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300

Explanation
普通基金是州政府的主要账户,用于存放政府收取的资金,只要这些资金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存入其他基金。

Section § 16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州机构收到的任何款项,必须至少每月一次向审计长报告,除非审计长或财政部要求更频繁地报告。这些钱随后存入州金库并加入普通基金,除非这些钱是为了弥补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它会进入与这些服务相关的特定预算。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州机构从任何来源收到的所有属于州的款项,应在每月月底向审计长报告,如果审计长或财政部要求,则应更频繁地报告,并以其规定的形式,经审计长命令存入州金库并记入普通基金,但作为提供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报销收到的款项,应记入相应的拨款。

Section § 163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州机构必须向司库提供其雇主识别号。司库将使用这些号码来追踪存放在主要州金库系统之外的州资金。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司库要求时,必须向其提供详细的账户信息,以帮助监控这些外部账户和资金。这包括账户号码、余额、所有人、类型以及开户或销户日期等详细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6301.3(a) 各州机构、部门和实体应向司库提供其雇主识别号。司库有权使用这些雇主识别号来监控存放在集中式州金库系统之外的州资金。
(b)CA 政府 Code § 16301.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在司库提出要求时,向司库提供与(a)款所述的雇主识别号相关联的账户号码、账户余额、登记账户所有人、账户类型、开户日期、销户日期以及账户用途(如果已知),以协助司库监控存放在集中式州金库系统之外的账户和州资金。

Section § 163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是在1947年9月18日之后收取的,从曾根据1935年《加州失业救济法案》或任何相关失业救济法律获得经济援助的人那里收到的还款,必须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63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向州政府捐款,州司库会在收到主计长的证明后接受这笔钱。如果捐款人指定了这笔钱应该用于哪个基金或事业,就会按照其要求分配。如果他们没有指定,这笔钱就会进入州学校基金。捐款的接受也受法律中另一条款,即第11005条规定的某些规则约束。

任何人向州捐赠任何款项时,州司库应在收到主计长出具的证明后接收该款项。如果捐赠人在捐赠时向主计长提交书面指定,说明其希望该款项惠及的基金或拨款,其捐赠款项应据此入账。如果未作出此类指定,该捐赠款项应记入州学校基金。
接受任何此类捐赠应遵守本法典第11005条的规定。

Section § 163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某人向州机构多支付了10美元或更少的款项时,该如何处理。多付的款项可以用于抵扣该人欠州的任何其他债务,或者如果机构提出请求并经主计长批准,可以将其作为州的收入。总务部可以制定规则,允许州在六个月内无人申请退款的情况下保留这些小额多付款项。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个人仍然保留申请退还多付款项的权利。

(a)CA 政府 Code § 16302.1(a) 任何人依法向任何州机构支付税款、罚款、利息、执照费或其他费用,或任何其他款项,如果负责收取该款项的州机构随后确定该款项包含十美元($10)或以下的多付款项,且该多付款项是根据适用于该支付的评估、征收或收费而应付给州的款项,则该多付款项可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1)CA 政府 Code § 16302.1(a)(1) 与多付款项相关的收款州机构,如果依法负责收取该多付款项将作为支付款项的款项,则可将该多付款项作为该人应付给州的任何其他税款、罚款、利息、执照费或其他费用,或任何其他款项的支付。
(2)CA 政府 Code § 16302.1(a)(2) 经与多付款项相关的收款州机构书面请求,该多付款项应根据主计长的命令,作为收入存入州财政部中依法要求存入(不包括多付款项)收款的基金。
(b)CA 政府 Code § 16302.1(b) 总务部可制定规章制度,允许州机构在依法允许的退款要求未在退款到期后六个月内提出时保留这些多付款项,且所保留的多付款项应归州所有。
(c)CA 政府 Code § 16302.1(c) 除分节 (b) 另有规定外,本节不影响任何向州多付任何款项的人提出多付款项退款请求的权利,也不影响任何州机构或官员支付所请求款项的权力,如果法律另有授权。

Section § 163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机构对其表格上的金额进行四舍五入。如果金额出现美元的零头部分,除非达到五十美分或更多,否则可以忽略。如果达到五十美分或更多,则应向上取整到下一个美元。这项规定适用于与税款、退款、执照和其他费用相关的表格,但需要获得财政总监的批准。

Section § 163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政府机构接受以美元和美分报告付款的表格,而不是根据先前的法规进行四舍五入或重新计算,只要应付款项的差额不超过 $2。

Section § 16303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有效的预算计划从加州财政部取出的钱被退回,州审计长会将其放回相同的预算类别,用于其最初的目的。如果钱在预算使用期限到期后才退回,审计长可以决定是将其贷记回原始预算还是其来源基金。

在决定如何贷记退回的款项时,审计长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涉及的金额、预算到期以来的时间,以及该预算中还剩下多少未使用的钱。

如果根据有效的拨款法案从财政部提取的款项随后全部或部分退回,审计长应将其贷记回提取该款项的专项或普通拨款,并且该款项可用于其原定的拨款目的。
在该拨款的可用期届满后退回的款项,审计长可将其贷记回该拨款或提取该款项的基金。在做出此决定时,审计长应考虑,除其他事项外:冲销金额、自拨款收回以来的时间,以及该拨款中未支付的余额。

Section § 163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管理州拨款。通常,除非另有规定,拨款的有效期为三年。如果拨款注明“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则可一直使用直至全部用完。当对拨款产生有效承诺时,该拨款即被视为已使用(或“已承付”)。州机构可以估算这些承诺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未支出余额”一词指任何未承诺的剩余资金。某些拨款,例如用于债券债务、教育基金和特定不动产购置的拨款,不受时间限制,可一直使用直至用完。

