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从联邦政府收到的、根据与防洪土地相关的美国法律获得的任何款项,都应存入一个名为“美国防洪收入基金”的州专项基金中。该基金由州财政部管理。法律还规定,该基金中的款项必须分配给这些防洪土地所在的县。每个县获得的金额将根据其境内防洪土地的面积占该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

Section § 164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审计长记录各县因联邦防洪土地而从联邦政府收到的款项。每年6月30日前,审计长必须向有资格获得这些资金的每个县的司库签发支付令。司库随后分发这些款项。美国防洪收入基金的所有资金都将按照本法律的规定分配给各县。

审计长应记录本州各县因联邦防洪土地而从美国收到的款项。每年6月30日或之前,他应签发支付令,支付给有权根据本条获得付款的每个县的司库。司库应支付这些支付令。存入美国防洪收入基金的所有款项均被拨款,以根据本条分配给本州的各县。

Section § 16417

Explanation

当县审计员根据本规定收到款项时,他们必须将其一分为二。其中一半拨给县的道路基金。另一半根据学生人数在学校和社区大学学区之间分配。学校学区的部分拨给县学校服务基金,而社区大学学区则直接获得其部分。

任何根据本条收到款项的县审计员应立即分配该款项,将50%记入道路基金贷方。剩余的50%应在土地所在地的学校和社区大学学区之间分配,分配依据为出勤人数。归属于学校学区的部分应记入该县的县学校服务基金贷方。归属于社区大学学区的部分应直接支付给该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