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地方机构紧急贷款基金
Section § 16492
本节指出,在1977-78和1978-79财政年度前后,地方机构无法向金融机构出售短期票据。这是因为它们筹集资金偿还这些票据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确保地方项目和服务的顺利运行,州设立了地方机构紧急贷款基金,以便在其他融资选择不可用时提供贷款。
Section § 16493
本节解释了特定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委员会”指的是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地方机构”包括各种政府实体,例如在1977-78财政年度期间征收了财产税的市和学区,或者在该期间有资格征收财产税但实际并未征收的实体。
Section § 16493.5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名为“地方机构紧急贷款基金”的基金。地方机构可以从该基金中获得短期贷款,专门用于支付1977-78财政年度末和整个1978-79财政年度期间的运营费用。但是,这些资金不能用于大型建设项目或资本支出。
Section § 16494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以获得的任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1977-78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的50%。如果一个地方机构在那一年成立但没有征收财产税,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的贷款上限是如果他们征收了税款本可以收取的金额的50%。
Section § 16494.7
加州的地方机构如果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1978年8月21日之前申请贷款。他们需要一份决议,声明他们可以发行收入或税收预期票据,详细说明其1977-78财年的财产税收入,并证明存在现金流问题。该决议还必须确认1978-79财年的税收收入将在1979年5月31日之前足以偿还贷款,并且私人贷款机构没有购买收入票据。此外,他们必须证明无法使用内部基金转账来满足短期需求。
Section § 1649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审查地方机构的贷款申请,并在10天内决定批准、削减或拒绝这些申请。但是,在1978年8月31日之后,委员会不得再提供贷款。委员会负责制定申请表格以及如何分期发放贷款资金。
每位委员会成员都可以指定一名代表代其行事,并且委员会有权雇用足够的工作人员来处理申请工作。
Section § 16495.5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应如何处理贷款。这些贷款的利率必须与某些短期票据的市场利率相似。这些贷款构成留置权,这意味着在偿还之前,它们优先于其他债务,并以该机构的税收收入作为担保。偿还应来自该机构在借款的同一财政年度内收取的税款和其他收入。至少一半的本金和利息需在1978年12月底前偿还,其余部分需在1979年5月底前偿还。如果贷款未偿还,州政府可以从其应支付给该机构的款项中扣除未偿还金额。此外,如有必要,州政府可以行使其留置权来追回款项。此外,州审计长被允许审计这些贷款的任何接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