An appropriation shall be immediately available for encumbrance or expenditure during the period specified therein, or, if not otherwise limited by law, for three years after the date upon which it first became available for encumbrance or expenditure. An appropriation containing the term “without regard to fiscal years” shall be available for encumbrance from year to year until expended.
An appropriation shall be deemed to be encumbered at the time and to the extent that a valid obligation against the appropriation is created. However, a state agency may estimate encumbrances consistent with the authority of the appropriation, and may make corrections or adjustments to any encumbrance or estimated encumbrance during the liquidation period described in Section 16304.1.
As used in this code and in every other statute heretofore or hereafter enacted, the term “unexpended balance” shall be construed to mean “unencumbered balance.”
Appropriations for the following purposes are exempt from limitations as to period of availability in any appropriation, and shall remain available from year to year until expended:
(a)CA 政府 Code § 16304(a) Payment of interest and redemption charges on any portion of the bonded debt of the state.
(b)CA 政府 Code § 16304(b) Transfers of money from any fund for the benefit of elementary schools, high schools, community colleges,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or any interest and sinking fund in the State Treasury.
(c)CA 政府 Code § 16304(c) Money transferred to revolving funds specifically created by law,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Architecture Revolving Fund and the Water Resources Revolving Fund.
(d)CA 政府 Code § 16304(d) Appropriations available for the acquisition of real property to the extent that such appropriations have been encumbered by the filing of condemnation proceedings on behalf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iod of availability of the appropriation.
(e)CA 政府 Code § 16304(e) Money transferred to and expendable from funds other than the fund in which originally deposited,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law earmarking or appropriating for expenditure certain classes of revenue or other receipts.
(f)CA 政府 Code § 16304(f) Continuing provisions of law appropriating for specific purposes certain classes of revenue or other receipts, upon their deposit in a particular fund in the State Treasury or upon their collection by an agency of this state.

Section § 1630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购买房地产而预留的、用于履行特定法律要求的资金,自其首次可用之日起,最长可使用五年。

Section § 163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即“设定债务”)的支出,对于州资金,可以在资金不再可用于新开支后的两年内完成;对于联邦资金,则可以在四年内完成。如果某个拨款的目的已经完成,并且有剩余资金不再需要,那么这笔钱将根据财政部的命令归还原来的基金。两年或四年期限结束后,任何剩余的拨款余额也将归还原来的基金。即使在资金归还后,未清偿的债务仍然可以从可用于相同目的的新拨款中支付。但是,如果某些资金根据第 (16304) 条免受通常的可用期限限制,那么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它们。

Section § 163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由选民批准的普通义务债券资助的项目,因法律纠纷而延误,那么为该项目预留的资金可以重新分配,最多可延长三年使用。此规定适用于1987年7月1日之后延误的项目。延长期限的起始日期,以本具体法律生效之日或原始资金使用期限届满之日中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63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经批准的合作工作协议的资金如何在超出通常时间范围后使用。合作工作协议是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等各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完成的项目。要符合条件,协议必须获得财政部批准,符合原始拨款意图,并且通过地方援助拨款提供资金。

只有在协议批准时已经预留的预算部分才能用于完成项目。如果有剩余资金,它们将退回原始资金来源。任何剩余资金必须在资金最初预留之日起八年内退回原始资金来源。此规定不适用于200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

(a)CA 政府 Code § 16304.3(a) 尽管有第16304条规定,经批准的合作工作协议的拨款应按照本条规定用于支出。
(b)CA 政府 Code § 16304.3(b) 经批准的合作工作协议是指多方(包括州或其他政府实体,或私人非营利组织)之间签订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用于在资金可用于清算的时间段内因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无法完成的工作,并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政府 Code § 16304.3(b)(1) 该合作工作协议已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2)CA 政府 Code § 16304.3(b)(2) 待完成的工作符合原始拨款的意图。
(3)CA 政府 Code § 16304.3(b)(3) 该合作工作协议仅由地方援助拨款提供资金。
(c)CA 政府 Code § 16304.3(c) 仅在财政部批准合作工作协议时已承付的拨款部分,应可用于完成协议中指定的工作。任何未承付或已解除承付的余额,应按照标准的州会计惯例退回至原始资金来源。
(d)CA 政府 Code § 16304.3(d) 经批准的合作工作协议项下未清算的余额,应不迟于原始拨款日期起八年退回至原始资金来源。
(e)CA 政府 Code § 16304.3(e) 本条不适用于在200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作工作协议。

Section § 163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加州州立博览会的建设项目合同可以在资金实际可用之前签署,只要施工要等到资金可用之后才能完成。一旦资金可用,就可以根据这些合同进行支付。

经财政部事先批准,加州州立博览会的任何已获拨款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合同可在资金可供支出日期之前签订,如果该建设直到资金可用日期之后才能完成。在该拨款可供支出日期之后,审计长可根据依据本节签订的合同进行支出。

Section § 163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部门,例如惩教与康复部、青年管理局、教育部和州立医院部,将其某个项目中的闲置资金用于同一部门内的另一个类似项目。这只有在总务部和财政部主任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从而确保这些机构在预算管理方面的灵活性。

