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金总则
Section § 1630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州机构收到的任何款项,必须至少每月一次向审计长报告,除非审计长或财政部要求更频繁地报告。这些钱随后存入州金库并加入普通基金,除非这些钱是为了弥补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它会进入与这些服务相关的特定预算。
Section § 16301.3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州机构必须向司库提供其雇主识别号。司库将使用这些号码来追踪存放在主要州金库系统之外的州资金。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司库要求时,必须向其提供详细的账户信息,以帮助监控这些外部账户和资金。这包括账户号码、余额、所有人、类型以及开户或销户日期等详细信息。
Section § 16301.5
Section § 16302
如果有人向州政府捐款,州司库会在收到主计长的证明后接受这笔钱。如果捐款人指定了这笔钱应该用于哪个基金或事业,就会按照其要求分配。如果他们没有指定,这笔钱就会进入州学校基金。捐款的接受也受法律中另一条款,即第11005条规定的某些规则约束。
Section § 16302.1
本法律解释了当某人向州机构多支付了10美元或更少的款项时,该如何处理。多付的款项可以用于抵扣该人欠州的任何其他债务,或者如果机构提出请求并经主计长批准,可以将其作为州的收入。总务部可以制定规则,允许州在六个月内无人申请退款的情况下保留这些小额多付款项。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个人仍然保留申请退还多付款项的权利。
Section § 16302.2
Section § 16302.3
Section § 16303
如果根据有效的预算计划从加州财政部取出的钱被退回,州审计长会将其放回相同的预算类别,用于其最初的目的。如果钱在预算使用期限到期后才退回,审计长可以决定是将其贷记回原始预算还是其来源基金。
在决定如何贷记退回的款项时,审计长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涉及的金额、预算到期以来的时间,以及该预算中还剩下多少未使用的钱。
Section § 16304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管理州拨款。通常,除非另有规定,拨款的有效期为三年。如果拨款注明“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则可一直使用直至全部用完。当对拨款产生有效承诺时,该拨款即被视为已使用(或“已承付”)。州机构可以估算这些承诺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未支出余额”一词指任何未承诺的剩余资金。某些拨款,例如用于债券债务、教育基金和特定不动产购置的拨款,不受时间限制,可一直使用直至用完。
Section § 16304.1
Section § 16304.2
Section § 16304.3
这项法律解释了经批准的合作工作协议的资金如何在超出通常时间范围后使用。合作工作协议是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等各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要符合条件,协议必须获得财政部批准,符合原始拨款意图,并且通过地方援助拨款提供资金。
只有在协议批准时已经预留的预算部分才能用于完成项目。如果有剩余资金,它们将退回原始资金来源。任何剩余资金必须在资金最初预留之日起八年内退回原始资金来源。此规定不适用于200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
Section § 16304.5
这项法律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加州州立博览会的建设项目合同可以在资金实际可用之前签署,只要施工要等到资金可用之后才能完成。一旦资金可用,就可以根据这些合同进行支付。
Section § 16304.6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部门,例如惩教与康复部、青年管理局、教育部和州立医院部,将其某个项目中的闲置资金用于同一部门内的另一个类似项目。这只有在总务部和财政部主任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从而确保这些机构在预算管理方面的灵活性。
Section § 16304.8
Section § 16304.9
Section § 16305
Section § 16305.1
这项法律预计,州政府机构将不再需要在其银行账户中保留大量资金。相反,这些账户中保留的任何资金将仅用于日常小额开支,并须经财政总监批准。
Section § 16305.2
Section § 16305.3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州政府资金都必须由州司库以信托方式保管,除非财政总监批准例外情况,或者资金直接存入州金库。这些资金只能由存入资金的机构或官员提取。它明确指出,关于与司库定期结算的现有规定保持不变。此外,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资金须按照法律其他条款的规定,接受财务审计和现金清点。
Section § 16305.4
Section § 16305.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通过投资州政府资金所赚取的钱,都必须由州司库收取。司库随后将这笔收入报告给州主计长,由主计长将其记入州金库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6305.8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金融法规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处理的资金。此外,它豁免了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董事会在外国银行的特定存款条件,使其不受某些加利福尼亚州要求的约束。这些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存款用于支持学生的海外学习项目;当地没有合适的机构可用;以及存款根据外国法律投保,或者如果未投保,则每个机构的存款金额不超过10万美元。
Section § 16305.9
地方机构投资基金里存放着地方机构投资给州政府的钱。这笔钱由司库保管,并且与州政府的资金是分开的。审计长负责记录这些资金,每笔存款都有独立的账户。这些资金由财政部审计,并且只能由地方机构或其官员提取。这笔钱的管理方式与州机构的资金相同,并且像州金库的钱一样进行投资。
Section § 16306
Section § 16307
这项法律允许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来偿还未指明的债务。但是,这些偿还只有在资金首先用于公立学校、州立大学以及州宪法优先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之后才能进行。
Section § 16308
Section § 1631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审计长在普通基金资金不足时,将其他州基金的钱调拨到普通基金。这些调拨需要州长批准,并且一旦普通基金有足够资金,这些钱必须归还。通常不收取利息,但食品和农业部基金、DNA识别基金以及其他列出的特定基金除外。如果从某些基金调拨的金额过多,可能需要支付利息。某些基金,特别是债券基金和退休基金,不能用于这些调拨;并且只有在没有法律限制的情况下,才能对普通基金进行贷款。
