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3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加州州金库中的专项基金被取消时,其资金和责任将如何处理。具体来说,当一个基金被废止时,其中所有的一切,包括其资金和义务,都将根据州主计长的指示,转移到一个名为“承继基金”的新基金。如果废止原基金的法律没有指定承继基金,那么普通基金将自动成为承继基金。原基金中为特定项目预留的现有资金,在新基金下仍可用于这些项目。然而,法律指出,持续的自动资金分配不被视为此转移过程的一部分。

Section § 1634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州金库中的一个专项基金被取消,州机构之后收到的、原本应存入该基金的任何款项,都应转而存入已废止基金的剩余资金被转入的那个新基金。这项决定由州审计长负责。

Section § 16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专项基金是由一项法规设立的,而该法规后来被废止或被法院宣告无效,那么该基金将在废止生效之日或法院判决最终确定之日被废除。基金中剩余的资金将按照同一条款中规定的规则进行处理。

Section § 16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州财政的某个专项基金资金用尽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普通基金有多余的钱且暂时不需要,审计长必须向州长和州司库报告。州长可以命令将资金从普通基金转拨给需要钱的专项基金。

一旦专项基金有足够的钱,它必须偿还普通基金。如果专项基金在一年内无法偿还,届时基金中现有的钱必须先还,剩余的余额应在资金累积后以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如果专项基金在一年内未能全额偿还,那么在它全额偿还之前,将不能再获得新的转拨。

(a)CA 政府 Code § 16351(a) 当州库中的任何专项基金用尽,且普通基金中有资金无需用于满足任何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支出需求时,审计长应向州长和州司库报告。如果州长和州司库认为普通基金中不需要该资金,州长可以命令审计长将该资金或其中任何部分转入有需求的专项基金。
(b)CA 政府 Code § 16351(b) 根据 (a) 款转拨的资金,一旦专项基金中有足够的资金可供返还,应立即返还至普通基金。
(c)CA 政府 Code § 16351(c) 如果专项基金在一年内未能累积到足够的资金,已转拨的资金或届时基金中该资金的任何部分应予返还,余额(如有)应在此后以月度分期付款方式返还,直至累积足够。任何未能在转拨之日起一年内全额返还任何转拨资金的基金,在全额返还之前,无资格获得进一步的转拨。

Section § 163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用于资本项目的预算拨款有剩余资金,并且财政局长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下决定这笔钱不再需要,那么这些剩余资金可以转回原基金的盈余中。

任何用于资本支出的拨款中,经财政局长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下认定无需根据该拨款进行支出的未动用余额,可根据财政局长的命令转入原拨款来源基金的未拨款盈余。

Section § 16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在公共工程项目的投标或估算成本高于预期时,增加该项目的预算。这可以使用普通基金或其他资金来完成,并且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预算增加必须遵循某些法律限制,并须经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由财政总监发布行政命令。

Section § 163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从州建设方案基金中拨付额外资金,以弥补社区学院建设项目因成本超出预期而导致的原始预算不足。这笔额外资金仅用于支付州在总成本中的份额,必须在原始拨款生效后一年内申请,且金额必须至少达到5,000美元。这些拨款的批准取决于州主要教育和财政部门的同意。

特此从州建设方案基金中的资金拨款,该资金源自根据《1972年社区学院建设方案债券法案》出售债券所得的收益,拨款金额足以支付社区学院项目,对于已有拨款可用的项目,当此类项目因基于投标的总项目成本超出可用资金而无法实施时,可获得此拨款。
本条规定仅在以下所有限制条件下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6352.5(1) 增补拨款应仅根据州在总项目成本中的份额,并以与原始拨款相同的基准计算。
(2)CA 政府 Code § 16352.5(2) 增补拨款,如另有正当理由,仅在合同授予自拨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条件下予以批准,但对于最初在1972年预算中拨款的项目,增补拨款,如另有正当理由,应在合同授予于197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的条件下予以批准。
(3)CA 政府 Code § 16352.5(3) 州在项目份额中的增补拨款应为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
支出应根据财政部长的行政命令,并基于加州社区学院校长的建议和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16353

Explanation
如果任何用于州建设项目的政府拨款有剩余资金,财政局长在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下,可以将这笔资金划转到第 (16354) 条规定的另一个特定基金。

Section § 16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建设方案基金的资金用于购买土地、建设和装备州公共工程项目。这些资金由财政总监管理,并需要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如果项目的估算成本超出最初的拨款或投标金额,可以增拨资金来弥补不足,从而使项目得以继续。这包括当购买不动产和设备的成本高于最初预算时。这些拨款被视为州年度预算的一部分。

特此从州建设方案基金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任何根据第16353条规定转入本拨款的款项,且此类款项可用于购置不动产,或用于已从州建设方案基金中获得拨款的州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应根据财政总监在获得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后所作的拨款进行。
可为任何州公共工程项目拨款用于支出,以增加从州建设方案基金中拨出的款项,当此类项目因估算金额超出此类建设的可用金额,或收到的投标金额超出估算金额而无法实施时,在此类增拨后,可为此授予合同,尽管有《教育法典》第14275条或第25235条的规定。
可为购置不动产拨款,以增加从州建设方案基金中拨出的用于购置不动产的款项,当不动产因购置成本超出拨款中规定的金额而无法购置时。
可为购置设备拨款,以增加从州建设方案基金中拨出的授权用于购置设备的款项。
根据本条作出的拨款,应计入年度预算案拨款总额,其方式和效力与此类拨款已包含在年度预算案的某个条款中相同,如1958年州建设方案债券法案(1958年法规,第一次特别会议第88章)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