在拨款可供支出期间,总务部应相关部门主管的请求并经财政部主任批准,可授权将用于支持机构、学校或学院,或用于家庭护理或私人居家护理,或用于假释监督活动的任何拨款中的闲置资金,在以下任何部门内,可供使用并被视为已拨款用于支持同一部门内的任何机构、学校或学院,或用于家庭护理或私人居家护理,或用于假释监督活动:
(a)CA 政府 Code § 16304.6(a) 惩教与康复部。
(b)CA 政府 Code § 16304.6(b) 青年管理局。
(c)CA 政府 Code § 16304.6(c) 州教育部。
(d)CA 政府 Code § 16304.6(d) 州立医院部。

Section § 16304.7

Explanation
当法律修改,取消州官员或机构的某些职责时,原先为这些职责拨付的任何剩余资金,都将退回给最初的拨款来源。

Section § 16304.8

Explanation
当一项新法律改变了州官员或机构预算的资金来源时,这笔钱将开始从该法律指定的新资金中支付。财政部会计算出由于这项改变需要做出哪些调整,并通知州主计长。随后,州主计长会相应地更新他的记录。

Section § 163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官员或机构的权力或职责转移给其他方时的财务处理流程。当发生此类转移时,财政部会计算原定用于这些职责的预算中还剩下多少钱。他们会通知审计长将这笔钱转拨给新的负责官员或机构。财政部还会就与这些变动(如重组或合并)相关的任何财务和会计细节做出最终决定。

Section § 16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集中管理加州州资金的系统。主要目标是保护州资金,并明智地投资,在不承担不必要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最佳回报。州主计长负责为州司库受托保管的每个州机构的资金保存详细账目。州司库不会重复这些详细记录。

Section § 163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预计,州政府机构将不再需要在其银行账户中保留大量资金。相反,这些账户中保留的任何资金将仅用于日常小额开支,并须经财政总监批准。

预计,由于这项立法,州机构将不再需要在机构银行账户中保留大量资金,并且未来经财政总监批准的机构银行账户将仅包含日常零用现金所需的金额。

Section § 1630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任何州机构收取或持有的款项都被视为州款项,但一个名为“地方机构投资基金”的特殊基金除外。它还规定,如果州雇员明知故犯地在州财政系统之外不当使用或未经适当授权使用州款项,可能会导致刑事指控。这样做的处罚包括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2,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63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州政府资金都必须由州司库以信托方式保管,除非财政总监批准例外情况,或者资金直接存入州金库。这些资金只能由存入资金的机构或官员提取。它明确指出,关于与司库定期结算的现有规定保持不变。此外,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资金须按照法律其他条款的规定,接受财务审计和现金清点。

所有州资金均应以信托方式存入司库保管,除非经财政总监另行授权,或除非直接存入州金库。所有以信托方式存入司库保管的州资金,应存入一个或多个信托账户,且只能根据存款机构或其支付官员的指令提取。第16305.3条至第16305.7条(含)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废除或修订现行法律中要求官员或雇员与司库进行每日、每周或每月结算的任何规定。州司库以信托方式持有的所有此类资金,应接受财政部的审计,并应接受现金清点,如本法典第13297条、第13298条和第13299条所规定。

Section § 16305.4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财政部部长负责建立一个系统,用于处理由不同州机构管理的信托账户。该系统要求审计长通过为每笔信托存款维护独立的账户,来跟踪司库对这些资金的责任。

Section § 163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财政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应与州财政资金以相同的方式处理。这意味着这些资金的存放、投资和再投资方式应与州财政资金完全相同。

Section § 163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通过投资州政府资金所赚取的钱,都必须由州司库收取。司库随后将这笔收入报告给州主计长,由主计长将其记入州金库的普通基金。

任何因州资金投资而产生的增值,应由州司库收取,并由其向州主计长报告,以记入州金库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63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金融法规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处理的资金。此外,它豁免了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董事会在外国银行的特定存款条件,使其不受某些加利福尼亚州要求的约束。这些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存款用于支持学生的海外学习项目;当地没有合适的机构可用;以及存款根据外国法律投保,或者如果未投保,则每个机构的存款金额不超过10万美元。

(a)CA 政府 Code § 16305.8(a) 第16305.3条至第16305.7条(含首尾)的规定,均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提取或收取的资金。
(b)CA 政府 Code § 16305.8(b) 第16520条至第16533条(含首尾)以及第16610条至第16622条(含首尾)的规定,均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董事会持有的在一个或多个位于美国境外的存款机构中的存款,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6305.8(b)(1) 这些存款对于支持一项由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学生参加的海外学习项目是必要的。
(2)CA 政府 Code § 16305.8(b)(2) 在开展海外学习项目的国家中,没有能够让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董事会满足第16520条至第16533条(含首尾)以及第16610条至第16622条(含首尾)规定的存款机构。
(3)CA 政府 Code § 16305.8(b)(3) 存款金额要么根据外国法律投保,要么未根据外国法律投保的存款金额在每个存款机构中不超过十万美元($100,000)。

Section § 16305.9

Explanation

地方机构投资基金里存放着地方机构投资给州政府的钱。这笔钱由司库保管,并且与州政府的资金是分开的。审计长负责记录这些资金,每笔存款都有独立的账户。这些资金由财政部审计,并且只能由地方机构或其官员提取。这笔钱的管理方式与州机构的资金相同,并且像州金库的钱一样进行投资。

