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6429(a) 州财政部中的征用存款基金继续存在。该基金由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七篇(自第1230.010条起)存入州财政部的所有款项以及其投资所产生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组成。司库应接收并妥善核算所有此类款项。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主计长可以按照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的规定,将征用存款基金中的资金用于向普通基金提供现金流贷款。
(b)CA 政府 Code § 16429(b) 征用存款基金中的资金应根据第三章第四条(自第16470条起)的规定进行投资。
(c)CA 政府 Code § 16429(c) 主计长应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时,分配在该季度末的三个日历月内基金所赚取或产生的并存入基金的利息或增值。应向在该分配所涉的三个月期间内有存款在基金中的每位原告分配并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与基金中的存款总额以及存款在基金中停留的时间长短直接成比例,但金额为五美元 ($5) 或以下的任何利息不予支付。这些款项应由主计长转入普通基金。司库应按照法院或其法官可能通过命令或判决指示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原告存入的款项。在所有必要款项支付完毕后的任何剩余金额,如果该金额超过五美元 ($5),则应支付给原告。如果金额为五美元 ($5) 或以下,则应由主计长转入普通基金。