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6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雇主在工会活动方面的关键术语。它定义了雇主试图影响员工支持或反对工会或加入工会的选择意味着什么。它还明确指出,“雇主”是指雇用一人以上的任何实体,“州承包商”是指通过合同获得州资金的雇主。“州资金”指来自州财政部或专项基金的款项,包括拨给公共机构用于合同的超过25万美元的资金。“州财产”包括州拥有或租赁的任何财产。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16645(a) “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织”是指雇主试图影响其在本州的雇员或其分包商的以下任何一项决定:
(1)CA 政府 Code § 16645(a)(1) 是否支持或反对代表或寻求代表这些雇员的劳工组织。
(2)CA 政府 Code § 16645(a)(2) 是否成为任何劳工组织的成员。
(b)CA 政府 Code § 16645(b) “雇主”是指在本州雇用一人以上的任何个人、公司、非法人协会、合伙企业、政府机构或团体,或其他法律实体。
(c)CA 政府 Code § 16645(c) “州承包商”是指根据与州或其任何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为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获得州资金的任何雇主。“州承包商”包括根据(d)款(2)项中规定的合同获得州资金的雇主。就本章而言,该合同应被视为与州机构签订的合同。
(d)Copy CA 政府 Code § 1664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16645(d)(1) “州资金”是指从州财政部或州的任何专项基金或信托基金中提取的任何款项。
(2)CA 政府 Code § 16645(d)(2) “州资金”包括州拨款并转给任何公共机构(包括特别区)的任何款项,公共机构使用该款项全部或部分资助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服务合同。
(e)CA 政府 Code § 16645(e) “州财产”是指由州或任何州机构拥有或租赁的任何财产或设施。

Section § 166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资金不能用于支付承包商为影响工会组织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如果承包商向州政府申请报销,他们必须证明所报销的费用与工会组织活动无关。承包商必须保留记录,证明未就此类活动向州政府申请报销,并应总检察长的要求提供这些记录。如果承包商违反此规定使用州政府资金,他们必须退还该金额,并支付两倍于该金额的罚款。该法律不适用于支付金额不取决于实际成本的固定价格合同。

(a)CA 政府 Code § 16645.1(a) 州政府资金不得用于报销州政府承包商为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织活动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b)CA 政府 Code § 16645.1(b) 州政府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州政府资金报销请求,均应包含一份证明,证明承包商未就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织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寻求报销。产生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织活动费用的州政府承包商,应保存足以证明未就这些费用寻求州政府资金报销的记录。州政府承包商应在接到请求时向总检察长提供这些记录。
(c)CA 政府 Code § 16645.1(c) 州政府承包商应对州政府承担因违反 (a) 款规定而获得的任何资金的金额,加上相当于该资金金额两倍的民事罚款。
(d)CA 政府 Code § 16645.1(d) 本节不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或任何其他州政府资金支付金额不取决于州政府承包商所产生费用的安排。

Section § 166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收到州政府的拨款,你不能用它来影响、支持或反对工会组织活动。你必须说明你如何使用这笔钱,证明它用于了预期的目的。未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平均分配到相关项目支出中。在获得资金之前,你必须证明它不会用于与工会相关的活动。如果你确实将资金用于这些活动,你需要保留记录,证明州资金没有被滥用,并在被要求时将其提供给总检察长。如果你违反这些规定,你将欠州政府滥用资金的金额,外加该金额两倍的罚款。

(a)CA 政府 Code § 16645.2(a) 州拨款(包括由公共机构以拨款形式支付的州资金)的接受者,不得将资金用于协助、促进或阻碍工会组织活动。
(b)CA 政府 Code § 16645.2(b) 就本节而言,州拨款的每个接受者应按以下方式对这些资金进行核算:
(1)CA 政府 Code § 16645.2(b)(1) 拨款方指定用于接受者特定支出的州资金,应核算为已分配给该支出。
(2)CA 政府 Code § 16645.2(b)(2) 未按 (1) 款所述指定用途的州资金,应按比例分配给接受者为获得拨款的项目所进行的所有支出。
(c)CA 政府 Code § 16645.2(c) 在支付州拨款之前,接受者应向州提供一份证明,证明任何资金都不会用于协助、促进或阻碍工会组织活动。任何为协助、促进或阻碍工会组织活动而进行支出的接受者,应保留足以证明州资金未用于这些支出的记录。拨款接受者应在接到请求时向总检察长提供这些记录。
(d)CA 政府 Code § 16645.2(d) 拨款接受者应对州承担责任,责任金额为违反 (a) 款规定使用的任何资金金额,外加相当于该资金金额两倍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166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承包商在执行州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其雇员组织或加入工会的尝试。这包括反对和鼓励工会组织活动。如果州承包商违反此规定,他们将面临每名受影响雇员1,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16645.4

Explanation

如果承包商在加州从州合同中获得超过5万美元,他们不能在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包括任何延期)使用这些资金来影响工会组织活动。这项规定必须包含在所有超过5万美元的合同中。承包商必须保存详细记录,以证明州资金未用于与工会相关的活动,并且如果被要求,必须向总检察长提供这些记录。