(a)CA 政府 Code § 16305.9(a) 地方机构投资基金中的所有资金应以信托方式由司库保管。
(b)CA 政府 Code § 16305.9(b) 地方机构投资基金中的所有资金均为非州政府资金。该资金应存入一个或多个信托账户。审计长负责维护这些账户以记录司库的责任,并应为地方机构投资基金中的每笔信托存款维护一个单独账户。
(c)CA 政府 Code § 16305.9(c) 该资金应接受财政部的审计和现金清点,如同第13297、13298和13299条所规定的。该资金只能根据存款实体或其支付官员的指令提取。财政部部长为处理、接收、持有和支付州机构资金所建立的系统,也应适用于地方机构投资基金中的资金。
(d)CA 政府 Code § 16305.9(d) 地方机构投资基金中的所有资金应以与州金库中的州政府资金相同的方式和程度进行存入、投资和再投资。

Section § 16306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专门为公立学校和州立大学拨款,那么这笔钱必须返还到它最初取出的基金,或者如果不是因为这项拨款,这笔钱本应存入的基金。

Section § 16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来偿还未指明的债务。但是,这些偿还只有在资金首先用于公立学校、州立大学以及州宪法优先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之后才能进行。

特此从普通基金中拨付必要款项以进行此类偿还。此类偿还应从普通基金中首先累积的资金中进行,且应在以下数额之上:
(a)CA 政府 Code § 16307(a) 当时为支持公立学校系统和州立大学提供支付所必需的款项,以及
(b)CA 政府 Code § 16307(b) 根据州宪法,在收入划拨时已存在的州义务的支付应首先适用的款项。

Section § 16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州机构的专项支持基金因其部分收入根据宪法规定被划拨而耗尽,那么任何未支付的索赔可以由普通基金支付。但是,普通基金的支付金额不能超过最初划拨的金额。

Section § 16309

Explanation
如果资金不足以全额偿还多个专项基金,那么应根据每个基金的欠款金额,公平地分配现有资金。

Section § 16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审计长在普通基金资金不足时,将其他州基金的钱调拨到普通基金。这些调拨需要州长批准,并且一旦普通基金有足够资金,这些钱必须归还。通常不收取利息,但食品和农业部基金、DNA识别基金以及其他列出的特定基金除外。如果从某些基金调拨的金额过多,可能需要支付利息。某些基金,特别是债券基金和退休基金,不能用于这些调拨;并且只有在没有法律限制的情况下,才能对普通基金进行贷款。

(a)CA 政府 Code § 16310(a) 当财政部普通基金资金耗尽或即将耗尽时,审计长应通知州长和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州长或其指定人员可命令审计长指示将其他基金或账户中不需要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根据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的决定,调拨至普通基金,包括盈余资金投资基金或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所有如此调拨的资金,一旦普通基金有足够资金返还,应立即返还至原调拨基金或账户。除统筹资金投资账户外,本节授权的任何调拨均不收取或支付利息,但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节不授权任何会干扰设立专项基金目的的调拨,也不授权从中央谷地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中央谷地水利工程收入基金或加州水资源开发债券基金进行任何调拨。
(b)Copy CA 政府 Code § 1631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6310(b)(1) 从以下基金调拨至普通基金的所有资金均应支付利息:
(A)CA 政府 Code § 16310(b)(1)(A) 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B)CA 政府 Code § 16310(b)(1)(B) DNA识别基金。
(C)CA 政府 Code § 16310(b)(1)(C) 行为健康服务基金。
(D)CA 政府 Code § 16310(b)(1)(D) 根据1998年11月3日全州大选中通过的第10号提案颁布的1998年加州儿童和家庭法案设立的所有基金。
(E)CA 政府 Code § 16310(b)(1)(E) 根据本节由加州博览会和州立博览会保留或持有的任何资金。
(2)CA 政府 Code § 16310(b)(2) 对于所有其他基金,除非另有规定,如果根据本节在任何财政年度从任何专项基金调拨至普通基金的总金额超过审计长最新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所示的、前一财政年度运营报表中可供拨款的盈余总额的10%,则应对超出部分支付利息。根据本节应支付的利息应按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确定的、被调拨基金的当前收益率计算。
(c)CA 政府 Code § 16310(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d)款所述外,州财政部所有资金均可用于(a)款所述目的的借贷。
(d)Copy CA 政府 Code § 16310(d)
(c)Copy CA 政府 Code § 16310(d)(c)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16310(d)(1) 地方机构投资基金。
(2)CA 政府 Code § 16310(d)(2) 在《加利福尼亚州统一法规手册》中分类为债券基金或退休基金的资金。
(3)CA 政府 Code § 16310(d)(3) 为(a)款目的,其他基金或账户中不需要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且审计长根据《加州宪法》、债券契约或判例法被禁止调拨全部或任何部分此类资金的情况。

Section § 16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库长支付收取债券和债券利息(息票)的相关费用。如果收到的钱进入某个专项基金,那么这些费用将从该专项基金中扣除,并贷记回州政府的主要普通基金。

Section § 16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州资金管理方式,允许集中资金投资委员会从集中资金投资账户向专项基金提供贷款。这些贷款用于通过州债券融资的计划或项目。官员们可以请求这些贷款,而不是直接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贷款必须按照另一节规定的利息偿还。该法律涵盖了不同类型的计划,包括那些由1988年某个日期之前发行的债券资助的计划。它明确规定了谁来支付这些贷款的利息,普通基金通常会为较早的项目支付利息。用于持续债务偿付的贷款总是无需新的立法批准即可获得资金,因为它们被视为必要的政府开支。

