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参与者”指所有州机构、部门和办公室。
国家资金应收账款管理法
Section § 16583
这项法律要求,催收债务的资源应主要集中在预期能带来最多收益的账户上。此外,建议参与者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拥有经证实成功的债务催收系统的州机构寻求指导。
债务催收 应收账款 催收资源
Section § 16583.1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者收取费用,以弥补催收逾期款项的成本。但是,该费用不得超过他们催收逾期款项的实际成本。
参与者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但不得超过实际成本,以弥补其针对逾期账户的催收成本。
催收费用 逾期账户 实际成本
Section § 16583.2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者每年向审计长报告其应收账款和任何已核销的账户。审计长负责在报告截止日期前至少60天通知参与者报告的格式和提交日期。
(a)CA 政府 Code § 16583.2(a) 参与者应向审计长提交关于其应收账款和已核销账户的年度报告。
(b)CA 政府 Code § 16583.2(b) 审计长应在年度报告需提交给审计长之日不迟于60天前,通知参与者以下两项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6583.2(b)(1) 年度报告的格式。
(2)CA 政府 Code § 16583.2(b)(2) 年度报告的提交日期。
年度报告 应收账款 已核销账户
Section § 16584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者(例如州政府机构)与私人债务催收机构签订合同,出售或转让其应收账款,即他人欠他们的债务。但是,这种出售应比州政府自行催收产生更多的利润,并且不应损害未来的税收。在债务被送交催收之前,必须书面通知债务人,给他们机会支付或提出上诉。如果债务存在争议,则不能出售或转让。任何签订的合同都必须遵守现行的公共合同法规。
(a)CA 政府 Code § 16584(a) 参与者可以与私人债务催收机构或私人个人或实体签订合同,以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但参与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16584(a)(1) 确定该转让或出售可能比同等的州政府努力产生更多的净收入或净价值。
(2)CA 政府 Code § 16584(a)(2) 确定该转让或出售不会损害未来的州政府税收。
(3)CA 政府 Code § 16584(a)(3) 以书面形式通知记录在案的债务人,告知其除非在参与者确定的期限内支付或上诉,否则所称的应收账款债务将转交私人机构催收。
(b)CA 政府 Code § 16584(b)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存在争议,任何参与者均不得根据 (a) 款签订应收账款的转让或出售合同。
(c)CA 政府 Code § 16584(c) 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受《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第二章第4条(自第10335节起)的约束。
私人债务催收机构 应收账款 债务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