如果承包商违反此规定,他们必须退还不当使用的金额,并支付两倍于该金额的罚款。

(a)CA 政府 Code § 16645.4(a) 根据与州或州机构签订的合同,获得超过五万美元($50,000)州资金的州承包商,在合同有效期内,包括合同的任何延期或续签,不得使用这些州资金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织活动。然而,本款中的金额门槛不限制本章中限制使用州资金的其他条款的适用。
(b)CA 政府 Code § 16645.4(b) 所有 由州或州机构授予的、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合同,均应包含 (a) 款中规定的禁令。
(c)CA 政府 Code § 16645.4(c) 受 (a) 款约束并进行支出以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织活动的州承包商,应保存足以证明这些支出未使用州资金的记录。州承包商应根据要求向总检察长提供这些记录。
(d)CA 政府 Code § 16645.4(d) 州承包商应对违反 (a) 款所支出的任何资金金额向州承担责任,并处以相当于该资金金额两倍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166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通过合同或特许协议在州属财产上运营的雇主,利用该财产举行旨在鼓励或阻止工会组织的会议。如果州属财产免费向公众开放使用,则此规定不适用。如果雇主违反此规定,他们必须向州支付每名员工每次会议1,000美元的罚款。

(a)CA 政府 Code § 16645.5(a) 雇主根据与州或州机构签订的合同或特许协议在州属财产上开展业务,或此类合同或协议的分包商,不得使用州属财产与任何员工或主管举行会议,如果会议的目的是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织。如果州属财产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举行会议,则本节不适用。
(b)CA 政府 Code § 16645.5(b) 违反(a)款的雇主,应向州承担民事罚款责任,罚款金额为每名员工每次会议一千美元($1,000)。

Section § 166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接受州政府资金的公共雇主不得利用这笔资金影响工会组织活动,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此外,任何明知故犯地以这种方式使用州政府资金的公职人员,可能会被追究财务责任,要求将资金返还给州政府。

(a)CA 政府 Code § 16645.6(a) 接受州政府资金的公共雇主,不得使用任何此类资金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织活动。
(b)CA 政府 Code § 16645.6(b) 任何公职人员,明知而授权使用违反 (a) 款规定的州政府资金,应对州政府承担该笔资金的数额的责任。

Section § 166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私营雇主在一年内因参与州政府项目而获得超过10,000美元的州政府资金,他们不能将这笔钱用于影响工会组织活动。为了参与州政府项目,雇主必须证明不会将州政府资金用于此类目的。如果雇主在工会组织活动上花费资金,他们必须保留记录,证明没有使用州政府资金。如果总检察长提出要求,必须提供这些记录。如果雇主不当使用州政府资金,他们必须偿还这些资金,并支付两倍于滥用金额的罚款。

(a)CA 政府 Code § 16645.7(a) 私营雇主在任何日历年内因参与州政府项目而获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美元) 的州政府资金,不得使用任何该等资金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织活动。
(b)CA 政府 Code § 16645.7(b) 作为参与州政府项目(依据该项目其将获得任何日历年内超过一万美元 (10,000美元) 的州政府资金)的一个条件,私营雇主应向州政府提供一份证明,证明该等资金均不会被用于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织活动。
(c)CA 政府 Code § 16645.7(c) 受 (a) 款约束且进行开支以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织活动的私营雇主,应保存足以证明该等开支未使用任何州政府资金的记录。私营雇主应在接到请求时向总检察长提供该等记录。
(d)CA 政府 Code § 16645.7(d) 私营雇主应对州政府承担责任,对于任何违反 (a) 款规定支出的资金,另加一笔民事罚款,金额为该等资金的两倍。

Section § 166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检察长或任何州纳税人,在发生违反特定章节规定的行为时,代表加州人民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补救。这些补救措施可以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和民事罚款,所有这些都将缴入州财政库。想要提起诉讼的纳税人必须首先通知总检察长,如果总检察长在60天内采取行动,纳税人就不能单独提起诉讼。然而,纳税人可以作为原告加入正在进行的诉讼。胜诉的原告,包括对案件做出重大贡献的纳税人介入方,可以追回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Section § 166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与工会组建活动相关的开支应如何处理。如果为协助、促进或试图阻止工会组建的活动产生了开支,这些开支应按此报告。这包括法律费用、咨询费用以及相关员工的工资等成本。此外,如果州政府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这些支出必须根据其所占的份额或百分比,在州政府资金和其他资金之间进行划分。

(a)CA 政府 Code § 16646(a) 为本章之目的,为研究、准备、规划、协调或执行旨在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建的活动而产生的任何开支,包括法律和咨询费用以及主管和员工的工资,应被视为为此项活动支付或产生。
(b)CA 政府 Code § 16646(b) 为支出核算之目的,如果州政府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任何旨在协助、促进或阻止工会组建的支出,应按比例在州政府资金与其他资金之间进行分配。

Section § 16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提及的章节不适用于与劳工组织和就业相关的某些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处理申诉、处理集体谈判协议、允许劳工组织进入雇主财产、遵守法律或协议,以及处理与劳工组织的自愿承认。

本章不适用于与下列任何一项相关的所从事的活动或所产生的费用:
(a)CA 政府 Code § 16647(a) 处理申诉或谈判或管理集体谈判协议。
(b)CA 政府 Code § 16647(b) 允许劳工组织或其代表进入雇主的设施或财产。
(c)CA 政府 Code § 16647(c) 履行由联邦或州法律或集体谈判协议所要求的活动。
(d)CA 政府 Code § 16647(d) 与劳工组织谈判、签订或执行自愿承认协议。

Section § 1664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任何支出或授予的任何拨款或合同,不受本章规则的约束。但是,如果这些拨款或合同在该日期之后被更改、延长或续签,那么它们将受本章规则的约束。此外,本章不要求雇主以特定格式保存记录。

本章不适用于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支出,或在2001年1月1日之前授予的拨款或合同,除非该拨款或合同在2001年1月1日之后被修改、延长或续签。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雇主以任何特定形式保存记录。

Section § 166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合法,它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只要其余部分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能发挥作用,它们将继续有效。

本章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章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或其任何适用,被裁定为无效,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该无效不应影响任何其他可生效的条款、部分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