(a)CA 政府 Code § 16312(a) 尽管有且不限于任何其他允许从普通基金提取资金存入专项基金以用于实施某项计划或项目,且偿还普通基金的资金将来自后续出售州债券或票据所得的法律规定,集中资金投资委员会可转而直接从集中资金投资账户向任何此类专项基金提供贷款,贷款条款和条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官员向委员会提出的请求确定。任何依法授权寻求、批准或核准为这些目的从普通基金提取资金的官员,可根据本节规定向委员会请求贷款,并签署委员会要求的文件以获取和偿还贷款。贷款利息应按照第16314节的规定确定。
(b)CA 政府 Code § 16312(b) 集中资金投资委员会也可从集中资金投资账户向任何专项基金提供贷款,用于实施经授权可通过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融资的计划或项目,但该专项基金不符合(a)款的规定。任何贷款均应遵守委员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利息应按照第16314节的规定确定。
任何有权发行债券的州机构或州政府其他实体,可向集中资金投资账户请求贷款,并签署委员会要求的文件以获取和偿还贷款。
(c)CA 政府 Code § 16312(c) 当根据(a)款或(b)款向专项基金提供贷款以实施州普通义务债券计划时,除根据1988年8月22日之前或1988年第27、30、48或49章法令通过的倡议法案采纳的计划外,专项基金应从债券销售所得款项中支付贷款利息。对于根据1988年8月22日之前或1988年第27、30、48或49章法令通过的倡议法案采纳的非自偿性计划,普通基金应支付贷款利息。
(d)CA 政府 Code § 16312(d) 尽管有第13340节的规定,支付向非自偿性普通义务债券计划提供的贷款利息所需的款项,特此从普通基金中持续拨款。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这些用于普通义务债券计划利息支付的拨款,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第8节所定义的债务偿付拨款,因此不受该条设定的拨款限制。

Section § 163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总监从特定资金中拨出高达15%的预计现金余额,用于资助重要的公路和道路项目。

这是一项备用计划,以防在没有足够的债券资金或商业票据市场渠道来快速资助这些项目时使用。

可使用的资金包括交通投资基金、机动车燃料账户、交通周转账户、州高速公路账户和公路使用者税账户。

如果财政部推荐,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可以向州机构提供贷款,用于这些项目。州机构在申请此类贷款时,需要遵循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设定的具体贷款流程。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312.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6312.1(a)(1) 确保有充足资源及时资助关键的州高速公路和地方道路项目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财政总监可指定财政部确定的、在第 (2) 款中列明的资金和账户中高达 15% 的预计现金余额,以提供应急临时融资额度,用于关键高速公路和道路项目,以防出现以下情况:原本用于资助这些项目的普通义务债券收益不足,或无法充分进入商业票据市场以确保这些项目及时进展。
(2)CA 政府 Code § 16312.1(a)(2) 为第 (1) 款目的,符合条件的资金和账户包括交通投资基金、机动车燃料账户、交通周转账户、州高速公路账户和公路使用者税账户。
(b)CA 政府 Code § 16312.1(b) 经财政总监根据 (a) 款指定后,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可根据财政部的建议,向请求为关键州高速公路和地方道路项目提供贷款的州机构提供资金。
(c)CA 政府 Code § 16312.1(c) 财政总监根据 (a) 款指定的任何金额,可作为替代融资机制提供,以替代允许集合资金投资账户向州机构为相同目的提供贷款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d)CA 政府 Code § 16312.1(d) 根据本节请求贷款的州机构应遵循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该程序应与第 16312 节项下的贷款程序保持一致。

Section § 1631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从州的统筹资金投资账户向任何州机构提供贷款。这些贷款的目的是在对州有利的情况下,预付或替换现有融资。委员会决定贷款的条款和条件,而利息则根据另一项法律,即第 (16314) 条的规定确定。

州机构可以申请此类贷款来替换其现有融资,并且必须完成获得和偿还贷款所需的各项文件。

尽管有且不限于任何其他允许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向州机构提供贷款的法律规定,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向任何州机构提供贷款,以预付或替换现有融资,前提是委员会认为这样做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贷款利息应按照第 (16314) 条的规定确定。
任何有现有融资的州机构可以请求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获得贷款以替换现有融资,并可以签署委员会要求的文件以获得和偿还贷款。

Section § 1631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其他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州资金贷款的利率确定方式。对于短期贷款,利率不得低于资金提取时州投资账户的最新每日回报率。对于长期贷款,利率应为该最新每日回报率与前三个财政年度平均回报率中的较低者。短期贷款指期限少于一年的贷款,而长期贷款指期限为一年或更长的贷款,但有特定例外。财政总监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向州机构提供的短期贷款的利息,并可以延长贷款偿还日期。如果贷款期限延长,则在确定延长期间的利率时,该贷款将被视为一笔新贷款,但原始资金提取时的利率保持不变。

