同中。承包商必须保存详细记录,以证明州资金未用于与工会相关的活动,并且如果被要求,必须向总检察长提供这些记录。
如果承包商违反此规定,他们必须退还不当使用的金额,并支付两倍于该金额的罚款。
Section § 16645.5
这项法律禁止通过合同或特许协议在州属财产上运营的雇主,利用该财产举行旨在鼓励或阻止工会组织的会议。如果州属财产免费向公众开放使用,则此规定不适用。如果雇主违反此规定,他们必须向州支付每名员工每次会议1,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16645.6
这项法律规定,接受州政府资金的公共雇主不得利用这笔资金影响工会组织活动,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此外,任何明知故犯地以这种方式使用州政府资金的公职人员,可能会被追究财务责任,要求将资金返还给州政府。
Section § 1664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私营雇主在一年内因参与州政府项目而获得超过10,000美元的州政府资金,他们不能将这笔钱用于影响工会组织活动。为了参与州政府项目,雇主必须证明不会将州政府资金用于此类目的。如果雇主在工会组织活动上花费资金,他们必须保留记录,证明没有使用州政府资金。如果总检察长提出要求,必须提供这些记录。如果雇主不当使用州政府资金,他们必须偿还这些资金,并支付两倍于滥用金额的罚款。
Section § 16645.8
Section § 16646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与工会组建活动相关的开支应如何处理。如果为协助、促进或试图阻止工会组建的活动产生了开支,这些开支应按此报告。这包括法律费用、咨询费用以及相关员工的工资等成本。此外,如果州政府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这些支出必须根据其所占的份额或百分比,在州政府资金和其他资金之间进行划分。
Section § 16647
这项法律规定,所提及的章节不适用于与劳工组织和就业相关的某些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处理申诉、处理集体谈判协议、允许劳工组织进入雇主财产、遵守法律或协议,以及处理与劳工组织的自愿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