Section § 16311
Section § 163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州资金管理方式,允许集中资金投资委员会从集中资金投资账户向专项基金提供贷款。这些贷款用于通过州债券融资的计划或项目。官员们可以请求这些贷款,而不是直接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贷款必须按照另一节规定的利息偿还。该法律涵盖了不同类型的计划,包括那些由1988年某个日期之前发行的债券资助的计划。它明确规定了谁来支付这些贷款的利息,普通基金通常会为较早的项目支付利息。用于持续债务偿付的贷款总是无需新的立法批准即可获得资金,因为它们被视为必要的政府开支。
Section § 16312.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总监从特定资金中拨出高达15%的预计现金余额,用于资助重要的公路和道路项目。
这是一项备用计划,以防在没有足够的债券资金或商业票据市场渠道来快速资助这些项目时使用。
可使用的资金包括交通投资基金、机动车燃料账户、交通周转账户、州高速公路账户和公路使用者税账户。
如果财政部推荐,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可以向州机构提供贷款,用于这些项目。州机构在申请此类贷款时,需要遵循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设定的具体贷款流程。
Section § 16313
本节允许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从州的统筹资金投资账户向任何州机构提供贷款。这些贷款的目的是在对州有利的情况下,预付或替换现有融资。委员会决定贷款的条款和条件,而利息则根据另一项法律,即第 (16314) 条的规定确定。
州机构可以申请此类贷款来替换其现有融资,并且必须完成获得和偿还贷款所需的各项文件。
Section § 1631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其他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州资金贷款的利率确定方式。对于短期贷款,利率不得低于资金提取时州投资账户的最新每日回报率。对于长期贷款,利率应为该最新每日回报率与前三个财政年度平均回报率中的较低者。短期贷款指期限少于一年的贷款,而长期贷款指期限为一年或更长的贷款,但有特定例外。财政总监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向州机构提供的短期贷款的利息,并可以延长贷款偿还日期。如果贷款期限延长,则在确定延长期间的利率时,该贷款将被视为一笔新贷款,但原始资金提取时的利率保持不变。
Section § 16315
Section § 1631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资金被分配用于购买房地产,即使这些资金尚未完全到位,也可以用其中一部分来支付诸如估价、产权核查和测量之类的费用。但是,这些前期费用必须得到财政总监的批准。
Section § 16317
本法律条文规定,审计长必须为指定在两个特定账户(即交通税基金和州交通基金)内的资金维护一套财务会计系统。该系统应追踪每个账户的价值,包括任何投资及其回报。
该法律还确保,与该会计系统相关的新程序不会干预加州公路委员会和公共工程部管理会计和现金流的现有权力。
Section § 16317.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使用州政府资金或由州政府资助的雇员活动来核算或授权支出州政府机构资金的行为,都必须通过财政部批准的账户进行。这些资金应在由财政部管理的官方财务报表中列出。如果这些资金并非来自州政府,但属于州政府参与的调查的一部分,则无需遵守此规定。
Section § 1632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财政库将资金从一个州基金或账户借给另一个,以解决21世纪初的预算短缺问题,但必须遵守某些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在特定的预算案中明确授权,并设定清晰的条款,包括利率。
贷款余额计入接收资金的基金预算中,并且在计算费用时不会从提供贷款的基金余额中扣除。借出的资金不被视为资源转移,以确定其合法用途。
如果提供贷款的基金需要资金,或者借款基金不再需要资金,财政总监可以命令偿还贷款。贷款偿还情况必须定期和每年书面报告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中需包含未偿还贷款和普通基金义务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6321
本法律规定了总计7.06亿美元贷款的偿还事宜,这些贷款最初是根据某个特定条款发放的,并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额偿清。其中,4.7亿美元和另外2.36亿美元都必须从普通基金中偿还。偿还方式是分三年等额分期偿还。
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偿还资金的具体分配:2.56亿美元将拨给公共交通账户,其中最高2000万美元用于气候变化规划,其余部分用于城市和城际铁路资本项目。另有2.25亿美元将拨给州公路账户,用于公路运营和维护。最后,2.25亿美元被指定用于地方市县的街道和公路项目。
Section § 16328
Section § 16329
这条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设立了一个名为“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基金,该基金属于州金库的一部分。它允许州政府官员审计长暂时使用这笔基金的钱,通过将其借给普通基金来帮助管理州的现金流。这些贷款受其他特定法律条款的约束。
Section § 16330
州机构投资基金是加州州金库中的一个专门账户,供州机构存放那些无需存入常规投资账户的资金。各机构必须至少存入五亿美元,且总存款额不得超过一百亿美元,除非由财政部长和司库进行调整。财政部长和司库还负责设定这些存款的条款,例如存款规模、期限、提款规则和利率。
这些资金的投资由司库管理,并可用于总基金的现金流需求。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基于投资收益,外加由财政部长和司库确定的额外金额。该账户中的资金可持续用于支付利息和返还存款。存款被单独跟踪,被视为每个参与者的资产,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最后,该基金的实施免于遵守标准的行政程序,从而使其管理更加便捷。
Section § 16340
本节在州财政部内设立了志愿投资计划基金,允许市、学区等地方实体进行存款。
参与的地方实体必须至少存入2亿美元,且这些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100亿美元。
财政总监在司库的建议下,决定存款规模、期限、提款规则和利率等条款。投资由司库管理,可用于解决普通基金的现金短缺问题。利息根据存款额计算,并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收益基础上增加一个增强利率。
这些资金持续拨款用于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并作为每个参与者资产的一部分进行追踪。它们旨在满足短期现金需求,符合债务限制和2004年第58号提案,并免受某些行政法律的约束。如果预计出现现金短缺,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管理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