(a)CA 政府 Code § 16314(a) 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应确定1981年1月1日之后执行的州资金短期贷款的年利率,但授权此类贷款的法规未禁止收取利息、未规定利率或未规定计算利率的方法的除外。利率不得低于贷款资金实际提取或转账之日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所赚取的最新可得的每日回报率。
(b)CA 政府 Code § 16314(b) 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应确定1981年1月1日之后执行的州资金长期贷款的年利率,但授权此类贷款的法规未禁止收取利息、未规定利率或未规定计算利率的方法的除外。利率不得低于贷款资金实际提取或转账之日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所赚取的最新可得的每日回报率,或贷款执行年度之前的三个财政年度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所赚取的年回报率的平均值,两者中较低者。
(c)CA 政府 Code § 16314(c) 在本节中,“州资金短期贷款”指从州财政库中任何资金或账户,或从财政部管理的应急或紧急储备金中,向州财政库中任何其他资金或向任何州或地方机构提供的期限少于一年的任何贷款。
(d)CA 政府 Code § 16314(d) 在本节中,“州资金长期贷款”指从州财政库中任何资金或账户,或从财政部管理的应急或紧急储备金中,向州财政库中任何其他资金或向任何州或地方机构提供的期限为一年或更长的任何贷款,但根据《港口和航运法典》第71.4节和《公用事业法典》第21602节作出的贷款除外。
(e)CA 政府 Code § 16314(e) 尽管有 (a) 款规定,财政总监有权免除向其他州机构或资金提供的州资金短期贷款的利息费用,以弥补预期报销款尚未到位、或机构无法在报销中收回利息费用、或贷款对象是其资金来源与贷款发放资金来源相同的部门或机构所导致的临时资金短缺。此权限不适用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的贷款。
(f)CA 政府 Code § 16314(f) 财政总监可以延长 (c) 款和 (d) 款所定义的州资金贷款的偿还日期。在任何此类贷款偿还日期延长时,为根据 (a) 款和 (b) 款规定确定贷款延长期间的年利率之目的,该贷款应被视为一笔新贷款。贷款资金实际提取或转账之日确定的利率不得因此类延期而改变。

Section § 1631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加州的一些州立机构,如建筑局、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可以在项目资金正式到位之前,就已发生的项目费用获得报销,前提是项目的初步计划已获得批准。周转基金中的资金可以在正式拨款前使用,只要报销获得授权。此外,本条强调,加州大学校董会或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在为大学的重大发展项目(包括建设、改进和设备)使用拨款时,不受这些程序的限制,可以自由支配。

Section § 16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资金被分配用于购买房地产,即使这些资金尚未完全到位,也可以用其中一部分来支付诸如估价、产权核查和测量之类的费用。但是,这些前期费用必须得到财政总监的批准。

任何用于购置不动产的拨款,可在该拨款可用之前,用于支付因估价、产权调查、测量及其他调查而产生的费用,但前提是财政总监已批准承担此类前期费用。

Section § 163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审计长必须为指定在两个特定账户(即交通税基金和州交通基金)内的资金维护一套财务会计系统。该系统应追踪每个账户的价值,包括任何投资及其回报。

该法律还确保,与该会计系统相关的新程序不会干预加州公路委员会和公共工程部管理会计和现金流的现有权力。

(a)CA 政府 Code § 16317(a) 审计长应当为由颁布本条的法案重新指定为交通税基金或州交通基金内账户的每项资金维持一套会计系统,该系统将反映每个账户的权益,包括投资及其投资收益。
(b)CA 政府 Code § 16317(b) 不得制定任何程序以执行颁布本条的法案,这些程序会损害加州公路委员会和公共工程部在本条颁布之前所拥有的设立会计系统的权力,或损害其现金管理权力。

Section § 163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使用州政府资金或由州政府资助的雇员活动来核算或授权支出州政府机构资金的行为,都必须通过财政部批准的账户进行。这些资金应在由财政部管理的官方财务报表中列出。如果这些资金并非来自州政府,但属于州政府参与的调查的一部分,则无需遵守此规定。

任何州政府资金或由州政府资助的雇员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任何州政府机构资金的核算或授权支付,除非通过由财政部批准的账户。此类资金应由财政部在官方财务报表中报告。如果非州政府资金的核算属于州政府参与的调查的一部分,则此类核算应免于受本条约束。

Section § 16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财政库将资金从一个州基金或账户借给另一个,以解决21世纪初的预算短缺问题,但必须遵守某些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在特定的预算案中明确授权,并设定清晰的条款,包括利率。

贷款余额计入接收资金的基金预算中,并且在计算费用时不会从提供贷款的基金余额中扣除。借出的资金不被视为资源转移,以确定其合法用途。

如果提供贷款的基金需要资金,或者借款基金不再需要资金,财政总监可以命令偿还贷款。贷款偿还情况必须定期和每年书面报告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中需包含未偿还贷款和普通基金义务的详细信息。

(a)CA 政府 Code § 16320(a) 除非法律另有禁止,州财政库中的资金可以从一个州基金或账户借给任何其他州基金或账户,以解决2001-02、2002-03和2003-04财政年度的预算短缺,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6320(a)(1) 该贷款已在《2002年预算案》、2003-04特别会议颁布的立法或《2003年预算案》中获得授权。
(2)CA 政府 Code § 16320(a)(2) 贷款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利率,应在贷款授权中列明。
(3)CA 政府 Code § 16320(a)(3) 为会计和预算目的,包括根据第13307节作出的任何决定,该贷款应被视为收到资金的基金或账户余额的一部分。
(4)CA 政府 Code § 16320(a)(4) 为计算费用或评估的目的,该贷款不应从提供贷款的基金或账户余额中扣除。
(5)CA 政府 Code § 16320(a)(5) 费用或评估不应因贷款而增加。
(6)CA 政府 Code § 16320(a)(6) 根据本节借出的资金,不应被视为资源转移,以确定提供贷款的基金或账户或收到贷款的基金或账户使用这些资金的合法性。
(b)Copy CA 政府 Code § 1632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6320(b)(1) 除非授权任何预算贷款的法律另有规定,如果财政总监确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他或她应命令偿还任何预算贷款的全部或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a)款所述的贷款:
(A)CA 政府 Code § 16320(b)(1)(A) 提供贷款的基金或账户需要这些资金。
(B)CA 政府 Code § 16320(b)(1)(B) 收到贷款的基金或账户不再需要这些资金。
(2)CA 政府 Code § 16320(b)(2) 财政总监应在命令偿还任何此类贷款后的30天内,书面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
(c)CA 政府 Code § 16320(c) 每年8月1日,财政总监应书面报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截至前一年的6月30日,任何未偿还预算贷款的余额。
(d)CA 政府 Code § 16320(d) 每年2月1日,财政总监应书面报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截至前一年的12月31日,任何未偿还预算贷款的余额。
(e)Copy CA 政府 Code § 16320(e)
(c)Copy CA 政府 Code § 16320(e)(c)款和(d)款分别所述的8月1日和2月1日报告,应包括普通基金未来支付递延或暂停支出或向任何专项基金或账户转移的预算义务摘要,以及这些义务的到期日期。

