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基金由所有作为诉讼保证金收到的款项组成,前提是加利福尼亚州是该诉讼的当事方,且没有其他州法规明确规定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16426(1) 处理和投资此类款项。
(2)CA 政府 Code § 16426(2) 将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计入此类保证金。
本节规定,一个特定基金持有所有涉及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案件中的款项,但前提是没有其他法律涵盖两件事:如何管理和投资这些钱,以及如何分配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
本节概述了加州司法部如何管理和报告用于法律和解及诉讼费用的一项特定基金。司法部控制该基金,并必须保存详细的会计记录。基金中的款项只能通过向主计长提交申请来支付,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基金收入只有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才能支出,如果财政部在30天内未明确拒绝,则视为自动批准。2023年7月1日之后,和解协议最终确定后,资金必须在三个月内转入普通基金或州专项基金。这不适用于旨在直接赔偿特定索赔人的资金。存款账户中在支付后剩余的任何资金每年都会转入普通基金。司法部必须提交季度报告,详细说明基金活动,包括新存款、已支付款项、未结案件以及收到的任何利息收入。
这项法律解释了特定基金中的资金如何进行投资或存款。它允许将资金投入某些证券或银行,以确保资金可用于支付法院命令或判决。财务长根据部门的决定负责进行这些投资或存款。
这些投资所产生的收入会重新存入基金。在扣除投资和行政服务费用后,剩余资金每年两次按比例分配给在基金中有存款的人。部门在财政部的批准下计算行政费用。
这项法律还允许主计长将基金资金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短期贷款,并且财政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预算贷款。但是,任何转账都不应干扰基金设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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