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92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在1977-78和1978-79财政年度前后,地方机构无法向金融机构出售短期票据。这是因为它们筹集资金偿还这些票据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确保地方项目和服务的顺利运行,州设立了地方机构紧急贷款基金,以便在其他融资选择不可用时提供贷款。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由于地方机构筹集收入以偿还短期票据的能力缺乏确定性,它们可能无法在1977-78财政年度末和1978-79财政年度初向金融机构出售短期票据。因此,需要另一种短期融资来源,以确保在财政年度初基本项目和服务的有序提供。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州在本条中特此设立地方机构紧急贷款基金,作为最后贷款人。

Section § 16492.5

Explanation
地方机构应急贷款基金旨在向地方机构提供短期贷款。这有助于确保他们提供的基本服务不会因财务问题而中断。

Section § 1649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特定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委员会”指的是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地方机构”包括各种政府实体,例如在1977-78财政年度期间征收了财产税的市和学区,或者在该期间有资格征收财产税但实际并未征收的实体。

就本条而言:
(a)CA 政府 Code § 16493(a) “委员会”指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16493(b) “地方机构”指在1977-78财政年度期间征收了财产税或为其征收了财产税的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县教育委员会或社区大学区。“地方机构”亦指在1977-78财政年度期间成立的、被授权征收财产税但该年度并未实际征收此类税款的任何市、特别区或学区。

Section § 164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地方机构紧急贷款基金”的基金。地方机构可以从该基金中获得短期贷款,专门用于支付1977-78财政年度末和整个1978-79财政年度期间的运营费用。但是,这些资金不能用于大型建设项目或资本支出。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一个地方机构紧急贷款基金。短期贷款应向地方机构提供,用于支付1977-78财政年度末和1978-79财政年度期间的运营成本。此类资金不得用于资本支出项目。

Section § 164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以获得的任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1977-78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的50%。如果一个地方机构在那一年成立但没有征收财产税,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的贷款上限是如果他们征收了税款本可以收取的金额的50%。

任何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地方机构1977-78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的50%,包括州财产税减免补助金。对于在1977-78财政年度成立并被授权征收财产税但未征收的地方机构,其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如果征收了此类税款本可以征收金额的50%。

Section § 16494.7

Explanation

加州的地方机构如果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1978年8月21日之前申请贷款。他们需要一份决议,声明他们可以发行收入或税收预期票据,详细说明其1977-78财年的财产税收入,并证明存在现金流问题。该决议还必须确认1978-79财年的税收收入将在1979年5月31日之前足以偿还贷款,并且私人贷款机构没有购买收入票据。此外,他们必须证明无法使用内部基金转账来满足短期需求。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地方机构可在不迟于1978年8月21日之前,在地方机构管理机构通过一项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决议后,根据本条规定向委员会申请贷款:
(a)CA 政府 Code § 16494.7(a) 一份声明,说明该地方机构有权发行收入或税收预期票据;
(b)CA 政府 Code § 16494.7(b) 一份声明,说明该地方机构在1977-78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包括州财产税补助。对于在1977-78财政年度成立并被授权征收财产税但未征收的任何地方机构,一份声明,估算该机构如果征收了该税可能征收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6494.7(c) 一项基于充分证据的认定,认定该机构的现金流不足以支付维持重要服务的当前义务,并且除审慎盈余外的所有非限制性储备金已用尽或将在发放贷款时用尽;
(d)CA 政府 Code § 16494.7(d) 一份声明,说明依法未指定用于特定目的且预计在1978-79财政年度收到的税收、收入和其他款项,将在1979年5月31日之前可用于偿还该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e)CA 政府 Code § 16494.7(e) 一份声明,说明私人贷款机构目前未从该地方机构购买收入和税收预期票据;以及
(f)CA 政府 Code § 16494.7(f) 证据表明该地方机构无法使用基金间转账来履行其短期现金义务。

Section § 16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审查地方机构的贷款申请,并在10天内决定批准、削减或拒绝这些申请。但是,在1978年8月31日之后,委员会不得再提供贷款。委员会负责制定申请表格以及如何分期发放贷款资金。

每位委员会成员都可以指定一名代表代其行事,并且委员会有权雇用足够的工作人员来处理申请工作。

(a)CA 政府 Code § 16495(a) 委员会可以批准、削减或拒绝任何贷款申请。此类行动应在收到申请后10天内采取。委员会不得在1978年8月31日之后发放贷款。委员会应制定贷款申请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向地方机构定期发放已批准贷款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16495(b) 就本条而言,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均可指定一名代表代其行事。委员会有权任命足够的工作人员来处理委员会收到的贷款申请。

Section § 1649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应如何处理贷款。这些贷款的利率必须与某些短期票据的市场利率相似。这些贷款构成留置权,这意味着在偿还之前,它们优先于其他债务,并以该机构的税收收入作为担保。偿还应来自该机构在借款的同一财政年度内收取的税款和其他收入。至少一半的本金和利息需在1978年12月底前偿还,其余部分需在1979年5月底前偿还。如果贷款未偿还,州政府可以从其应支付给该机构的款项中扣除未偿还金额。此外,如有必要,州政府可以行使其留置权来追回款项。此外,州审计长被允许审计这些贷款的任何接受者。

(a)CA 政府 Code § 16495.5(a) 所有贷款的利率应与董事会确定的、加州主要银行购买的税收预支票据的全州普遍市场利率相当。此类贷款的利息应计息直至最终偿付。
(b)CA 政府 Code § 16495.5(b) 任何此类贷款均构成对借款财政年度内收取的、未依法承担义务的税收、收入及其他收益的留置权和费用。贷款应从地方机构收到的税收、收入和收益款项中,在可用时偿还至普通基金。至少50%的本金和利息应在1978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的本金和利息应在1979年5月31日前偿还。如果此类贷款未偿还,董事会应请求州审计长将未偿还金额抵销州依法应向违约地方机构支付的任何款项。如果此类款项总额少于欠州的金额,州可根据本节行使其留置权。
(c)CA 政府 Code § 16495.5(c) 州审计长可审计所有贷款接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