Section § 163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总计7.06亿美元贷款的偿还事宜,这些贷款最初是根据某个特定条款发放的,并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额偿清。其中,4.7亿美元和另外2.36亿美元都必须从普通基金中偿还。偿还方式是分三年等额分期偿还。

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偿还资金的具体分配:2.56亿美元将拨给公共交通账户,其中最高2000万美元用于气候变化规划,其余部分用于城市和城际铁路资本项目。另有2.25亿美元将拨给州公路账户,用于公路运营和维护。最后,2.25亿美元被指定用于地方市县的街道和公路项目。

根据第14556.8条发放的未偿贷款金额为七亿零六百万美元($706,000,000)。其中四亿七千万美元($470,000,000)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20款(c)项的规定从普通基金偿还。两亿三千六百万美元($236,000,000)应从普通基金偿还。贷款总额应不迟于2020年6月30日偿还,且在偿还此款项后,根据第14556.8条授权的所有贷款及任何相关利息均应被视为已偿还。贷款应在三年内按比例分期等额偿还。财政部应制定一份贷款偿还计划,据此,未偿贷款应不迟于2020年6月30日偿还,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6321(a) 两亿五千六百万美元($256,000,000)用于转入公共交通账户,分配如下:
(1)CA 政府 Code § 16321(a)(1) 最高达两千万美元($20,000,000)用于地方和区域机构的气候变化适应规划。
(2)CA 政府 Code § 16321(a)(2) 剩余部分用于《公共资源法典》第44编第2部分(第75220条起)授权的城市和城际铁路资本项目。
(b)CA 政府 Code § 16321(b) 两亿两千五百万美元($225,000,000)用于转入州公路账户,用于州公路运营和保护项目。
(c)CA 政府 Code § 16321(c) 特此持续拨款两亿两千五百万美元($225,000,000),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给审计长用于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103条(a)款(3)项(C)分项(i)和(ii)款中的公式,向市县分配用于地方街道和公路。

Section § 1632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教育保护账户是由州宪法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的。它允许审计长使用该账户的资金,按照其他指定条款的规定,向普通基金提供临时现金流贷款。

Section § 16329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设立了一个名为“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的基金,该基金属于州金库的一部分。它允许州政府官员审计长暂时使用这笔基金的钱,通过将其借给普通基金来帮助管理州的现金流。这些贷款受其他特定法律条款的约束。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6节(d)款在州金库中设立了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审计长可根据第16310节和第16381节的规定,使用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的资金向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贷款。

Section § 16330

Explanation

州机构投资基金是加州州金库中的一个专门账户,供州机构存放那些无需存入常规投资账户的资金。各机构必须至少存入五亿美元,且总存款额不得超过一百亿美元,除非由财政部长和司库进行调整。财政部长和司库还负责设定这些存款的条款,例如存款规模、期限、提款规则和利率。

这些资金的投资由司库管理,并可用于总基金的现金流需求。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基于投资收益,外加由财政部长和司库确定的额外金额。该账户中的资金可持续用于支付利息和返还存款。存款被单独跟踪,被视为每个参与者的资产,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最后,该基金的实施免于遵守标准的行政程序,从而使其管理更加便捷。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33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6330(a)(1) 兹在州金库内设立州机构投资基金,用于接收州机构的存款,这些资金目前法律未要求存入集合资金投资账户。
(2)CA 政府 Code § 16330(a)(2) 就本节而言,“州机构”包括任何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理事会、组织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加州社区学院和司法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16330(b) 存入该基金的每个机构存入的总金额不得少于五亿美元 ($500,000,000)。所有符合条件的来源可存入该基金的资金总额,在任何时间点,不得超过一百亿美元 ($10,000,000,000),或由财政部长与司库协商后确定的较少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6330(c) 存入该基金的存款条款和条件应由财政部长与司库协商后设定。这些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州机构的存款规模、这些资金在该基金中作为存款的持有时间、存款州机构提取资金的可用性,以及如 (e) 款所述的存款年利率。
(d)CA 政府 Code § 16330(d) 该基金持有的资金应由司库通过集合资金投资账户,投资于第 16430 节和第 16480 节授权的投资,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被视为总基金可根据第 16310 节和第 16381 节为现金流目的而借用。任何此类借款的偿还应被视为优先支付,等同于总基金向其他州基金偿还的任何其他贷款。
(e)CA 政府 Code § 16330(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支付给存款人的利率应为基于其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每季度末收益的按比例分配基础利率,外加一笔额外金额。按比例份额应由“美元日参与”确定。适用于该基金中“美元日参与”的基础分配利率应为集合资金投资账户本季度迄今的平均收益率。支付给该基金存款人的额外金额应由财政部长与司库协商后确定,并在分配时加到集合资金投资账户赚取的基础利率上。本款所述的总利息成本不得超过第 16731 节 (d) 款 (1) 项规定的金额。
(f)CA 政府 Code § 16330(f) 尽管有第 13340 节的规定,该基金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给审计长,用于支付根据 (e) 款计算的给存款人的利息支出,以及根据财政部长与司库协商后设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存款人返还存款。
(g)CA 政府 Code § 16330(g) 财政部应确定用于根据本节记录和报告利息支出的预算项目。
(h)CA 政府 Code § 16330(h) 该基金中的存款应在州会计系统中为每个参与者单独跟踪,并应被视为每个参与者的资产。这些资产应在参与者的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i)CA 政府 Code § 16330(i) 财政部长与司库协商后,在实施和管理本节规定的投资计划方面的行动,应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3 部分第 1 章第 3.5 节(自第 11340 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16340

Explanation

本节在州财政部内设立了志愿投资计划基金,允许市、学区等地方实体进行存款。

参与的地方实体必须至少存入2亿美元,且这些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100亿美元。

财政总监在司库的建议下,决定存款规模、期限、提款规则和利率等条款。投资由司库管理,可用于解决普通基金的现金短缺问题。利息根据存款额计算,并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收益基础上增加一个增强利率。

这些资金持续拨款用于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并作为每个参与者资产的一部分进行追踪。它们旨在满足短期现金需求,符合债务限制和2004年第58号提案,并免受某些行政法律的约束。如果预计出现现金短缺,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管理该基金。

(a)Copy CA 政府 Code § 1634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16340(a)(1) 志愿投资计划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内设立,用于接收地方实体的自愿存款。
(2)CA 政府 Code § 16340(a)(2) 就本节而言,“地方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市、县、学区或特别区。
(b)CA 政府 Code § 16340(b) 经其管理机构批准向该基金存款的每个地方实体,其存款总额不得少于两亿美元 ($200,000,000)。所有符合条件的来源向该基金存款的总金额,在任何时间点均不得超过一百亿美元 ($10,000,000,000),或由财政总监与司库协商确定的更低金额。
(c)CA 政府 Code § 16340(c) 存入该基金的存款条款和条件应由财政总监与司库协商确定。这些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地方实体的存款规模、这些资金在基金中存放的时间长度、存款地方实体提取资金的可用性,以及如 (e) 款所述的存款年利率。然而,总监和司库只能允许不超过为解决普通基金实际或预期现金短缺所需的资金的存款,且该短缺不超过现有拨款(包括持续拨款和连续拨款)的金额,所得收益将用于这些拨款。
(d)CA 政府 Code § 16340(d) 基金中持有的资金应由司库通过集合资金投资账户,按照第16430节和第16480节授权的投资进行投资,并且每当主计长确定普通基金中的资金(在允许从其他基金内部借款后)不足或预计不足以支付立法机关从普通基金中拨付的所有拨款时,州主计长可以根据其对该财政年度普通基金可能收入及其可能收到日期的估计,开具针对该当前财政年度应在收入收到之前从普通基金中支付的拨款的付款要求,并将该要求交付给司库。司库应登记未支付的付款要求,并可以从基金中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所提供的付款要求。该借款及其账户上应付的利息,应专门从普通基金中,从预计在短期内将收到的可能或合理预期的收入中支付,但在普通基金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不排除诉诸从其他基金内部借款。任何此类借款的偿还应被视为优先支付,等同于普通基金向其他州基金偿还的任何其他贷款。
(e)CA 政府 Code § 16340(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存款人应获得的利率应为基于其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每季度末收益中按比例分配的基准分配率,外加一个增强金额。按比例分配的份额应通过“美元日参与”来确定。适用于基金中美元日参与的基准分配率应为当前季度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季度至今平均收益率。支付给基金存款人的增强金额应由财政总监与司库协商确定,并在分配时添加到集合资金投资账户赚取的基准利率中。本款所述的总利息成本不得超过第16731节 (d) 款 (1) 项中规定的金额。
(f)CA 政府 Code § 16340(f) 尽管有第13340节的规定,基金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用于支付根据 (e) 款计算的存款人利息支出、由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以及根据财政总监与司库协商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存款人返还存款。支付的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应归属于发生借款的财政年度,该财政年度也是提出付款要求所依据的拨款的财政年度。
(g)CA 政府 Code § 16340(g) 财政部应确定根据本节用于记录和报告利息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预算项目。
(h)CA 政府 Code § 16340(h) 基金中的存款应在州会计系统中为每个参与者单独追踪,并应被视为每个参与者的资产。这些资产应在每个参与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i)CA 政府 Code § 16340(i) 这些存款是且只能用于弥补州的短期现金需求,并且符合且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3节(c)款所述的2004年3月第58号提案的规定。基金的存款和借款应遵守州的债务限额限制。
(j)CA 政府 Code § 16340(j) 财政部主任在与司库协商后,在实施和管理本节规定的投资计划时所采取的行动,以及司库和审计长从基金借款的行动,应豁免遵守《行政程序法》(第三部第一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
(k)CA 政府 Code § 16340(k) 一旦预计普通基金现金不足,财政部主任在与司库和审计长协商后,可以利用类似于第16381节的规定,以促进该计划的实施。

Section § 16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政府机构根据某项特定法律收到用于弥补开支的资金,它必须向审计长报告这笔资金。审计长随后将确保这笔资金存入州金库。

根据成本回收法规收取州政府开支收入的州机构,应按照第16301条的规定,就这些收入向审计长作出说明,以便存入州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